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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貸款侵犯消費者什麼權益

發布時間:2021-06-28 15:05:05

『壹』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非法收身侵犯消費者哪些的權益

消費者作為普通公民,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受到我國憲法、法律的保護,任何經營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任何手段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經營者即使懷疑某個消費者有偷竊行為,也只有報請有搜查權的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索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大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叄』 商家造假行為侵犯了消費者哪些權益

(1) 安全保障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2) 知悉真情權

是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2張)

(3)自主選擇權

是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 公平交易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

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

(6)求教獲知權

是從知悉真情權中引申出來的一種消費者的權利。是指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依法結社權

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8)維護尊嚴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

是指消費者享有的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肆』 侵犯消費者權益案由都有哪些規定

侵佔財產要求返還的,應定案由為返還原物糾紛。但是如果原物已經損壞而要求賠償的,則案由應該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民事上有返還原物的法律義務,所以,如果是要求侵佔人返還原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規定,案由應該定為返還原物糾紛。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1)所有權確認糾紛;(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34、排除妨害糾紛;35、消除危險糾紛;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伍』 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消費者什麼權益

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消費者:
1、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可能會侵犯安全保障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陸』 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我來試著回答你的提問: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經營者侵犯消費者不同的合法權益,應該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具體分別敘述:
第一,侵犯消費者健康權的,即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那麼經營者承擔的責任就是: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
第二,侵犯消費者生命權的,即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那麼經營者要承擔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參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侵犯消費者財產權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參加《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
第五,經營者沒有約定提供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參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
第六,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參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九條

『柒』 常見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哪些

  1. 不開發票,虛假宣傳,以次充好。

  2. 標價與實際付費不符。

  3. 將假冒偽劣商品充當正規、高檔、名牌進行銷售。

  4. 導購誤導消費。

  5. 網購後出現商品質量問題後拒絕退換貨。

  6. 網購商品後實際收貨時發現少了、非購買商品。

  7. 預付費充值卡及非預付費會員卡在充值、消費後關門跑路。

  8. 合同欺詐或條款陷阱,簽訂合同後隨意加價。

  9. 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或性能故障後,商家拒絕或拖延退、換貨及修理,拒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三包有關規定的責任。

拓展資料: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污染競爭環境。

參考資料:消費者權益_網路

『捌』 到的常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哪些

一、消費者權利也稱消費者權益,是消費主體的權利和利益的合稱。

消費者利益由多種利益因素構成,主要包括物質經濟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時效利益、環境利益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指的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規確認,受法律、法規保護的權利。

二、常見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實名稱或者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說明的;

10、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對商品價值做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玖』 被人冒名貸款7年,並產生不良信用記錄,銀行應承擔什麼責任

因冒名貸款而承擔的侵權責任風險。從侵權行為的角度看,在冒名貸款中,銀行雖然不是冒名貸款的具體實施者,但銀行未盡到審核義務的過失行為與實施者的故意行為相結合,也因侵犯了客戶的姓名權、名譽權而要承擔侵權責任。
從近年來有關冒名貸款的司法判例來看,判決的結果從判令「假按揭」實施者承擔責任向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轉變。之所以發生這樣的轉變,一方面是銀行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確實存在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或者在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中披露了被冒名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對其名譽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另一方面是法律對侵權責任的界定更加明確,對精神損害賠償也有了法律依據。

『拾』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承擔的責任有

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冒名貸款侵犯消費者什麼權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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