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義貸款,還不上與股東有關嗎
1、按照規定,你這種情況銀行作為善意第三人,其在借款給公司的情況下,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公司的股東,應該在認繳出資額以內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法人不按公司章程約定私自貸款的,對公司和股東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要求法人個人賠償。
3、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這種情況最壞的結果是公司資不抵債而破產。股東進行清算就可以了,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按比例承擔,股東沒義務補足。
4、如果是無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合夥及個體工商戶,股東(出資人)。就要以個人財產承擔全部債務。
(1)法人代表私自以公司名義貸款擴展閱讀:
股東的權利
一、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
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三、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㈡ 我是公司法人,可以以公司的名義申請貸款嗎
可以。公司需承擔責任,承擔之後可以找公司法人賠償。如果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行為代表公司,簽貸款合同還款的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是合夥企業,法人代表的行為代表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也是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責任承擔的根本區別所在。股東只要沒有轉讓其股份,仍然是公司股東,仍然要承擔義務享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㈢ 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如何定性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所謂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在認定本罪的時候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認罪標准。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通常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而且從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構成該罪所要求具備的非法佔有目的並不一定非要是事前預謀的,該目的可以產生於事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滿後拒不償還的也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由此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形中行為人非法佔有的目的並不一定非要在事前預謀,事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償還貸款的可以認定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目的。結合本案的情形,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在貸款後不是將貸款轉入公司帳戶,而是全部挪做私用,並且貸款到期後拘不償還。該行為足以表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其在貸款時不是用個人名義,而是藉助自己的法人身份利用公司名義從銀行借貸高額資金,該行為也表明了行為人在貸款時已經具有欺詐的故意。並且客觀上也將貸款非法佔有。根據主客觀相同一的原則,應該認定法定代表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法定代表人客觀上實施了一系列的欺詐行為。
首先,法定代表人在向銀行貸款時提供的擔保物屬於非法物。根據民法及擔保法所要求的誠信原則及標的物必須合法的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自己所購買的本田車為走私車一旦被發現隨時有被扣押的可能的情況下,隱瞞了這一事實真相,仍把該非法物作為質押,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
其次,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確有權以公司名義作出各種法人行為。但是其所作出的法人行為必須是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並且必須基於公司利益。而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貸款決定完全是為了自己謀取利益,並且其把貸款全部挪用根本沒有轉入公司帳戶或者用於公司發展。根據公司法中法人人格之否認,對於法人代表利用公司名義違背公司利益所做出的行為,公司可以否認其為法人行為而應認定為其個人行為,行為人本人應對其行為負責。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在完全違背公司利益的情況下作出的,並且其作出的行為完全是根據自己一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基於公司意志,據此可以認定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為個人冒用公司名義,屬於一種個人欺詐行為。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也不構成所謂的表見代理。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於借用職務便利盜用公司名義簽定借貸合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盜用他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簽定合同的,一般不認定為表見代理。因此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在的公司只要證明被告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於私自冒用公司名義,就完全可以拒絕銀行的追償。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侵犯的直接對象仍是銀行的貸款所有權。
㈣ 有限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在其他股東不知情私自到銀行貸款私用,那股東有責任還款嗎
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在所有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義向個人借款,由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代表公司 ,因此,這種情況應當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未經股東會議通過,公司償還借款後,可以向股東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根據《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法人代表私自以公司名義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㈤ 法人代表個人以公司名義貸款給另外的公司,造成損失,該如何定罪
法院的判決是合乎法律的。首先告訴你,這屬於民事案件的范圍,不是刑事案件,因此不會被判刑。但是你們可以向被告追償。
㈥ 法人代表私自以公司的名義貸款,合夥經營的股東需要一起還債嗎
沒有召開股東大會就擅自找銀行審批貸款,顯然股東決議書是偽造的,屬於騙貸,是商業犯罪當然不用還。。。
但是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的,如果多數比例的股東同意,公司所有股東當然要認賬!出了事如果就會把法人當頭盔送出去,顯然沒人信的。。。
㈦ 股份公司的法人代表能私自以公司名義去銀行貸款嗎貸款後責任由公司股東們承擔嗎
要看貸款是用於干什麼,如果用於公司業務,就相當於公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