❶ 在一個案件中,可以有兩個案由嗎
通常情況下,一個案子只有一個案由,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允許有兩個案由同時存在。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已於 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第四部分,關於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首先應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則適用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則可以直接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或者第一級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2、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屬於主從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主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關系的,則以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根據第二條的規定,一個案件中可以有兩個案由。
❷ 銀行不良貸款起訴屬於什麼案由
欠錢不還屬於經濟糾紛案件,是民事訴訟的范圍。
你要搜集和保留真實的證據,比如欠款欠條、還款協議、發貨驗收單、銀行轉賬回單等,經多次催討無效的話,就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兩年內向法院起訴處理。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話,法院可能都不支持你的主張了。
如果欠款人電話關機、簡訊不復、跑路了、玩失蹤了,也要依法起訴。這樣可以中斷訴訟時效,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缺席判決,等找到被告人了,就可以申請執行。
❸ 如何確定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案由
【借款合同糾紛】如何確定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以法發[2000]26號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印發試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明確:
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當事人在同一起訴中涉及不同法律關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從合同關系的,根據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當事人僅因為從合同發生爭議,按照從合同涉及的法律關系及當事人的爭議確定案由,如擔保合同效力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案由包括以下兩種,即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又包括:
(1)(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
(2)企業之間借款糾紛
❹ 案件來源和案由各有哪幾種
我認為案件來源有:公安機關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單位、個人的報案、控告和舉報,犯罪嫌疑人自首,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群眾扭、上訪等。
案由就很多了,其中民事案由就數百種。可以參看下面的網站資料。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發〔2008〕11號
【發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❺ 別人在自己名下貸款不還以什麼案由起訴對方
1、可以起訴對方,但是必須證明您與別人存在這種法律關系。
2、當事人要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可以表現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這七種形式。這幾種證據表現形式也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幾種證據方法,即以某種證據形式來證明自己主張的方法。
❻ 案件的案由如何確定
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是立案、審判實務中不可迴避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於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同時廢止。該規定有利於當事人准確選擇訴由,有利於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有利於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審判實務中准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有利於提高案件司法統計的准確性、科學性。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涵義
所謂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主要是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立案、審判實踐,將民事案件案由分為四級案由。一級案由10種,如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糾紛等;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30種,作為第二級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權、合同、勞動爭議、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等;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361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是實務中最常見、最廣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300多種案由,作為第四級案由。
二、如何正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的依據。一般地是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鑒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系性質」加「糾紛」,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貨款、工程款)、侵權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民事案件案由在堅持以法律關系的性質來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民訴法理論「訴」的分類里的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准進行確定,如「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系確認之訴,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或確認當事人民事權利的訴訟,目的在於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所爭議的出資權益。
2、確定民事案件案由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首先,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確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適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不得擅自編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糾紛」作為案由,這是准確的,也是不嚴謹的。如果出現應當規定為新的第三級或第四級案由,可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篩選、補充相關的案由。
其次,一審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應當根據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或依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准,先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依次類推,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再沒有,則可以直接適用第二級案由,直至第一級案由。
再者,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屬於主從關系的,應當以主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糾紛案件,應以主法律關系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來確定;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系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此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的,則應當相應地變更案件的案由。
還有尚要注意的,對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法律關系,確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予以糾正,重新確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