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你好!朋友注冊公司需要我做一名監事,請問如果公司違法了,監事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監事的法律職責:
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貳』 朋友需要開公司,找我幫忙,讓我做監事
銀行開戶不需要監事的身份證等材料,只需要法人的。
『叄』 朋友在網上找人代辦,注冊一個公司,說讓我當監事,我不在公司上班,影響我住房貸款嗎
輕易還是不要答應,後續如果公司經營發生問題,雖然你不在該公司上班但你會有連帶責任的,會影響到相關你本人相關記錄的
『肆』 朋友注冊公司幫忙做監事,因為熟悉,沒在意,100%持股,說後期變更,但是一直拖,沒變更。
很簡單 到網上就可以操作 ,而且監事是個虛職,一般也沒有問題的。
『伍』 一個朋友新注冊的公司用我的身份證登記成了監事,我用什麼辦法才可以取消監事朋友不同意,說讓我幫他這
到他注冊的工商部門要求作廢,因為你沒簽字,當然得罪朋友了,他不同意也沒辦法
『陸』 朋友開公司,讓我做監事,請問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朋友開公司,讓我做監事,請問要付什麼法律責任?公司董事分為董事長,監事會任監事會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公司出現了問題,可能要承擔一些法律責任
『柒』 做 朋友要注冊公司,說需要公司監事,讓我去做,請問做公司的監事需要負法律責任嗎最嚴重的後果是什麼
一般來講,監事不承擔一般性法律責任,但在特定情形中,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不承擔債務,這是公司的行為。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
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捌』 12348法律咨詢免費朋友注冊公司用我的身份證說讓我做監事,這個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嗎
『玖』 我朋友需要開一個公司,叫我幫忙找一個掛名監事,掛名監事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這樣做有什麼風險
掛名監事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公司違法作為監事有沒有股份,也會牽連。這個掛名監事是不被法律認可的,公司的監事就是監事,依據公司法設定的重要公司自治機關,寫入公司章程備案,不會只是掛名沒有責任的。
2005年《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監事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關聯交易】: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違反了這些義務就會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
『拾』 朋友開公司,讓我做監事,請問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一般來講,監事不承擔一般性法律責任,但在特定情形中,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不承擔債務,這是公司的行為。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
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10)朋友要注冊公司貸款讓幫忙監事擴展閱讀
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