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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股票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5 23:17:57

1.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2.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刪去了借款人必須是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的規定
○貸款最長期限延長至1年
○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可作為質押物
○取消一家券商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的規定
貸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警戒線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已名存實亡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有望重新步入正軌。日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根據新辦法,可進行股票質押貸款的證券公司條件有所放寬,同時,借款人的條件進一步細化,質押物的種類以及質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長。
根據新辦法,可進行該業務的證券公司將不限於綜合類,放寬到依法設立並獲准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券商。另外,新辦法還刪去了舊辦法中要求借款人必須是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的規定,使得虧損券商也可以參與股票質押貸款,通過貸款支持渡過暫時的難關。
新辦法共8章44條,包括總則,貸款人、借款人,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貸款程序,貸款風險控制,質物的保管和處分以及罰則等內容。根據新辦法,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將與舊辦法所規定的股票和基金一道,成為合法的質押物。新辦法同時明確規定,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用於彌補流動資金的不足。
關於借款人的條件,新辦法較舊辦法的規定更細。除已有的資產具有充足流動性、自營業務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比率、已提取足額交易風險准備金外,還新增了具備還本付息能力,已按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表、利潤表以及利潤分配表,以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等內容。
新辦法還對舊辦法中貸款的期限、利率等規定作了較大修改。對於貸款期限,新辦法將舊辦法規定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修改為1年。對於貸款利率,新辦法取消了舊辦法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的規定,只需執行央行的利率管理規定即可。
新辦法在取消舊辦法一家證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規定的同時,強化了貸款風險控制的動態性,將舊辦法規定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15%的規定,修改為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新辦法還規定,借款人出現預計到期難以償付貸款利息或本金,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股權變更等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另外,新辦法還將警戒線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3. 關於銀行的個人股票抵押貸款辦理

以股票抵押借錢,在繼續買股票,不就是證券公司業務之一融資融券嘛。。。
你去銀行,不嫌麻煩,人家還懶得理你

4. 股票可以質押嗎,個人股票質押貸款怎麼辦理

質押貸款流程:
1、借款人向銀行提交如下資料:
(1)貸款申請審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3)有效聯系方式及聯系電話;
(4)銀行認可的質押物,以第三人所有質物作質押的,還需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和同意質押的書面證明;
(5)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2、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3、銀行以轉賬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一)質押貸款申請人條件
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個人質押貸款。
1、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有效權利質押物擔保;
3、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4、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質押貸款金額
用儲蓄存單質押貸款的,貸款額度起點為2000元,每筆貸款額不超過質押存單面額的80%(外幣存款按當日公布的外匯現鈔買入價折成人民幣計算),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10萬元;
用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的,貸款額度起點為5000元,每筆貸款額不超過質押國債面額的90%。
(三)質押貸款期限
個人質押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且不得超過質押品的到期日;
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張存單或憑證式國債作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
(四)質押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在貸款期間如遇利率調整時,按合同利率計算,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檔次利率計息。

5. 對於融資融券問題,新《證券法》是如何規定的

「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另外,融資融券制度也是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就國內的情況而言,融資融券交易制度可以使投資者的貸款途徑增加,證券公司業務多樣化,還可以形成做空機制,為股指期貨的出台掃除了障礙,為金融品種創新創造條件。例如,目前銀行的信用交易邁的步伐很大,而券商的融資融券則在禁止之列。從風險控制的角度看,貸記卡等銀行信用並沒有抵押或擔保,而券商的融資融券還會有股票或資金抵押,風險無疑更小。國外的信用交易通常會由專門提供信用的金融公司操作。一旦券商信用交易放開,將使被傭金抽掉底板壓得喘不過氣來的券商,多出一個利潤增長點,從而又會催生一個新的行業,為市場發展找到新的興奮點。 現行《證券法》第36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新法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同時刪除了現行《證券法》第141條。今後,國務院將根據新的條文制定有關融資融券的具體規定,在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6. 證券公司可以貸款嗎

可以
申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包括個體工商經營者、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合夥人或主要自然人股東等。
2、年齡在18周歲(含)以上、60周歲(含)以下,在分行管轄地域范圍內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3、借款人及其經營實體信用良好,經營穩定;
4、相關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申請資料
1.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證件、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 經年檢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 個人收入證明,如個人納稅證明、工資薪金證明、個人在經營實體的分紅證明、租金收入、在工行或他行近6個月內的存款、國債、基金等平均金融資產證明等;
4. 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經營實體近期經營狀況的銀行結算賬戶明細或完稅憑證等證明資料;
5. 抵押房產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有權處分人(包括房產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文件。
6. 貸款採用保證方式的,須提供保證人相關資料;
7.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流程
1、借款人將上述資料准備齊全,提交給貸款機構;
2、貸款機構審核資料,同時對借款人進行貸款前調查;
3、調查通過,雙方簽訂借貸協議;
4、協議簽訂完畢,貸款機構發放貸款;
5、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內容進行還款。

7.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1、櫃台人員的配偶是否可以開戶?

存在利益輸送,存在間接進行股票投資行為的嫌疑。

外規無禁止性規定,但不建議開戶,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監控增加難度,有監管案例。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證券需要確權,法院判決書指定的監護人可以代開限制了功能的證券賬戶么?

可以

3、投顧是否可以參加模擬炒股大賽?

模擬炒股大賽,可以。從合規角度,不鼓勵投顧參加模擬投顧大賽。

模擬投顧大賽都是向非特定對象進行展示,是否屬於投資咨詢范疇?

一般不允許把模擬盤向公眾客戶展示,簽了投顧協議,登錄後才能看到;因為實際存在明確的投資建議,可能會形成跟投。

4、正式員工可以在私募公司入職做投資經理么?

不可以

5、信息系統變更和新系統上線,是否需要進行合規審核?

屬於合規審核事項范圍的才進行審核;合規部可就項目組事項出具意見;尤其注意系統項目涉及信息隔離牆的需要關注。

6、投顧A自身管理的已備案產品B,投向由A擔任投顧的信託產品C的劣後及份額,C的投資范圍為債券,這樣的信託產品可以開戶么?是否可以開展PB交易?

觀點1:參照私募規定,機構化信託也需要穿透。

觀點2:信託產品不使適用新八條底線

7、客戶購買投顧產品的費用能否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支付?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用於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戶提款。

證券交易有關的費用或者稅款,可以直接扣除。

8、營銷人員通過朋友圈轉發公募基金產品是否屬於產品主動營銷?

觀點1:如果轉發基金管理人員提供的公開宣傳資料應該可以;且公開宣傳不屬於主動推介,公募基金本身就可以公開宣傳;

觀點2:個人發布公募基金信息也涉及主動營銷,從投資者適當性的角度來看,公募基金由於具有產品分級,也不能主動推薦。

建議:可在公募基金宣傳時聲明其不屬於主動推介。

9、對高管的監管談話,屬於行政處罰么?

不是行政處罰。對高管的監管談話,如果是以文件形式明確下來的,就是行政監管措施,不是行政處罰。

監管談話分為警示談話(不是監管措施)和監管談話(監管措施)

監管談話適用於,證券公司出現風險隱患或者違法違規跡象,或者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並已經停止的情形。意在提醒、告誡有關負責人、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或者風險事件的出現。

10、同是次級申購人與投顧關聯人(持股關系)的信託產品,可以准許開戶么?

信託產品沒禁止次級和投顧的關聯關系,在銀監會備案成功的產品原則上是符合要求的。

11、證監會對營業網點同城遷址是否報備是如何規定的?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新營業場所應當與原營業場所位於同一城市。新營業場所開業前,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並於新營業場所開業後,關閉原營業場所。

證券公司應當在分支機構新營業場所開業後5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備已變更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已變更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和分支機構原營業場所關閉情況說明。

關於落實《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的通知(機構部部函〔2013〕191號。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在不同市之間、市與縣之間或者縣與縣之間遷址的,不屬於變更營業場所范圍,各證監局應當按照撤銷、新設分支機構的要求,履行審批程序。

12、如果客戶有做期貨或期權業務的需求,證券公司的PB系統可以接到期貨公司么?

這個對期貨公司來說屬於外接系統。

13、信託計劃的投顧和劣後是夠可以為同一方?

銀監會規則可以,但投顧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不得與信託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如果是做PB業務,就不合適。

14、記錄客戶委託指令里應當包含IP/MAC、手機號等這些委託渠道,出自什麼外規?

《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

廈門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也提到。

8. 股票怎麼抵押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條件。
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經營狀況良好,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要求;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制定了與辦理該項業務有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城市商業銀行申請開辦該業務,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此外,銀監會還公布了《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這三個文件明確了三類金融機構發起設立、開展各項業務的條件、操作流程等。(

9. 股權質押貸款的注意事項

銀行在批准借款人提供的股權質押的貸款條件後,信貸經營部門具體安排法定的貸款手續,根據一些銀行辦理經驗並結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在實際運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借款人應當向銀行提供貸款申請書、借款企業財務報表、貸款證(卡)。公司章程、質押申請書、聲明書、質押股權涉及注冊資本出資的驗資報告等公司證明文件。
(二)股份質押不僅涉及質權人(銀行)和出質人(借款人),而且還需股份所在公司同意,因此借款人必須提供其所持股份的股份公司董事會同意股權質押貸款的決議、股東名冊和股東大會授權書。
(三)為保證股權質押的合法有效,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將債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等文件由出質人所屬公司向原股份公司審批機關(經貿委)提交股權質押申請,經貿委批准申請後,將同意股權質押的批復文件及董事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決議等文件向同級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報送備案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出質人全名、公司地址、法人代表、注冊資本和質押合同號、期限、股權佔比等,工商登記可有效防止質權人將股權再次質押或轉讓。
(四)股權涉及上市公司的,借款人應會同上市公司向所屬的深滬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股權質押貸款登記手續,同時應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予以披露;股權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必須全部質押,不得部分質押。
(五)為穩妥起見,銀行可將股份公司董事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決議書、《貸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等法律文書在放款之前由法律部門專業人員對上述法律文書的各項條款進行合規性審查,無法律障礙後,通過股權所屬地公證處予以公證、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銀行債權。
(六)在辦理股權質押貸款前,銀行應充分調查分析借款人和質押股份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財務狀況、市場競爭力、發展前景和產權是否明晰等,對融資目的和投資項目進行科學論證,預測借款人未來償債能力和股權質押的實力。對質押股份的價值,可通過權威性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公正的評估,遵循防範風險的原則,在評估真實價值的60%以內確定貸款發放金額,以確保銀行信貸資產安全。
(七)根據《擔保法》第68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孽息」的規定,銀行應對質押股份的利潤分配等應得權益予以關注,以避免銀行合法利益流失。對行使質押權而取得的股份,按照《商業銀行法》第42雜的規定,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予以處分,保全信貸資產。
(八)銀行應配備相應的人員,密切注意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動態,對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資產重組、分立變更等重大經營事項及時作出正確判斷;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要跟蹤證券市場行情,分析質押股票的風險和價值,設置警戒線,切實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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