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的緊急聯系人
呵呵,我做了6年銀行按揭了,像你說的
這種情況是不存在任何風險的,但是為了保險起見的話,還是建議你老公陪他一起到銀行去一下好了,到銀行以後再把身份證復印件給銀行,然後在聯系人那一欄上簽字就好了。
再解釋一下聯系人的作用,銀行一般對外地戶口的人辦理按揭都會要求提供一名本地聯系人,目的就是希望有時候聯系不上客戶本人的時候通過聯系人來找到他。
㈡ 朋友貸款寫我緊急聯系人有危害嗎
大家可能會疑惑,銀行、網貸公司難道就不能告知緊急聯系人一聲,並且核實一下信息的真實與否嗎?
的確,很多銀行、網貸公司是不會去核實緊急聯系人的,只要持卡人、貸款人在辦卡或者貸款的時候填上緊急聯系人的聯系方式就可以了,至於對方是否知情,銀行和網貸公司並不會去核實。畢竟,對很多銀行和網貸公司來說,緊急聯系人的作用並沒有那麼重要,只要持卡人用卡記錄良好,沒有欠款,緊急聯系人就派不上用場。因此,銀行和網貸公司不願意為此耗費太多的人工成本。
所以,很多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緊急聯系人」了。不過,大家別慌,大家只是緊急聯系人,不是擔保人。
顧名思義,緊急聯系人對銀行和網貸公司來說,只是一種聯系方式,不會讓其承擔法律責任的。緊急聯系人的作用是,當銀行和網貸公司聯系不上持卡人的時候,比如說持卡人換了手機號、搬家、手機停機等等,銀行和網貸公司就會委託第三方進行催收,第三方公司才會通過聯系緊急聯系人的方式來找到持卡人。
簡言之,緊急聯系人就是起到了一個備用聯系的作用,和大家在注冊游戲賬號時的安全郵箱作用差不多。更何況,持卡人在填寫聯系人的時候,也沒有經過大家的同意。所以,就算持卡人和貸款人出了什麼事,也不需要緊急聯系人為此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只是大家有可能會面臨銀行和網貸公司不斷地詢問與騷擾的風險。
㈢ 別人用我的電話作為貸款緊急聯系人有影響嗎
一般小貸公司的話,如果貸款人不還錢的話,會有催收天天打電話給你的,緊急聯系人說明你們關系不淺,不找你招誰,如果公司起訴貸款人的話,可能需要你去作證的,如果是作為銀行擔保人的話那就嚴重了,有可能讓你還錢
㈣ 手機借款軟體那個方便快捷 最好不用緊急聯系人的。 急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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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我的手機號碼被陌生人用來做貸款的緊急聯系人了,該怎麼辦
建議報警處理並聯系經辦銀行說明情況。
㈥ 別人貸款寫的緊急聯系人是我,對我有影響嗎
別人貸款寫的緊急聯系人,對於緊急聯系人是沒有任何影響的。
緊急聯系人不等於擔保人,緊急聯系人說白了僅僅是在聯系不上當事人的情況下的應急聯系方式。所以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設置成緊急聯系人,對個人的信用是沒有影響的。即便借貸者因為還不上貸款而跑路,也不需要緊急聯系人來償還債務。
但是緊急聯系人可能會被電話騷擾,可以向借貸公司明確自己和借貸者的關系(不熟甚至根本不認識),避免被重復騷擾。若明確身份還被不停騷擾,那麼建議保留好相關的證據,如借貸平台發出的簡訊截圖、電話催債的錄音等,向工商管理部門投訴借貸平台(公司)的不正當經營行為。
(6)手機貸款緊急聯系人的作用擴展閱讀:
別人貸款寫的緊急聯系人,對於緊急聯系人是沒有任何影響的,更不會對個人徵信造成影響,完全不會受到這件事情的影響。因為,貸款既不是緊急聯系人借的,緊急聯系人也不是貸款擔保人,於情於理於法緊急聯系人都沒有任何責任,就更別提會影響到個人徵信。
但是貸款平台會給緊急聯系人打電話,要求幫忙聯系借款人,或者威脅緊急聯系人如果借款人未能還款,緊急聯系人要幫忙償還債務之類的。對緊急聯系人的生活影響也是蠻大的。
如果不小心成為了別人的貸款緊急聯系人,避免遭到騷擾的一個辦法就是安裝攔截軟體,自動攔截陌生號碼。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莫名成借貸者的緊急聯系人
男子遭遇瘋狂催債
㈦ 貸款緊急聯系人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貸款緊急聯系人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擔保人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貸款緊急聯系人也不同於貸款擔保人,不需要對還款承擔擔保責任。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合同要求保證人自願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
㈧ 貸款把我當為緊急聯系人,我的徵信會不會受影響
不會,依法採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並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信用信息咨詢等服務,幫助客戶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
徵信就是專業化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為個人或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依法採集、客觀記錄其信用信息,並依法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一種活動,它為專業化的授信機構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通過立法要求各商業銀行及其他信用信息提供者在向徵信機構報告企業或個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時,應提前通知企業或個人,以保證徵信信息的准確性。這一方面有利於提高徵信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對減少事後社會成本。
銀行作為經營者應該承擔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風險的社會責任,在將不良記錄提供給徵信系統前,應該建立善意確認制度,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當事人,給當事人提供異議和申辯的機會與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