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法人個人借款可以用公司的錢還嗎
1、不可以,公司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二者財產及債務不能混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② 法人可以以公司的名義貸款嗎
可以啊,有房可做經營貸款 ,沒房可做企業信用貸款,經營貸款利率低點。
③ 公司的法人 可以貸款嗎
貸款都是需要利息的。
從實際看,貸款的基本條件是:
一是中國大陸居民,年齡在60歲以下;
二是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三是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四是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④ 公司法人貸款給公司用可以嗎,如可以需要什麼條件
當然可以,做好書面手續
⑤ 公司法人個人對外借款,並將資金用於公司運營,則該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案例:
李清珍作為邯鄲縣滏川商貿有限公司與河北巨恆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鄲縣滏川商貿有限公司已變更為巨恆投資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廢止的情況下,仍在借款收據上加蓋廢止的公司印章,並指定公司會計的個人賬戶為收款賬戶,上述借款行為應認定為李清珍的個人行為。
李清珍辯稱,其屬於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不是個人借款,本院不予採信。因李清珍、巨恆投資公司認可所借款項用於巨恆投資公司的生產經營,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李清珍、巨恆投資公司應共同償還原告李利霞的借款。
(5)公司法人貸款用於公司嗎擴展閱讀:
1、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⑥ 我是公司法人,個人借款可以以公司名義還嗎
房產中介費由買賣雙方承擔。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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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不能以公司名義償還。
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主體,人格獨立、財產獨立,公司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人代表,而是財產是相互獨立的,不能混淆。
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兩重性,在公司章程規定內行使法定代表人職責時,代表公司,但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
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不能以公司名義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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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義從事民事活動時,僅代表個人,不能和職能相混淆。
⑦ 公司法人借錢用於公司股東需要還錢嗎
你問題中的「法人」表述錯誤,應該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個單位,法定代表人才是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生產經營,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股東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作為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就是其認繳的出資額。
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公司股東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一、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存在以下行為:(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應當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出現法定情形,公司應當進行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股東在清算過程有以下過錯,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1、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3、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4、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丹陽吳衛東律師認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生產經營,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股東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除非存在上述幾種特殊情況,公司股東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⑧ 公司股東可以用個人名義借款用於公司經營嗎
公司股東可以用個人名義借款用於公司經營。公司股東用個人的名義借款用於公司經營,屬於公司借款,可以作為公司借款入賬。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股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股東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⑨ 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公司經營可否記為公司借款入賬
不要答應他用公司名義借款。以私人名義借,否則不要借。私人借款,除非他死了,並且沒有財產,否則任何時候你都可以向他追索。公司借款就不那麼好要了。再完善的協議都不如私人借款的一個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