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不良貸款的劃分標准
第四條《貸款通則》中「一逾兩呆」的劃分標準是認定不良貸款的基本標准,商業銀行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逾期(含展期後逾期)90天以內的不良貸款,列為催收貸款,在逾期貸款項下單獨統計和上報。
第六條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及擔保等表外業務項下的墊付款項,從墊付日起納入不良貸款核算,並按「一逾兩呆」的認定標准進行分類。
第七條貸款雖未逾期,或逾期未滿規定年限,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列入呆滯貸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
(二)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
(三)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並瀕臨倒閉。
第八條按第七條規定列入呆滯貸款後,經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列入呆賬貸款。
第九條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貳』 不良貸款清收措施辦法
一、實行責任清收
嚴格落實貸款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陳劃段,落實責任。要採取積極措施清收和處理,確保絕對額下降;形成的不良貸款,責任人要全額包賠,否則下崗、停薪、限期收回,確保不出現人為因素形成的不良貸款。對已落實責任、限期收回的要兌現處罰措施,堅決不能一拖再拖、姑息遷就,該停薪的停薪、該包賠的包賠、該下崗的下崗、該法辦的法辦。
二、實行協調清收
對政府機關財政貸款、受政府幹涉、村社集體承貸、企事業貸款等多年形成的不良貸款,各社要及時與當地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協調,通過財政撥補、政府及村社的財產進行抵債等方式,協調清收。
三、實行依法清收
對於有償還能力但拒不還款的賴債戶、非信益企業和個人,要依法維權,運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貸款。
四、實行專組清收
加強領導,高度負責,成立專門清收小組。
五、實行施壓清收
先內後外,內外兼收,搞好門前清。靈活通過對擔保人施加壓力,力促以物抵債或變賣有效資產償還貸款。
六、實行處置清收
通過法院,檢察院等權力部門,依法扣劃、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貸款。
【拓展資料】
一、不良清收的定義
不良貸款清收是指不良貸款本息以貨幣資金凈收回。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保全和以資抵債。不良貸款清收管理的對象是全口徑不良貸款,重點是四級分類的呆滯貸款、呆賬貸款,實行五級分類後的可疑類、損失類貸款及其表內外應收未收利息。
二、如何防止不良貸款前清後增
1.加強不良貸款清收力度,盡最大限度清收不良貸款。
2.加大不良貸款的責任追究力度,做到每筆不良貸款都能落實到人,並限期清收。
3.加強內控制度的管理,以防止新增不良貸款。
4.加大五級分類中關注類的貸款清收力度,並同時對正常類貸中可能形成不良類的正常貸款的進行監測,以防止新增不良貸款。
5.對新發放的貸款,應加強管理,並做到合法合規,堅決杜絕以貸收貸,以貸收息,以防止不良貸款前清後增。
『叄』 不良貸款的確認辦法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為了完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規范認定程序,加強對不良貸款的監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將本辦法轉發轄內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及融資租賃公司。
特此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和程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2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辦理的境內各項授信業務,包括本外幣貸款,境外籌資轉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等表外授信業務,以及由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其他信貸業務。政策性銀行和其他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指《貸款通則》中規定的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簡稱「一逾兩呆」)。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章 不良貸款的劃分標准
第四條 《貸款通則》中「一逾兩呆」的劃分標準是認定不良貸款的基本標准,商業銀行必須嚴格遵守。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五條 逾期(含展期後逾期)90天以內的不良貸款,列為催收貸款,在逾期貸款項下單獨統計和上報。
第六條 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及擔保等表外業務項下的墊付款項,從墊付日起納入不良貸款核算,並按「一逾兩呆」的認定標准進行分類。
第七條 貸款雖未逾期,或逾期未滿規定年限,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列入呆滯貸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
(二)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
(三)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並瀕臨倒閉。
第八條 按第七條規定列入呆滯貸款後,經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列入呆賬貸款。
第九條 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第三章 不良貸款的認定
第十條 不良貸款必須按照規范的程序嚴格認定,以保證不良貸款數據的真實可靠。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應遵循「本級負責、分類認定、超限核准、歸口管理、檢查評價」的原則。
(一)本級負責指本級直接經營的貸款,由本級認定並對本級認定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二)分類認定指對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按不同程序分別認定;
(三)超限核准指對超過本級認定許可權的要報上級行核准,核准行行長對認定結果負最終責任;
(四)歸口管理指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信貸風險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五)檢查評價指稽審部門應對不良貸款認定標准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列入正常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辦理轉賬手續。
第十三條 對逾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對呆滯貸款,應在逾期貸款滿規定年限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第十四條 對貸款未逾期或逾期貸款未到規定年限需轉入呆滯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並會同財會部門共同認定,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第十五條 對呆賬貸款,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並會同財會部門共同認定,報行長辦公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後,由會計部門轉入呆賬貸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貸款的統計與分析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及時、准確、全面的原則統計和上報不良貸款。
第十七條 不良貸款統計數字的來源,應以會計部門轉入「一逾兩呆」會計科目核算的數字為依據。會計報表與統計報表的數據必須一致。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貸款,嚴禁各級行行長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虛報或瞞報不良貸款。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41303
『肆』 不良貸款審計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案例一:發放無效抵押貸款
在對某農商銀行進行審計時發現,該農商銀行向客戶范**發放抵押貸款53萬元,抵押人楊某。在抵押貸款發放過程中,抵押合同相關文本、抵押人夫妻雙方簽字均非本人,貸款公證及抵押登記手續均由貸款審查人胡**(分理處主任)代簽、代辦,貸款不良訴訟後,經當地人民法院認定抵押無效,農商銀行無法處置抵押物。目前該筆貸款已核銷。
從本案例看,檢查過程是簡單的,從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就可以看出,無效抵押的事實非常清楚。那麼在實際的審計過程中,如何對抵押有效性進行審計呢?或者說該從哪些方面入手審計呢?
(一)關注兩類貸款
1.關注抵押物未處置的核銷貸款
近年來,特別是《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財經〔2014〕146號)文下發以後,呆賬核銷的條件、程序都比以前放寬很多。但是,一般情況下,在抵押物未處置的情況下,行社不太可能去核銷貸款,除非抵押物存在瑕疵,或者抵押手續存在瑕疵。所以要重點關注抵押物未處置的核銷貸款。
2.關注長期未訴訟的抵押貸款
相對於保證貸款、信用貸款,抵押類貸款處置要容易得多,受損失的程度也較小,可以採取普通訴訟的方式,也可以直接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處置速度比較快。在抵押物足值的情況下,直接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往往是最好的選擇。也就是說,抵押貸款的處置應當是比較迅速的。在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長期未訴訟的抵押貸款,應當引起審計人員的足夠重視。
(二)具體的審計方法
如果在審計中發現存在上述情況,審計人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檢查抵押的有效性:
1.抵押手續是否為本人辦理(一是檢查抵押人簽名與貸款調查人、審查人簽名是否相似,包括筆跡、墨水等,這主要考慮內外勾結作案的問題;二是檢查抵押人與共有人的簽名是否相似。這個主要考慮共有人不同意抵押,抵押人冒共有人簽名的情況。)
2.抵押合同是否存在瑕疵,執行合同號有沒有差錯(包括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單等執行合同號是否一致);
3.是否簽訂了抵押物補充協議,是否存在抵押人惡意以租賃權來對抗抵押權的情況,特別是關注租賃期限在5年、10年以上的情況;
4.有沒有共有人共同簽章(主要是關注抵押物權證上為共有權屬的,抵押物清單上有沒有共有人簽章);
5.抵押物本身有沒有存在瑕疵(比如是否是未成年人房產抵押;部分房產沒有房產證的,有沒有與抵押人簽訂同意一並處置的承諾書;是否存在相關稅費沒有繳清的房地產抵押的情況等)。
6.抵押物評估價值是否偏高。抵押物評估價值過高的問題,在實踐中比較普遍。如某農商銀行向客戶潘**發放船舶抵押貸款550萬元,該筆貸款抵押物為兩艘遠洋魷釣船。辦理抵押前,兩艘船進行了維修,因修理費問題與修理船廠發生了法律糾紛,當地海事法院裁定船廠對兩艘漁船享有留置權,調查人員調查報告未反映上述情況。辦理抵押時,該農商銀行自行評估價值分別為1400萬元和550萬元。貸款不良後,當地海事法院以300萬元和30萬元的評估價公開拍賣,法院評估價只有該行自行評估價的16%,最終拍賣價款為345萬元,修理船廠優先受償後該農商銀行僅受償25.86萬元,損失率在95%以上。
在這個案例中,一方面,客戶經理貸前調查嚴重失實,對抵押物被留置這一重要情況未調查清楚;另一方面,抵押物的評估價值與實際價值偏離過大,拍賣價只有評估價值的16%。在實踐中,抵押處置不足這類情況應予以重點關注。
案例二:發放借名貸款
在對某農商銀行進行審計時發現,**支行向鄭**、徐**等六戶借款人發放貸款共計130萬元,實際均為**暖通設備有限公司使用,貸款利息及到期歸還貸款本息資金均來源於該暖通設備有限公司,或該公司主要股東、法人代表子女賬戶。
2014年4月15日,某農商銀行向某化工有限公司發放抵押貸款1900萬,由該公司名下房地產抵押,到期日2015年4月14日,用途歸還政府應急周轉資金。貸款逾期後,三次拍賣抵押物流拍,最終法院裁定以1294萬的金額以物抵貸,尚懸空本金606萬元及利息272萬元。後與企業協商,於2016年3月28日,將懸空的606萬貸款平移給某納米科技有限公司(實際為原企業法人代表控制),所欠利息272萬擬核銷;將該抵債資產轉租給該納米科技有限公司,同時,對已訴訟,並對其個人資產進行保全的企業法人代表夫婦進行撤訴,解除資產查封。
該案例中,通過平移將貸款本金予以落實到新的債務人,從表面上看,似乎損失了部分利息也可以理解,畢竟是處置不良貸款。但是,平移後的企業實際上也是由原法人代表控制,無非是換了個股東而已。同時,該支行放棄了對原法人代表夫婦已查封的個人資產,一旦平移企業無法正常經營下去,再想對原法人代表夫婦主張權利已不可能,其個人資產面臨被轉移、被其他債權人查封的風險。因此,上述案例實際上是放棄了對借款利息的進一步追償。
對於債務重組、平移的貸款,審計時應當關注以下方面的內容:
1.通過查看企業重組、平移的相關協議,看平移過程中,是否有貸款本金、利息懸空的情況;
2.關注重組、平移後,擔保條件有沒有弱化(比如抵押變成保證、房地產抵押變成機器設備抵押、保證人能力明顯不足;平移後原法人代表、主要股東、保證人脫保等情況)。
(二)放棄對借款人或保證人的追償。
第一個案例:2009年8月31日、12月28日某農商銀行分兩筆向某鏡業有限公司發放貸款總計600萬元,由某玻璃銷售有限公司提供保證。貸款不良訴訟後,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保證人於2011年7月31日前支付325萬。事後經當地人民法院調解,該農商銀行放棄對保證人其餘債權的追償。
第二個案例:2013年4月12日,某農商銀行向某傘用新材料有限公司發放抵押貸款106萬元,由該公司名下房地產抵押;同年12月27日,向該借款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500萬元,敞口50%,由某紡織漂染有限公司保證。原法人代錶王某與農商銀行簽有保證函一份,約定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間最高額融資750萬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在起訴時未將王某列為共同被告。
上述兩個案例中,一個是放棄對保證人的追償,一個是放棄對借款人的追償。審計當中應當關注以下兩個方面內容:
1.關注法院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是法院裁定借款人(或保證人)免除責任(或部分責任),還是行社沒有將部分債務人共同起訴,或起訴後又撤訴,撤訴的理由是否充分。
2.關注企業不良前股權結構變化情況。在實踐當中,我們應關注企業股東變更登記表,多次變更的,要關注是否連續,檢查變更登記表與公司章程是否匹配;關注貸款發放時,企業所提供的章程是否為最新的章程,必要時可以到工商登記網上查詢。
目前,有很多企業為逃廢債,將股東、法人代表變更,上述案例中,王某為原企業主要股東和法人代表,後將股權轉讓給其父親,法人代表變更為其父親。這是有明顯的逃廢債意圖,由其父親承擔債務,將個人資產轉移到女兒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來的保證函仍有效的,必須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三)未及時處置不良借款人賬戶資金或股金。
第一個案例: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某農商銀行向某照明有限公司累計發放貸款6筆、共480萬元。經查,2014年4月23日,借款人首筆貸款逾期至審計日2016年5月6日兩年時間內,借款人賬戶入賬166筆,轉入金額452.42萬元,該行未採取相關追償措施。
第二個案例:2014年10月11日,某農商銀行向某銅業有限公司發放保證貸款750萬元,貸款逾期後,已於2015年7月31日核銷,核銷貸款本息786.83萬元,保證人之一的趙某在農商銀行有99750股股權,並於2016年2月18日贈與其女兒,至審計日止尚未處置。
上述兩個案例,一個是沒有對債務人存款賬戶進行凍結、止付處理,另一個是沒有對債務人在本行的股權進行處理,沒有對其股權贈與行為提出疑義。
對於這類問題,審計時可藉助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重點關注以下三個模型,發現可疑數據要逐戶核查。
1.逾期貸款的借款人及擔保人存款賬戶余額監控;
2.逾期貸款未結清擔保人股金明細;
3.逾期貸款未結清客戶股金明細。
案例五: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不規范
審計發現某農商銀行合作的某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風險金賬戶未實行專戶管理;簽訂的擔保合作協議中無擔保代償時間的規定,擔保合作協議書中規定「在被擔保信貸客戶出現違約情形時,應按規定首先對被保客戶進行司法追償」,這一規定與連帶保證責任規定不符,不利於及時實現債權。
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的初衷是好的,有利於解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難的問題,也有利於銀行防範信用風險。但是,從擔保公司實際運作的結果來看,「種下的是龍種,收獲的是跳蚤」。從擔保公司自身看,大多數擔保公司偏離主業,利用擔保公司平台從事倒貸、融資業務。從銀行的角度看,好的客戶自己有抵押物、好的保證人,不需要多支付費用找擔保公司擔保。往往是借款企業本身不太符合貸款條件,從增強保證實力的角度出發,要求借款人必須由擔保公司擔保,將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最終出現大面積違約。由於擔保公司牽扯到政府出資等方方面面的關系,給我們的不良處置帶來很大的困難。
在實踐中,審計時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金(風險金)有沒有專戶管理;(現實當中,由於很多行社考慮到支行考核問題,保證金沒有實行總行專戶管理,而是分散在各支行,不利於保證金的處置)
2.關注貸款放大倍數;(按照銀監部門和浙江省聯社相關規定,擔保公司擔保總額最高不超過其繳存保證金的10倍,要關注擔保公司保證金是業務發生一筆繳存一筆,還是一次性繳納,余額控制;單戶最高擔保余額按不超過擔保公司凈資產的10%控制)
3、關注擔保公司合作協議。(要關注有沒有合作協議;合作協議中的條款有沒有不利於債權實現的條款。上述案例中,合作協議規定,被擔保客戶違約時,應首先對被保客戶進行司法追償,這一條款就將連帶保證責任變成了一般保證責任,不利於銀行債權的主張)
『伍』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原因及解決途徑——以農行為例 誰能幫幫我
一.我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的產生原因
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除了部分國有企業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經營和財務管理遇到困難以外還可以分為外部經濟環境和商業銀行內部的因素。
第一.外部經濟環境為不良信貸資產的產生提供了賴以生存的條件。
1.市場機制的不健全扭曲了政府、企業、民眾的經濟行為。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地方政府或多或少地充當了同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的調解人,過多干預銀行事務,從而變相誤導了銀行的經營作為,扭曲了部分貸款的合理投和向。同時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市場機制不夠健全,政府、企業和民眾對商業銀行經營行為商業化、貸款市場化、交易的誠信原則不能很好理解和貫徹,從而形成的經濟、金融、法律、社會和民事環境,銀行的權益受到傷害,不良貸款日積月累,積重難返。
2.一些國有企業資本金嚴重不足,銀行貸款被用作鋪底資金。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佔用的資金是不等量的,其最低額是企業必須經常佔用,在需在資金最少的時候也不會空閑出來,這種最低限額的鋪底資金,應該使用資本金,而不宜使用銀行貸款,使用了貸款就無法歸還。改革開放以來,財政安排的經濟建設資金絕大部分用於基本建設方面,老企業需要增加的流動資金幾乎完全依靠向銀行貸款,甚至於有的新企業基本上是使用銀行貸款建成的 。這就使得一些國有企業負債過高,大量銀行貸款無法到期收回。
3.信用觀念的扭曲。由於企業拖欠貸款的現象存在多年,而且大多數拖欠者都沒有受到利益的損害,有些甚至還得到了好處,天長日久就使得人們的信用觀念轉變、扭曲、顛倒,加之少數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維護社會信用不力,默許一些國有企業把自己的損失轉嫁給國有商業銀行,而國有商業銀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不正確的觀念,對貸款能否及時收回注意不夠,對到期的貸款催收的工作也抓得不緊,這些都嚴重損害了銀行的利益,致使銀行的不良貸款加重。
第二.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因素對不良貸款的增加和膨脹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1.貸款管理機制落後,自我約束力不夠。近十幾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發展突飛猛進,但不容忽視的是,在貸款管理上存在著重數量規模,輕質量效益的粗放經營傾向,重貸輕管,重放輕收,跟蹤不到位,約束力不夠,特別是違規操作比較多。可以說貸款管理機制的落後、管理環節上的薄弱是不良貸款產生的一個根本原因。
2.貸款風險監測機制不健全。認為信貸管理重物不重人,缺乏對企業法人或經營主管的品質、素質和個性等方面的綜合考慮:信貸風險監測制度不完備,限於風險貸款的統計工作,缺乏貸前、 貸中和貸後環節的風險評估,不能做到及時掌握貸款企業的資產、負債、盈虧情況的變化:預警機制沒有建立,很大程度上不能有效監測信貸風險。
3. 防範和化解不良信貸資產,對國有商業銀行來說是一項艱巨而又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眼睛向內,找准突破口,多管齊下,標本兼治,更新觀念,把不良信貸資產提升到一種可挖掘利用資源的高度加以認識。
二.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存在帶來的後果
2006年外資銀行在中國正式享受國民待遇,國有商業銀行將面臨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如果不良貸款比例不降下來的話,銀行的經營效益首先會受到嚴重的影響。不良貸款的貸款利息難以收回,銀行還須支付儲戶存款的利息,另一方面,銀行大量的資產沉澱在不良貸款上,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大大地降低,影響銀行的經營效益。隨著銀行商業化進程加快。銀行的政府色彩將會越來越淡,銀行要憑自身在社會上的信譽,靠銀行的經營效益和服務質量來蠃得客戶,如果不良貸款的比例高而效益下降,銀行就會難以生存,將會在和外資銀行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1.不良貸款的存在不利於銀行業及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銀行發放貸款的資金主要來自存款,不良資產過多,許多貸款無法收回或不能按期收回,就有無法支付到期存款、發生存款支付危機的可能。我國商業銀行現在存款支付沒有發生問題是因為有多年來形成的良好信譽,加之有國家作為其強大後盾,能吸收到大量新的存款,可以利用新存款支付老存款。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某家銀行的新存款減少,老存款的支付就可能出現困難。如果國有商業銀行出現支付困難,則我國銀行甚至於整個國民經濟就可以出現動盪。
2.不良貸款的存在會助長企業互相拖欠貸款,使社會信用惡化。企業相互拖欠貸款和國有企業拖欠國有銀行貸款,是當前社會信用惡化的兩種主要表現,而且它們的根源是相通的、互為因果的。企業相互拖欠,銷貨企業不能及時收回銷貨款,歸還銀行到期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就會增加。反之,銀行不良資產增加,等於接受了被拖欠企業轉嫁過來的損失,減輕對企業催收貸款的促進和推動力度,等於銀行放縱和助長了企業相互拖欠貸款。因此,只有採取堅決措施解決企業拖欠銀行貸款問題,才能促進和推動企業間清理貸款拖欠,使整個社會信用狀況得到了改善。
3.不良貸款的存在損害了銀行和經濟的發展。經濟要加快發展,必須要有相應的信貸支持。如果銀行的不良資產越來越多,則銀行不僅要用於貸款的資金減少,而且不敢放手發放信貸,從而對經濟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銀行不良資產的增加,對銀行業務的發展危害也很大。一些國有企業信用狀況不好,主要表現為對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不守信用,而對外資銀行卻是守信的。加入WTO後,我國同外資銀行的競爭加劇,外資銀行必然千方百計地同我國商業銀行爭業務。如不採取有效措施,整頓國有銀行同國有企業的借貸關系,徹底消除企業拖欠銀行貸款的 現象,則我國商業銀行將會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4.不良貸款的存在使銀行改革無法進一步深入。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的方向是四家國有商業銀行逐步實現股份制,已實行股份制並具備上市條件的其他商業銀行逐步實行股票上市。實行股份制和股票上市需要增加透明度,公開資產負債和財務狀況,達到有關標准。如果不能把不良資產降下來,就達不到上市標准,就不可能上市,即使上市了,股票的出售也將成為問題,這就會推遲我國銀行業的改革進程。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銀行業的競爭更加激烈。為了迎接競爭,把我國商業銀行建設成世界一流的銀行,就必須採取堅決措施,解決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多的問題,如不盡快解決,將帶來一系列嚴重後果。
三.運作盤活不良貸款的方式方法
要充分應用市場和法律手段,採取多種形式消化不良資產,通過落實債權,建立不良資產垡回收責任制,依法處置貸款抵押品及垡企業資產,出售債權或更換債務人,資產證券化,減免貸款本息及核銷等方式,盤活不良資產。
1.銀行自身成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催收,加大對不良資產的沖銷力度。銀行應成立專門機構,調集專人催收,對主動想辦法歸還拖欠貸款的企業,應積極給予其所需的新的貸款的支持,以鼓勵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風氣。對已無收回可能的不良資產,用各種方法沖銷,適當提取呆帳准備金,增大沖銷力度。
2.國有企業可實行股份制改革。國有企業銀實行股份制的改革,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企業經營機制,公開發行股票在,用所得資金沖銷不良資產,償還銀行貸款,還可以使企業增加資本金,降低負債率。
3.在企業、銀行界和全社會開展遵守信用的學習和教育活動。應 採取有效措施,使破壞信用的企業借不到款,打擊逃債賴債,破壞信用的行為。對情節嚴重的逃債賴債行為,依法辦理,並形成聲勢,給意欲破壞信用者以震懾。
4.國有商業銀行應逐步實行股份制。國有商業銀行應變成真正經營貨幣的企業,實行自主經營,不再承擔政策性貸款的業務,實行政企分開,建立健全股東監督制度,以提高新增貸款的質量。
5.對不良貸款進行分層處理,對現有的不良資產不能簡單粗放地處理,而要細化分類,對不同類型、不同等級的不良資產在採取措施時要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
6.調整信貸結構,對不良資產增加審查環節。對不良貸款單純地圍追堵截,終究是亡羊補牢的措施,應增大對新增貸款客戶的營銷、評估、預警、審批、貸後管理。回收監測、中間業務服務等各個環節的管理,確保注入的貸款是安全、有效的。
7.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約束人的行為。權力和責任永遠是相伴相隨的,構建講效果和節約的市場經濟的貸款營銷理念,責任到人,逐級考核,合理獎懲。建立和完善信貸經營管理體制,形成審批。經營。風險控制相互制約,權、責、利相結合,分級管理。分級經營的新型信貸經營管理體制,實行審批個人負責制,使權責統一。
四.借鑒美國如何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方法
我國商業銀行大量不良資產的存大大增加了我國的金融風險,因此探索處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有效方法,對於盡快處理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1.美國政府機構處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採取的措施。面對日益深化的銀行業危機,美國政府部門採取了包括收購和接管、存款清償以及營業銀行救援三種方式。美國政府依靠公開拍賣和暗盤競標的方式 ,將其接管的大批破產商業銀行的資產(貸款和不動產)出售給了民間企業,並與民間投資者共同組成合資公司,美國政府作為有限公司的合資者,以其所持有的破產金融機構的資產作為股本投入,並負責安排融資:民間投資者則作為一般合資人注入現金股本,並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另外美國政府還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和資產證券化的方式,成功地處置了商業銀行的大量不良資產。
2.美國商業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的措施。在銀行業危機中,美國一些大銀行內部也產生了大量不良資產問題,它們依靠自身的力量解決了這些不良資產,擺脫了困境。
提取壞帳准備金。壞帳准備金的足額提取增強了銀行消除貸款損失和抵禦風險的能力。
調整債權結構。根據貸款出現的問題的原因和程度,銀行與債權人重新協議商業銀行貸款條件,或減免利息,或延長貸款期限,或追加擔保和資產抵押,以盡量增加項目的潛在價值,提高商業銀行的優先清償地位。
通過法律手段。商業銀行通過法律手段,取得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並以資產拍賣收入償付貸款損失。
好銀行加壞銀行模式。將母銀行的不良資產按公平市價連同已經分配好的儲備一並轉讓給一家單獨成立的子公司,母銀行由於轉讓了不良資產而成為資產優良、資產充足的好銀行,而子公司由於接受了不良資產而成為壞銀行。
3.美國處理不良資產的經驗對我國的啟示。首先是政府機構的主導作用。美國機構從全國性和制度性的角度出發,在處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過程中發揮了主導作用,加快了處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步伐,大大減弱了銀行倒閉給社會經濟帶來的動盪。改善了銀行的經營環境,增強了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的能力。
其次是建立了完備的法律體系,為迅速處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再次是及時地解決。面以嚴重的銀行業危機,美國政府採取措施,及時對商業銀行進行解決,處理得及時,效果明顯,還創造出新的處理措施使不良資產得到很好的解決。
這些富於創新的措施和手段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市場,在追求不良資產處理速度的同時,又能最大限度地節約成本,對於新的措施可以對我國處理不良資產的措施帶來一些新的方向和解決途徑。
『陸』 如何加強不良貸款管理
結合當前工作實際,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強對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和管理:
1、全面落實清收管理責任。要按照「全面清理,見底見責,優劣搭配,全額到人,責任落實,掛鉤考核」的總體要求,將每一筆不良貸款分清放款責任和清收管理責任,嚴格落實到每一位信貸人員,並制定相關獎懲辦法,確保了每筆不良貸款有人管、有人收。
2、徹底進行不良貸款的風險排查。逐筆清查不良貸款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明確、債務人還款意願和能力、債務人是否有有效資產、資產的處置可行性、責任追究、清收履職等情況。將不良貸款分為「可以收回、通過努力可以收回、暫時無法收回」三個類別,通過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分析不良成因,全面掌握不良貸款的風險狀況,制訂切實可行的清收計劃,形成一份完整、翔實的分析報告。
3、完善不良貸款台賬監測。進一步做好分類建立重點戶清收台賬、逐人建立清收考核台賬,逐戶制定清收處置預案,逐項落實清收計劃,逐個下達清收任務,做到貸款管理分配到人,清收責任落實到人,績效掛鉤考核到人。
4、充分發揮專班力量清收。信用社主要應採取組成清收小組集中攻堅等措施攻克不良貸款大戶,清收保全好信貸資產。特別是風險資產經營管理部應進一步充分發揮其自身優勢,積極開展「三級一百戶」不良貸款、依法起訴貸款和置換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工作,重點督促人民法院加大勝訴未結案件的執行力度。
5、靈活清收村組不良貸款。村組集體的特點是貸款額度大,拖欠利息多,跨度時間長,因而清收難度很大。在這類貸款的清收上,聯社應要求信用社與村組幹部搞好關系,主動向黨政領導匯報反映信用社不良貸款現狀和存在的困難,充分利用城郊村組土地出讓、開發等契機,進一步加大對村組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工作的力度。
6、進一步強化貸後管理清收。加強信貸員貸後管理履責情況的落實檢查,對每筆不良貸款要求信貸人員嚴格執行按月按季檢查到位,收不到現金的收貸款
『柒』 貸款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本來有兩份不同的,但字數限制,只能給你一份了。
貸款風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貸款風險的防範和控制,切實化解和消化貸款風險,提高貸款質量,保證信貸資產安全,建立以貸款風險管理為核心的信貸管理體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下同)關於貸款風險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貸款業務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貸款風險管理的基本任務: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的各項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適應公司貸款業務特點的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強化貸款風險全程管理,有效防範、控制和化解各類貸款風險,降低不良貸款,提高貸款質量。
第三條 貸款風險管理原則。貸款風險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貸款風險管理一般原則與貸款業務實際相結合;
(二)實行貸款按風險性質和歷史成因分類管理;
(三)堅持貸款風險管理權責相結合;
(四)堅持把封閉管理措施納入風險管理。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辦理的各項貸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貸款風險劃分
第五條 貸款風險。貸款風險是指在貸款業務運營中,由於受到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致使貸款無法按期收回本息,銀行可能遭受資金損失。按照風險的劃分原則,結合貸款業務實際,貸款風險主要劃分為政策風險、經營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六條 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是指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為實施宏觀調控、保護農民利益、穩定市場等政策和特定的產業政策、區域政策,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借款人因執行政策出現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風險。
第七條 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是指根據借款人自身經營需要發放的貸款,借款人因經營管理、市場變化、災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響,不能或不願意按照事先達成的協議履行其義務,出現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風險。
第八條 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公司內部控制及治理機制失效以及信息技術系統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貸款風險。主要包括公司內控制度和治理機制缺陷及內部員工操作失誤、違反操作規程、信貸決策超越權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貸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損失的風險。
第三章 貸款風險預測
第九條 貸款風險預測。貸款風險預測是指運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對貸款的各種風險因素、風險性質及風險程度進行識別和測定。貸款風險預測是貸前調查、審查的重要內容。風險預測結果是貸款是否發放、貸款期限確定、發放額度控制、貸款方式選擇的基本依據。
第十條 政策風險預測。主要以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政策、政策性資金來源的落實與承諾保證情況、貸款利息補貼和掛賬貸款本金消化資金的到位情況為依據,對貸款的政策風險進行預測。
第十一條 經營風險預測。應根據不同的風險因素,分別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對風險性質及程度進行識別和預測。
(一)定性分析預測。主要是通過對借款人內部各有關因素以及與借款人貸款償還密切相關的外部環境和現象的不確定性分析,預測貸款風險。定性分析預測主要包括對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質、經營管理水平、內部控制能力、信譽程度和發展前景分析;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所產生的影響;特定行業或地區的經濟政策、經濟環境、市場供求變化、價格震盪等情況;各種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訴訟、疫情等突發事件影響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預測。主要是依據借款人的財務指標和經營指標,對借款人的信用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預測借款人經營風險主要採用借款人信用等級評定、貸款項目評估、貸款風險度計量以及貸款風險敏感性分析等方法。借款人信用等級評定主要是根據借款人財務指標設置評價指標,將評價指標劃為不同分值,根據分值劃分信用等級,根據信用等級識別貸款風險程度。貸款項目評估主要是通過對借款人財務指標和投資估算、籌資成本、項目效益測算和不確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標評估,綜合評價項目貸款風險。貸款風險度計量主要是通過設置貸款風險權重,計量貸款風險程度,量化貸款風險。貸款風險敏感性分析是指對貸款風險的主要或關鍵影響因素的變化進行量化分析,測定和判斷其對貸款風險的影響程度。
第十二條 操作風險預測。主要依據貸款行是否具有較強的風險決策能力;員工是否具備所承擔職責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執行信貸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能力;風險管理是否覆蓋貸款操作的各個環節;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貸款風險預警
第十三條 貸款風險預警是指在貸款操作和監管過程中,根據事前設置的風險控制指標變化所發出的警示性信號,分析預報貸款風險發生和變化情況,提示貸款行要及時採取風險防範和控制措施。
貸款風險預警包括微觀預警和宏觀預警。微觀預警是根據各種風險預警信號,及時判斷單個借款人或單筆貸款的風險程度和風險性質。宏觀預警是在微觀預警的基礎上,通過對貸款風險分類監測,依據貸款組合風險分析,綜合評價貸款質量狀況,判斷全行或地區或行業的貸款風險程度(宏觀預警詳見第七章)。
第十四條 政策風險預警。主要通過政策風險信號反映。政策風險信號一般包括國家或地區宏觀經濟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業政策、其他特定行業政策、信貸政策、匯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調整、變動。其中,國家和地方政府與公司貸款密切相關政策調整、政策性資金來源的落實和承諾保證變動、貸款利息補貼和掛賬貸款本金消化資金的到位異動,應當作為當前政策風險預警的主要信號和監測的重點。通過對各種政策風險信號進行識別、分析,及時發現危及貸款本息按期償還的風險苗頭,提前對政策風險預警做出反映。
第十五條 經營風險預警。主要通過財務預警信號、市場預警信號、行為預警信號和其他預警信號反映。
(一)財務預警信號。財務預警信號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項財務指標如流動性比率、資產負債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收回率、現金流量等指標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或有較大變動。
(二)市場預警信號。主要通過市場供求和價格波動信號進行綜合反映。市場預警信號一般包括借款人所處行業或地區的宏觀政策、特定行業政策、財政金融政策等發生改變,可能對行業經濟周期和市場發展前景產生不利變化;市場供求關系、產品價格發生持續性或大幅度的波動;貸款上限和貸款支持價格上限面臨挑戰;地區和行業信用環境以及整體經濟環境惡化等。
(三)行為預警信號。行為預警信號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存在違約記錄,提供虛假資料套取貸款,違規開立存款賬戶,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貸款展期次數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變動,法人代表及其財務、會計人員發生違規違紀行為,主要股東或關聯企業發生較大調整,改制改組不規范,擔保物品價值下降或擔保撤銷,借款人未經銀行同意對外提供擔保等。
(四)其他預警信號。主要是可能發生各種影響借款人經營水平的重大災害或突發事件等。
第十六條 操作風險預警。主要通過銀行內部操作風險信號反映。操作風險信號一般包括貸款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信貸崗位責任不明確、信貸檔案不規范、客戶信息資料不全面以及信貸管理內控機制不完善等;對不符合貸款基本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不按規定辦理貸款擔保、不按規定用途或超許可權發放貸款;貸款「三查」或審貸分離操作不規范、信貸監管制度不落實、信貸信息資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貸文本遺失或失效、數據統計失真、風險預測失誤以及其他違反貸款管理制度的各種違規操作行為和工作失誤等。
第十七條 建立和健全貸款風險預警系統。要建立微觀風險預警與宏觀風險預警相一致的預警體系。要運用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客戶信息系統、行業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統、信貸監管系統,特別是糧棉庫存監管系統等信息,對貸款運營各環節和各種狀態下的風險信息進行收集、整理、識別、反饋,對影響貸款安全的主要風險信號進行前瞻性判斷,並制訂處置方案,落實各環節的責任,提出防範和控制風險的預防性和補救性措施。
第五章 貸款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貸款風險防範與控制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在貸款發放前所採取的預防措施以及在貸款發放後、收回前應當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擴大和惡化。應對不同性質的貸款風險採取不同的防範措施,也可以對同一種類貸款風險同時採取多種風險防範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 實行借款人貸款資格認定製度。應當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經營效益、資信情況定期進行綜合評價,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及貸款風險程度進行貸款資格認定。
第二十條 實行有效的貸款管理方法。貸款風險防範與控制按照區別對待、分類管理的原則,根據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和貸款性質、種類,分別實行授信管理、逐筆核貸管理和項目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通過核定借款人一定時期內的授信額度,集中統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風險。根據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狀況分別實行內部授信和公開授信。結合公司貸款業務的性質和貸款的特殊要求,確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別授信。
(二)逐筆核貸管理。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和貸款的風險性質及程度,對不符合授信管理條件的,繼續實行逐筆審貸、錢糧掛鉤、購貸銷還的貸款管理制度。
(三)項目管理。對各種專項貸款,要按照項目管理程序,對貸款項目進行立項、評估、審批、實施、驗收、評價的管理過程,以確保貸款項目的成功。
第二十一條 選擇有效的貸款方式。應根據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和貸款性質、種類,分別選擇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方式。選擇信用貸款方式的借款人,除另有規定外,原則要有相應的風險補償金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動資金,並分別採取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和自有流動資金比例管理的方式。
(一)貸款擔保。對不確定性風險因素較多的貸款,可以按照有關管理制度,分別採取貸款保證、抵押、質押擔保方式。
(二)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對借款人自主經營糧棉油等用於農業的貸款需求,但又不具備發放擔保貸款的相應條件,可以採取貸款補償金方式,作為貸款風險補償。借款人在貸款前,提供符合有關自籌要求的收購(調入)糧棉油價款一定比例的補償金,存入指定的貸款補償金存款賬戶。補償金在貸款本息未結清前,不參與借款人的購銷經營活動,專項用於彌補收購(調入)糧棉油產生的風險。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全額退還補償金。
(三)自有流動資金比例管理。可以根據貸款種類和性質,確定借款人自有流動資金比例最低限額。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貸款操作規程。實行貸款審貸分離和貸款審批授權制度,按照貸款「三查」程序規范操作,簽訂借款合同,確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規避操作風險。
第二十三條 完善庫存監管制度。根據收購農產品資金貸款的特點,制定庫存監管制度,對借款人糧棉油等庫存實施有效監管,控制貸款風險。堅持實行糧棉油等農產品收購報賬制度、庫存檢查制度和貨款回籠制度。定期檢查或抽查責任人的管戶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貸款管理制度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稽核。信貸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要定期或不定期對信貸員落實貸款管理制度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進行檢查。稽核部門要及時組織對信貸員貸款操作規范情況的稽核,以促進各項管理制度制度的落實,做到規范和及時操作。
第二十五條 鼓勵借款人投保。鼓勵借款人對庫存糧棉油等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險規定條件的財產辦理保險,轉移貸款風險。
第二十六條 防範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風險。對借款人實行合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等涉及公司債權的改制行為,要全程參與,落實貸款債權,防止借款人逃廢懸空銀行債務。對需要辦理債務轉移手續的,要規范簽訂債務轉移協議,確保債務落實手續合法有效。
第六章 貸款風險化解
第二十七條 貸款風險化解是指對已發生的貸款風險,應根據風險的種類、特徵,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採取財政補償、補償金抵償、抵(質)押物變現補償、以資抵債、保險理賠、依法訴訟、呆賬核銷等措施,避免或減少貸款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已經發生的政策風險,應及時向政府匯報,以政策為依據,督促按政策規定落實補貼政策和消化計劃,消除貸款風險。
第二十九條 對已經發生的經營風險,應採取補償金抵償、向保證人追索、處置抵(質)押資產、以資抵債、保險理賠、訴訟和呆賬核銷等措施,化解、補償貸款風險。
(一)用風險補償金抵償貸款本息。當借款人銷售庫存糧棉油發生價差虧損、貸款本息不能全額償還時,要將借款人風險補償金作為貸款的償還來源,及時收回貸款本息。
(二)向保證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採取貸款保證擔保方式的,應依法向保證人追索,督促其以貨幣方式或資產抵債方式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
(三)處置抵(質)押資產。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採取貸款抵(質)押擔保方式的,應依法對抵(質)押物品進行處置,處置價款優先用於償還所欠貸款本息。
(四)辦理以資抵債。借款人確無貨幣資金或貨幣資金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應對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質押財產辦理以資抵債,通過處置抵債資產收回貸款本息。
(五)辦理保險理賠。借款人因遭受災害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已經辦理財產保險的,應督促其及時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理賠款應優先用於歸還所欠貸款本息。
(六)依法訴訟。對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或故意逃廢債務的借款人,應通過訴訟手段依法清收。
(七)辦理呆賬核銷。對已形成的貸款風險,採取一切化解補償措施後仍無法收回的,按照呆賬認定與核銷程序報批核銷。對表外利息,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後實行減免。
第三十條 操作風險的化解。對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操作造成貸款決策失誤,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無效,信貸監管制度不落實,信貸信息資料缺乏,數據統計失真,以及其他違反貸款管理制度的各種違規操作行為和工作失誤等所產生的貸款風險,應採取相應措施,及時糾正或補救,規范管理和操作,將貸款風險減輕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三十一條 認真解讀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積極應對「三農」貸款的風險,研究政策對「三農」貸款的風險補償、化解。
第七章 貸款風險監測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 貸款風險監測。從強化貸款風險宏觀預警出發,對貸款的質量狀況和變動情況進行全面、持續、客觀、動態地評價和反映,以便及時掌握貸款質量狀態和貸款風險程度,迅速採取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條 貸款風險監測的依據。貸款風險監測主要依據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結果。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依次反映貸款的風險程度。前兩類為正常貸款,後三類為不良貸款。通過貸款質量五級分類判斷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分類的具體依據是貸款實際使用情況和物資保證程度,同時考慮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記錄(包括貸款逾期天數)和還款意願,以及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和銀行信貸管理等因素。
第三十四條 貸款風險監測方法。貸款質量分類,由信貸和會計部門按有關規定適時認定,並按照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監測要求進行歸並統計。實行貸款質量分種類、分地區動態監測。
第三十五條 貸款風險監測內容。圍繞貸款風險五級分類,設置若干貸款質量評價指標,監測貸款質量靜態分布和動態變化情況、貸款質量的量比及其變動情況,貸款質量布局和地區、行業、種類等結構情況,評價貸款質量穩定性和不良貸款風險程度。
第三十六條 貸款風險監測分析。通過建立自下而上逐級定期監測分析制度,真實、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狀況。根據貸款風險的高危品種、高危地區、高危行業的分布情況,強化貸款風險的宏觀預警功能。根據貸款風險監測結果,上級行及時完善信貸政策,調整授權管理,採取各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貸款風險管理評價考核。實行貸款風險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過對貸款質量動態監測,重點對不良貸款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將其作為衡量各級行工作業績的重要內容。對不良貸款絕對額非正常原因增加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三十八條 貸款風險披露。貸款質量分類狀況按規定統一對外披露,對銀監會、人民銀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規定另行上報。
第八章 貸款風險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九條 實行貸款風險管理總經理負責制。要建立貸款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實行貸款風險管理責任制,總經理負總責。
第四十條 實行貸款調查、審查、審批分開管理。貸款調查、審查、審批應分別由不同的崗位或部門負責。建立貸款評審委員會,明確其職能和責任。貸款評審委員會只負責對信貸部門提交的貸款建議進行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貸款由董事長或董事長的授權人審批。
第四十一條 明確落實各相關部門的貸款風險管理職責。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對貸款風險管理有關制度制度及分類的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和貸款質量的監測分析、評價與考核;會計部門實施會計監督及按貸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門負責對貸款風險管理工作真實性、貸款損失責任認定和處理情況進行稽核檢查;信息電腦部門負責貸款風險監測分類統計報表的生成與上報;法規部門負責風險管理相關制度制度合法性的審核和風險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
第四十二條 實行貸款風險責任追究制度。凡因違規操作,工作及決策失誤造成貸款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捌』 不良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管理,提高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XX省農村信用社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是指按照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有關規定劃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貸款及表外不良貸款。
第三條 不良貸款管理是指根據不良貸款的內在特點,通過科學的管理方法與流程,對不良貸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處臵和監測、檢查與獎懲等各個環節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公司業務部、個貸中心、營業部及基層信用社等。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及承擔不良貸款管理處臵職責的貸款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還款義務人是指借款人、保證人以及依法承繼其還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如財產繼承人、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企業股東、改制後具有債務承繼關系的企業、企業開辦單位等。
第五條 不良貸款管理遵循的原則:
(一)真實反映。真實、准確、客觀地反映不良貸款的形態狀況及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各環節的工作情況。
(二)依法合規。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
(三)盡職履責。不良貸款管理人員根據盡職管理要求,忠實履行工作職責,維護信用社權益。
(四)科學管理。科學合理設臵不良貸款的管理體系和業務流程,創新工作模式,提高處臵技術水平。
(五)優化處臵。合理把握處臵效率和效益的關系,通過處臵時機的選擇、處臵方式的比較和定價機制的運用等,實現不良貸款處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嚴格保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相關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和貸款損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和縣級聯社要設立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轄內經營單位或不良貸款較少的辦事處也可設臵不良資產管理崗。
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作為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制度制定、監督考核、統計監測、業務指導、資產保全、項目審查(咨詢)等不良貸款管理工作。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同時負責全轄不良貸款的集中管理與清收處臵。不良貸款原則上應全部集中管理、集中處臵。小額個人類不良貸款也可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處臵方式。 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本單位不良貸款規模,設臵不良貸款專職或兼職處臵崗。
第七條 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縣級聯社設立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有關事項的審議。
第八條 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分別設立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按照許可權設臵審議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咨詢事項。
第九條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分別設立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逐級負責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過程中的失職行為進行責任認定與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條 經縣級聯社風險管理部門分類認定後,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以及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均應進行貸款移交。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的,由信貸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資產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正移交)。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由資產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信貸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逆移交)。
第十一條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形成一個月內,完成正移交。
(一)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向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清單、不良貸款責任認定材料。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原貸款管理單位向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報告及檔案資料清單;
2、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對不良貸款資料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盡職調查;
3、按照檔隨賬走的原則,根據賬務劃轉情況交接檔案原件或復印件;
4、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指定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責任人;
5、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3)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在貸款管理單位內部崗位之間移交,由原貸款管理責任人製作移交清單,向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應對移交的不良貸款組織盡職調查;
3、對不能在一個月內移交的不良貸款,經貸款管理單位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遲移交,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4、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四)不良貸款移交後,原貸款管理單位、貸款管理責任人要積極配合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處臵工作。
第十二條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要在一個月內完成逆移交。
(一)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信貸管理部門提交貸款移交清單。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貸款管理單位提交貸款移交報告和檔案資料清單;
2、貸款管理單位對照檔案資料清單進行核對,並對貸款進行實地調查;
3、貸款管理單位指定貸款管理責任人;
4、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4)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崗製作貸款清單,向本單位指定的貸款管理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第十三條 貸款移交完成前,各相關單位對擬移交貸款的管理責任不變。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避免因移交影響貸款管理工作。貸款移交後,接收單位負責人對接收的不良(正常)貸款管理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不良貸款移交後,要及時將移交資料清單、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信息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進行日常管理,對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要建立監測台賬,制定清收處臵計劃,並對轄內不良貸款管理單位進行業務考核及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責任制。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是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的責任人,負責開展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工作備忘制。 以工作日誌、會議紀要、調查報告、專題報告等方式記錄日常管理工作情況,及時反映和報告不良貸款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對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上級報告,並記錄內容入檔留存。
第十八條 不良貸款主債權及擔保權利的日常維護,要圍繞盡職催收、權利保全、現場檢查、信息收集等工作進行。
(一) 盡職催收。定期向還款義務人催收不良貸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書簽章後作回執留存。
(二)權利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及時主張權利,確保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證及抵(質)押擔保期間、申請執行期限、資產查封與續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現場檢查。及時了解還款義務人生產經營狀況及抵(質)押物情況,真實反映貸款風險變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關注還款義務人的動向,掌握其他債權人對其採取的維權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系統業務信息的維護。及時將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獲取的數據、信息等資料完整錄入信貸管理系統,做好系統日常維護。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形成的資料要及時入檔,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完整。
第五章 盡職調查與估值
第二十一條 盡職調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時點的不良貸款為基數,對不良貸款進行全面調查,摸清不良貸款現狀,掌握還款義務人的主體資格、有效資產和償債能力,揭示不良貸款清收潛力。
第二十二條 正移交期間首次盡職調查後,公司類不良貸款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個人類不良貸款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對出現重大情況的貸款,要隨時調查。定期進行的盡職調查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組織實施,實行雙人調查,清收處臵責任人為主調查人。不良貸款進行處臵時,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成立項目小組,實施盡職調查,項目小組組長為主調查人。
第二十三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採取現場調查與非現場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查內容包括還款義務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現金流量、或有負債、涉訴案件、還款意願、貸款抵(質)押物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完成後,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記錄盡職調查工作開展情況,以及還款義務人的各項信息,滿足不良貸款估值、定價需要,為不良貸款處臵方式的選擇和處臵時機的確定提供參考。盡職調查信息按要求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確保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
第二十六條 估值。估值是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不良貸款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內部估算的過程。不良貸款的估值應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償債意願、抵(質)押物的權屬以及國家政策、地方經濟環境、金融生態環境等因素。 不良貸款的估值參照省聯社規定的不良資產定價有關方法,實行雙人測算、交叉復核。
第二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估值結果可用於不良貸款處臵預案的研究制定、處臵結果的分析評價、不良資產處臵損失的整體評測,也可作為貸款分類調整、減值准備計提的參考。
第六章 清收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規定,綜合運用各種清收處臵方法和手段,實現不良貸款收回、風險化解以及損失核銷等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制度。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規定對每筆貸款確定清收處臵責任人。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密切監控還款義務人的還款能力變化,並結合日常管理及盡職調查時所掌握的情況,採取直接催收、賬戶扣收等方式清收處臵不良貸款。
第三十條 制定清收處臵預案。對新形成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在移交後15個工作日內制定清收處臵預案,明確清收處臵期限、擬採取的方式等。對清收處臵預案要定期分析,及時調整,並選擇有利處臵時機,啟動清收處臵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制定與實施清收處臵方案。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條件成熟後,應根據擬定的處臵方式,成立項目小組,組織盡職調查,制定清收處臵方案,並根據許可權設臵履行審查、審批程序。項目小組要嚴格按照審批後的清收處臵方案,在規定的處臵時限內對不良貸款實施處臵。
第三十二條 不良貸款處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償、依法訴訟、破產清償、以資抵債、債務重組、債權轉讓、代理清收、資產臵換、呆賬核銷及損失退出等。選擇不良貸款處臵方式應遵循成本效益和風險控制原則,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還款意願、償還能力、抵(質)押物變現及貸款風險情況,擇優選取。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可選擇一種或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在同等條件下,現金清償優先於非現金清償。
(一)直接追償。依據債權憑證,直接催收、扣劃賬戶資金或督促還款義務人處臵有效資產,收回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清收處臵責任人應通過賬戶查詢、電話簡訊、上門催收、預約面談以及發送函件等方式,強制或敦促還款義務人履行還款義務。
(二)依法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還款義務人履約。採取依法訴訟方式的,應按照省聯社訴訟案件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訴前論證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不得以訴訟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產清償。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企業法人進行破產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對進入破產程序的還款義務人,要積極參與破產重整或破產分配,根據重整協議和清算結果重組或清償貸款。
(四)以資抵債。當還款義務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時,經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願承接債務的主體等第三方)協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信用社債權。實施以資抵債應優先選擇易保值、易變現的資產,盡快實現處臵回收入賬,減少抵債資產損失。
(五)債務重組。在還款義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且貸款形成不良的情況下,依據各方(包括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對債務構成予以調整。包括修改合同條款、債務落實、債務承接、債務削減等方式。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擬重組不良貸款進行盡職調查、制定並組織實施債務重組方案,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貸款操作規定辦理手續。對不良貸款實施債務重組時,應對還款義務人以及第三方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審慎確定重組方式和重組條款,落實有關擔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約定義務。
(六)債權轉讓。合理確定不良資產債權處臵價格,通過拍賣、招標、競價、協議等方式,將債權及相應權益轉讓給外部買受人。債權轉讓可以單筆轉讓,也可以將多筆不良貸款按相應的標准和條件進行組合,形成資產包整體轉讓。
債權轉讓程序應嚴格按照省聯社債權轉讓辦法執行,堅持公開操作、市場競價的原則,審慎使用協議轉讓的處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將不良貸款委託給具有清收處臵能力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受託人依據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對受託不良貸款進行清收處臵,並按約定收取酬金。委託代理清收期間,要及時了解代理人的清收進展情況,加強對代理行為的監控和督促,發現有損農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為,應及時終止代理合同。
(八)資產臵換。在地方政府主導下,以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等資產臵換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實現不良貸款批量處臵。用於臵換的資產必須是農村信用社真正擁有所有權、處臵權、收益權,且能按要求變現、足額抵頂債權的資產。臵換方案必須取得人民銀行、監管、稅務等部門的書面同意。
(9)呆賬核銷。對符合條件的損失類貸款,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核銷。
呆賬核銷應提供符合核銷認定條件的確鑿證據,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按照內銷外追的原則,對未依法終結債權與債務關系的貸款繼續追索。
(十)損失退出。表外不良貸款符合絕對損失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認定,予以終結性退出。對已認定絕對損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貸款,要建立退出台賬,債權資料封存入檔,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條 處臵定價。不良貸款處臵基礎價格應根據不良貸款債務人及其債務責任關聯方的經營、財務、資產、信用和實物資產的屬性、質量狀況等,並充分考慮市場、政策等因素,選擇適當的定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三十四條 處臵創新。結合本地實際,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方式與手段。創新方式實施前,應向上級咨詢備案。
第三十五條 不良貸款清收處臵還要堅持以下制度:
(一)審處分離。按照業務操作流程,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與審查、審批相分離。
(二)集體審議與授權決策。決策人依據社員大會(股東大會)、理(董)事會的授權,對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處臵方案予以決策。
(三)關系人迴避。與還款義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在不良貸款處臵的各個環節,應予迴避。
第七章 監測、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建立不良貸款監測制度。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對不良貸款形態結構、質量變化、權利保全、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內容進行日常監測,並建立不良貸款清收處臵監測台賬,及時、准確、全面地反映和評價不良貸款的變動和處臵情況,形成分析報告。各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分析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聯社要定期對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組織專項審計,發現違規操作和不盡職行為,要及時糾正、問責。辦事處(市聯社)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轄內縣級聯社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的全面檢查,對重大處臵項目應及時檢查。省聯社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建立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激勵機制。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人員的薪酬分配與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成效掛鉤,對有功人員計酬獎勵。
第三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損失責任認定與追究制度。在申報呆賬核銷、抵債資產損失列支、利息減免及通過其他清收處臵方式將不良貸款納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貸款形成處臵損失或認定絕對損失終結性退出前,均須對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環節進行合規檢查,對因不盡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對盡職履責的責任人予以免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環節業務操作要求,參照省
聯社相關規定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四十一條 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制定,解釋、修改亦同。
『玖』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1. 資產重組。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對一些具有重組價值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進行處置時,往往首先對這些企業的資產(包括債務) 進行重組,目的是為處置不良貸款構建一良好的財務基礎和經營基礎。對銀行來講,用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方式的最明顯優點是:銀行
可以獲得提高債權價值回收率的選擇權,從而減少不良貸款的損失;同時,企業經營得到改善,而政府花錢不多。這些優點,可以用波蘭75 %以上的企業不良貸款以資產重組方式處置的成功經驗和國內銀行相關的成功案例證明。然而,這種處置不良貸款的方式需要:第一,銀行擁有高素質、經驗豐富的資產重組人才。而現實是,目前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嚴重缺乏這類人才。第二,相關的法律保障。例如,允許商業銀行持有企業股權。但是,由於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管理體制,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能投資持股,所以,商業銀行在以處置不良貸款為目的的資產重組過程中,只能以「顧問」的方式介入,而不能以「股東」的方式介入。這樣,如果企業在重組過程中發生違約或「機會主義」行為時,銀行就處於不利的地位。第三,銀行承擔資產重組失敗、從而導致貸款損失的風險。因為銀行並不能事前對資產重組後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出完全的評估。總之,資產重組方式雖然為國有銀行控制不良貸款損失提供了新的選擇空間,但這種方式有著很高的時間成本和制度成本。
2. 債權轉股權。銀行使用債權轉股權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具體形式有兩種:銀行直接持股和通過其他機構如資產管理公司持股。由於受現行《商業銀行法》的約束,我國銀行一般都是通過其他機構來實現債權向股權的轉化。對銀行而言,假設企業的還款能力弱主要是由於資本結構不合理,而企業仍有還款的潛力,債轉股可能會減少銀行不良貸款的損失,甚至可以將不良貸款轉化為正常貸款。但是,銀行如何判斷和證實借款企業是否滿足債轉股的條件,如何解決控股不控權問題,如何保證企業在緩解債務負擔後能夠實現正常經營,如何解決商業銀行的股權退出的渠道,等等,是事先難以完全確定的,或是在現行制度環境下不能確定的。這意味著,債轉股雖然能使銀行得到間接控制企業的權利,但是信息成本較高,處置不良貸款的時間成本高。
3. 不良貸款出售。不良貸款出售是指銀行通過市場把不良貸款直接轉讓給其他投資者。出售的具體方式包括招投標、協議、競價和拍賣等。這種方式的好處是銀行能夠一次性剝離不良貸款,在較短的時間內直接收回現金流量。而且,這種方式的透明度高,交易雙方的成本收益
分攤結構相對清晰,信息成本相對較低。但是,不良貸款出售需要一個過程,需要發達的機構投資者市場和公開准確的信息披露,而這些往往是經濟轉軌國家(包括我國) 所缺乏的。採用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時,國有銀行還必須解決的另一個關鍵性難題,就是如何找到一個交易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國內外的經驗表明,由於市場投資者和銀行對不良貸款的定價通常會存在較大的分歧,因此,銀行往往對要出售的不良貸款打一個很大的價格折扣,才能使市場投資者接受。此外,我國商業銀行在拍賣抵債資產時,還要上繳20 %的所得稅和大約5 %的拍賣費。這種方式的好處是現金回收速度快,交易透明度高,但要承擔較高的價值損失和交易成本。
4. 證券化。指將不可交易的間接信用工具轉化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這里是指將不良貸款證券化。基本做法是:銀行先將不良貸款集中,然後重新分割組合,再將其轉賣給市場投資者,從而使此項(或此組) 不良貸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消失。對商業銀行來講,不良貸款證券化的好處是可以引入新的資金來處置不良貸款,也可以加快處置不良貸款的速度。但是,國際經驗表明,能夠成功實施證券化處理並在二級市場出售的不良貸款,主要是有房地產抵押的不良貸款,因為這種不良貸款的價值相對完好,現金流也相對清晰穩定。我國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中大部分是信用貸款,而且相當部分的貸款合約要素不全,有房地產抵押的不良貸款所佔比例很小。這種貸款的結構和類型很難滿足證券化過程中市場投資者對風險控制的要求,因此,很難對這類不良貸款進行證券化處理。
5. 合資經營( Partnership)。簡單講,合資經營就是由不良貸款的交易雙方共同出資設立一個「合作公司」或「合夥公司」來處置不良貸款。「合作公司」日常經營由投資方全面負責,按股份分享不良貸款處置收益。在我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率先於2002 年宣布與美國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公司分別設立了兩家專門處置不良貸款的合作公司。我國商業銀行為了規避現行《商業銀行法》的約束,採用了一種變通的方式,即用合作協議的方式與投資者共同經營不良貸款。這種交易結構實際上是交易雙方節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一種制度性反應。因為,在不良貸款交易中,交易雙方的信息往往不對稱,銀行難以確切地知道所有的潛在收購者和他們的出價,收購者也難以證實銀行是否充分地披露了不良貸款的真實信息。此外,交易雙方對
不良貸款價值的未來變動所擁有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用合夥公司這種合約安排替代不良貸款出售合約,可以節約處置不良貸款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因為在企業內部,信息可以被更現成地交換,雙方也更願意合作。我國商業銀行選擇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主要原因是,採取這種方式可以馬上得到一個折價收益(即將不良貸款折價賣給投資者),然後通過將有剩餘價值的不良貸款折股參與合作協議(或合資公司) ,又可以得到股權收益,從而提高了處置不良貸款的整體效益。這種方式的優越性可以從韓國處置不良貸款的成功經驗得到印證。相對前述幾種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合資經營這種交易結構能夠較好地兼顧國有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時面臨著的時間約束和價值約束之間的矛盾。但是,這種交易結構有著較高的簽約成本和制度供應成本。
『拾』 不良貸款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資產重組。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對一些具有重組價值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進行處置時,往往首先對這些企業的資產(包括債務) 進行重組。
2. 債權轉股權。銀行使用債權轉股權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具體形式有兩種:銀行直接持股和通過其他機構如資產管理公司持股。
3. 不良貸款出售。不良貸款出售是指銀行通過市場把不良貸款直接轉讓給其他投資者。出售的具體方式包括招投標、協議、競價和拍賣等。
4. 證券化。指將不可交易的間接信用工具轉化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基本做法是:銀行先將不良貸款集中,然後重新分割組合,再將其轉賣給市場投資者,從而使此項(或此組) 不良貸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消失。
5. 合資經營。簡單講,合資經營就是由不良貸款的交易雙方共同出資設立一個「合作公司」或「合夥公司」來處置不良貸款。「合作公司」日常經營由投資方全面負責,按股份分享不良貸款處置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