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解讀|國務院六大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賃房:讓住房困難群體安居
7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意見》旨在從土地、資金、金融、稅收支持以及優化行政審批等6大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發展,其重點是減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企業負擔,提高企事業單位、租賃企業等市場主體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積極性。同時,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賃房源供給,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ICCRA住房租賃產業研究院院長趙然認為「精準度高、操作性強」是《意見》的突出特點。
趙然指出,此次發布的《意見》落點精準。在需求側,明確了保障性租賃租房服務的人群、需求特點,對於產品設計、租金設定都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充分體現了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的決心。在供給側,政策直擊目前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發展的兩大矛盾:一是市場供給與需求錯配的矛盾,二是市場支付能力有限與保障性租賃住房企業投入大、收益低的矛盾。《意見》提出的「堅持供需匹配」、 「產業園區大力發展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在地鐵上蓋物業中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都將極大緩解市場供需錯配的矛盾。
小戶型、低租金滿足新市民住房要求
此次《意見》中明確指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體條件、小戶型的具體面積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則合理確定。
貝殼研究院高級分析師黃卉指出,根據七普數據,2020年我國有3.76億流動人口,由於普遍收入較低,租賃需求主要以小戶型、低租金為主,而市場供給的主體是60-90平方米、租金3000元以上的兩居室、公租房供給規模更少,導致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條件較差、尋找合適房源困難,尤其是維持城市運行必不可缺的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群體。因此,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小戶型、低租金為主的房源,未來我國將形成覆蓋新市民等群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緩解現有租賃住房結構性供給不足的問題,讓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群體也在城市中安居樂業。
鼓勵多主體參與供給,快速擴大房源規模
《意見》提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並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黃卉指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規模龐大,通過調動社會力量的參與,能夠高效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供給。此前以公租房形式解決無房低收入家庭的租房問題,政府財政壓力較大,提供的租賃房源規模有限,藉助市場的力量可以盤活市場存量,調動租賃企業積極性,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供給規模,通過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還有利於培育發展成熟的住房租賃市場。
盤活存量,緩解職住不平衡的矛盾
《意見》提及,堅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況,結合現有租賃住房供求和品質狀況,從實際出發,因城施策,採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將政府的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切實增加供給,科學確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58安居客房產研究院分院院長張波認為,此次《意見》的目標更加明確化。在以往各地不斷推出租賃房源建設目標的基礎上,本次政策要求科學確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向社會公布。可以充分有效滿足市場預期,並實現租賃房源更加有序上市。
同時,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佔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意見》提出,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黃卉表示,按照土地相關政策,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或合同約定使用土地,在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時需要重新補繳土地價款,此次政策明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企事業單位閑置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閑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均不用補繳土地價款,將有效激活企事業單位各類閑置土地,盤活閑置非居住房屋投入到保障性租賃住房中。
加強金融支持,提高租賃企業的積極性
《意見》提出,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同時,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此外,給予中央補助資金支持。中央通過現有經費渠道,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予以補助,並綜合利用稅費手段,加大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
張波指出,此次《意見》明確提出對租賃企業給予資金和稅收支持。例如中央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予以補助,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這都將有利於推動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
值得關注的是,同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將保障性租賃住房(包括各直轄市及人口凈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對此,趙然指出,這可視為本《意見》的配套政策,將從資金端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提供援力。
黃卉認為,《意見》出台後,各類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面臨的障礙有望突破,適合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的租賃房源規模擴大,能夠有效緩解住房租賃市場供給結構錯配的問題。今年是租購並舉提出的第七年,隨著金融財稅政策的落地,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融資方式走向多元化,企業經營負擔的減輕,未來將形成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成熟的住房租賃市場,能夠滿足多元化、品質化的租賃需求,各類群體都能夠在城市中住有所居,安居樂業。
原題:《解讀|國務院六大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賃房:讓住房困難群體安居》
Ⅱ 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金融支持
中國政府網7月2日消息,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意見》指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進一步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金融支持。
《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並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意見》明確了六方面的支持政策。在降低稅費負擔方面,綜合利用稅費手段,加大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在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方面,一是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二是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Ⅲ 有關房產抵押貸款方面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Ⅳ 六部門聯合發文: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
我國住房租賃市場特別是長租市場快速發展,隨之而來的長租公寓亂象也頻頻發生。
近年來,部分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同時,一些住房租賃企業發生資金鏈斷裂,也嚴重影響了住房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於此,加強對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等問題,已經引起了主管部門的重視。
4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銀保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從業管理、租賃經營、資金監管、消費貸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
《意見》針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明確要求各地加強從業管理的同時,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見》提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等。
《意見》明確,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當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發放貸款前必須採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評估還款能力,核實借款意願,並做好記錄。
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
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只能劃入借款人賬戶,同時強化貸款資金用途管理,避免資金挪用風險。《通知》指出,對於已實際發放給住房租賃企業的存量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制定妥善處置方案,穩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與金融機構共享有「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名單,金融機構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加強名單式管理,對列入上述名單的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意見》還提到,要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積極引導住房租賃雙方合理確定租金,穩定市場預期。發揮住房租賃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賃企業在穩定市場租金水平方面的示範作用。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租金監測,密切關注區域租金異常上漲情況,對於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長租公寓市場首個系統監管的政策,也成為今年在經營貸管控基礎上,房地產市場迎來的第二個金融市場監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指出,前述規定直擊長租公寓企業各類違規做法,有助於規范市場經營,同時防範經營方面出現金融風險。
2020年底,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完善長租房政策,規范發展長租房市場」,到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提出「大力發展租賃住房,解決好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是今年要抓好的重點工作之一。
作為「十四五」開局之年,住房租賃已經成為房地產行業的關鍵詞之一。政策會逐漸體現出「出實招、見實效」,這也將加快住房租賃市場的規范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有望迎來長效發展。
Ⅳ 嚴控「租金貸」!多地重拳出擊
近日,北京、深圳接連發文規范租賃市場。其中,北京多舉措控制「租金貸」去向、縮短預收租金周期,限制企業「資金池」。一線城市出手嚴控租賃市場意圖明顯。
業內人指出,沒有資金池和租期錯配,長租房爆雷的可能性大大減小,所以上述調控解決的是租賃市場的根本問題,只要嚴格執行,這個行業將出現顛覆性變化。
多地發文調控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官網披露《關於規範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不得將承租人申請的「租金貸」資金撥付給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預收的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收、付租金的周期應當匹配。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應當通過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建立的專用賬戶託管,收取的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履行。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解讀稱,限制企業「資金池」是新規核心內容。第一,限制住房租賃企業預收租金數額,《通知》中明確規定向租客預收的租金數額不能超過3個月租金,同時收租客租金和支付給房主租金的周期必須匹配,明確禁止「長收短付」經營模式。第二,嚴格控制「租金貸」撥付對象,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不能將租客申請的「租金貸」資金撥付給住房租賃企業。也就是說,租客申請了住房租賃貸款,放貸機構可以把貸款發放給租客,也可以簽訂協議後直接發放給房東,但不能發放給住房租賃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或利益相關方。第三,新規提出北京要建立押金託管制度,與租金相比押金數額相對較小,但伴隨企業經營規模擴大,同樣可以形成「小資金池」。對此,《通知》也進行了規范,要求企業收取的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收取押金後,必須通過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建立的專用賬戶託管,企業不能擅自動用和挪用。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長租公寓企業已經全面金融化,長租公寓最大的問題,其實不僅僅在推漲房租,更大的問題是金融化帶來的「資金池」,現在的長租公寓已經不是一個租賃企業,而是一個個標準的「金融企業」。北京的調控新政策要求限制租賃企業「資金池」,嚴禁「長收短付」不準超過3個月租金,這就代表了這類租賃企業基本失去了挪用資金池的可能性。北京的政策如果執行,將解決這個行業難題,將對行業產生顛覆性沖擊。
2月1日,深圳也發文明確,圍繞全市住房租賃企業租賃資金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明確相應的監管措施。對通過受託經營、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總額超過4個月租金數額的部分資金,由銀行進行監管或者由租賃企業提供相應價值的銀行保函擔保。
針對「租金貸」問題,深圳市特別指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同時,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協助承租人將住房租賃資金存入專戶,不得通過其他的銀行賬戶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專家:執行情況需要進一步監督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王小嬙指出,近幾年,長租公寓也經歷了過山車式的發展,2018年-2019年在政策利好下,長租公寓機構迅速發展,然而,2019年底行業發展問題不斷,爆雷現象頻出,出台針對長租公寓的規范化運營的政策意義重大。
針對政策的執行情況,張大偉指出,租賃市場因為不需要過戶確權,所以很難監管。之前,長租房曾出台政策不準進行隔斷,大部分公寓企業並未執行。長租公寓類的企業,在北京、上海等城市佔比市場份額已經超過20%,如果計算普通二房東交易模式,當下市場,已經有60%的租賃房源很難見到房主交易。這種情況下,租賃市場特別是長租公寓市場需要加大監管力度。
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會長李文傑認為,住房租賃是老百姓,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最基本的安居方式,關系社會安定和諧,是年輕人安身立命的根基和安居樂業的希望。安居才能樂業,「租住穩」才能「社會安」。住房租賃領域矛盾糾紛多發、調處解決不暢也一直是困擾廣大房主租客的難題。北京住房租賃行業經歷了一個過熱發展階段,特別是經過近兩年的租賃企業爆雷後,政府部門開出葯方對症下葯,對北京住房租賃行業和租賃市場未來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表示,新規突出長租公寓發展要合法、規范、專業,決不能理解為把長租公寓「一棒子打死」,住房租賃企業是加大租賃住房供應,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北京還是堅決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持有房屋並依法出租,一系列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大禮包,正在路上。
Ⅵ 租賃可以貸款嗎
房屋租賃合同不可以作為貸款憑據。
貸款需要的資料:
貸款申請表;
身份證(包括配偶)復印件;
戶口薄復印件;
婚姻證明復印件;
個人收入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其收入水平的證明(包括我行認可的工資單、稅單、納稅證明等);
以財產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應提供抵(質)押物的權屬證明、我行認可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原件、質物原件;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的,必須提供保證人身份證件、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擔保人收入證明(自然人保證擔保時);法人保證人的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及近期財務報表等(法人保證擔保時);
申請個人住房、商鋪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商品房購房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契約,以及首付款證明(發票及銀行交款單);
申請助學貸款時,必須提供教育單位簽發的入學通知書;
申請留學貸款時,必須提供國外留學學校出具的入學通知書或其他有效入學證明,已辦妥留學學校所在國入境簽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申請裝修貸款時,必須提供裝修合同和裝修預算書,以及首付款證明(發票及銀行交款單);
申請耐用消費品貸款時,必須提供耐用消費品購銷合同,以及首付款證明(發票及銀行交款單);
申請經營類貸款時(商鋪貸款除外),必須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購銷合同和財務報表等;
以上所有借款人及擔保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必須是原件,確認材料真實性後,復印件留存。
Ⅶ 用房屋租賃合同貸款可以嗎
法律分析:租房合同是不可以貸款的,不能以租賃房屋的所有權辦理貸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Ⅷ 租房合同能貸款嗎
租房合同是不可以貸款的,不能以租賃房屋的所有權辦理貸款。
在租房有些事情是要注意的:
1.當心租房過程中的騙局。目前許多騙子以提供租房為由欺騙求租者,租房者一定要確認出租者是不是真正的房東,是不是擁有房屋的出租權,不要急於交錢;
2.租房一定要按照正規的租房的手續,簽定租房合同,對於各項費用的交納做好規定,以免日後出現爭執。特別要對退租的內容做詳細規定,以避免一些惡意的房東借機不退押金或少退;
3.合租房的對象最好是找和自己志趣、愛好相同的一些朋友、同事、同學,大家彼此熟悉了解,合租一套住房可以共同分擔租金,又可以在生活上相互照顧幫助。和原先不認識的人一起合租房首先要與對方互相留下身份復印件、工作證等證件及聯系電話,核實對方的身份,並簽訂正式的租賃合同 ;
4. 房要注意安全,晚上鎖好門,反鎖好,貴重物品收藏好,貴重的錢物要隨身攜帶,不要放在出租屋裡。注意防火、防電、防煤氣,保持室內的空氣流通。
5.租房時要盡量多看幾套房子,多作比較,優中選優,合適中選最適合自己的,同時注意四周環境是否安靜、安全、衛生等;
6. 租房時不要急於交訂金或租金,最好從正反兩方面來考慮自己的決定。當然,有個人在旁邊參謀一下會更好 ;
7.租房合同要細,如治安費、物業管理費等要在合同中註明歸誰來交納,以免爭拗;
8.同時,如果你已看中要租的房子,先別忙簽合同。在簽合同之前,還應核實出租人是否有對出租房屋擁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Ⅸ 房屋租賃合同能貸款么
房屋租賃合同影響貸款,貸款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借款人年滿18歲不滿65周歲,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良好,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借款人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等。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Ⅹ 租房貸款政策是什麼
職工購買政策性住房的,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時不考慮繳存余額、繳存年限、配偶繳存情況及調節系數等因素。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貸款,按首套住房貸款政策辦理;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請貸款,按借款申請人名下實際住房和貸款情況確定貸款適用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