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PPP項目公司融資哪些
PPP項目融資模式探究
融資根據性質可劃分為股權融資與債券融資兩個大類。在PPP項目的融資運用上,也存在兩種形式的融資方式:PPP股權融資以及PPP債券融資。政府引導基金、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以及信託、資管、保險股權計劃是PPP股權融資的主要方式。而採用債權模式進行融資主要包括使用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信託資管保險的債權計劃以及發行PPP債券進行融資等。但不管是採用何種融資方式,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提醒諸位,PPP融資所需資金的供給方主要還是政府、銀行、信託、保險公司以及其他社會資本。本文將著重介紹股權融資模式下的政府引導基金模式、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模式以及債權融資模式下的債券融資方式。
圖1:PPP項目融資模式以及資金來源
資料來源:互聯網公開資料、元亨祥經濟研究院
一、PPP股權投資基金融資模式分析
在PPP項目融資當中,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發現,除政府、社會資金在PPP項目中的資本金投入之外,PPP股權融資主要通過引入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式實現。股權投資基金是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或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投資的基金。按照組織形式將其進行分類可分為: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契約式股權投資基金以及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設立,以公司的形式來組織和運作而形成的股權投資基金。它具備完整的公司架構,通常由股東會和董事會選擇基金管理人並行使決策權。可由基金公司自行擔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也可委託其他基金管理人代為管理。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1.投資人僅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具有法定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公司最高決策權由股東會行使,基金管理人的決策權容易受到限制;
3.投資回收、基金清算程序較為復雜。
契約式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基金管理人發行基金份額的方式來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經營和管理運作;基金託管人則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基金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份額的形式享有基金投資權益。與公司型基金不同,契約型基金本身並不具備公司企業或法人的身份,因此,在組織結構上,基金投資者不具備企業股東的身份,但基金投資者可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來行使相應的權利。
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是根據合夥協議而設立的基金。合夥人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行使基金的投資決策權。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參與基金的運作。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1.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關系清晰,管理運作高效
2.實行承諾認繳資本制,有利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投資回收便捷,激勵機制有效。
以上三種股權投資基金模式各有優劣,表1就這三種模式的優劣進行比較。
表1.公司制、契約制及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優劣勢比較
PPP股權投資基金模式下主要有2種運作模式:PPP政府引導基金以及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在PPP早期運用中政府引導基金是主要的推動者,隨著中央政府大力加強PPP項目建設,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認為,社會資本開始逐漸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PPP政府引導基金
政府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前期政府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隨著中央大力推進PPP模式之後,為了創新財政金融支持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引領作用、優化PPP投融資環境,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在積極探索成立PPP引導基金。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梳理發現,目前市場上已設立的PPP引導基金通常有2種模式:實行母子基金架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以及不另設子基金架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
1.實行母子基金架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
母子基金架構下的引導基金先由省級財政部門發起設立PPP投資引導基金母基金,母基金的出資人為省財政、金融機構或行業社會資本。母基金通過小比例投資多個子基金,從而放大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圖2元立方精研究人員梳理了PPP政府引導基金的母子架構模式。政府資金在基金當中充當劣後發揮了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金融機構、以及社會資本參與其中。在基金管理人的選擇上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可委託外部具備充分PPP基金管理經驗的機構擔任。
圖2.PPP政府引導基金母子基金架構
2.政府引導基金不另外設置子基金結構
不另設子基金結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基金結構相對簡單,由政府資金充當劣後引導社會優先順序資金成立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此基金通過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或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參與到PPP項目融資活動中。
圖3.PPP政府引導基金不另設子基金結構
資料來源:《PPP項目的融資方式》、元亨智庫PPP研究院
(二)PPP社會化股權投資
基金
不同於政府PPP引導基金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機構,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主要由社會資本充當主力募集、投資PPP項目,通過成立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式為PPP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看到,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多樣,出資人通常聯合地方平台公司和社會資本、產業投資人以及政府共同出資。地方平台公司以及產業投資人通過提供劣後資金的方式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其中。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通常如下圖所示:
圖4.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融資模式
資料來源:《PPP項目的融資方式》、元亨祥經濟研究院
二、PPP項目債券融資模式分析
隨著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元立方金服研究員認為,我國直接債務融資產品會越來越豐富。目前債券市場已經形成以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在內的統一分層的債券市場體系。其中,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交易所市場則是債券市場格局當中的重要補充。債券是債券發行人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規定時間規定利率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按照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可以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按照債券產品不同的管理部分進行分類,可將債券分為三大類別:1、由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債券包括:公司債、可轉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專項資產管理計劃;2、由發改委監管的債券包括:企業債、項目收益債;3、由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監管的債券包括:短期融資債、超短期融資債、中期票據、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等。表2列出各類別債務工具、發行主體、承銷主體及所屬監管機構。
表2.各類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承銷主體及監管機構
企業對於債務融資模式的選擇實際上是對財務杠桿的運用,合理的資產負債率有利於企業最大化企業價值。而PPP項目在長期實踐當中自覺將債務融資作為其主要的融資模式也顯示出債務融資模式與其具有強大的適應性。由於PPP項目通常需要很長的時間跨度,元立方金服研究員發現其優點,即通過債務融資能確保PPP項目能獲得較為穩定的長期資金以用於大額投資;其次,相較於股權融資模式,債務融資模式賦予項目公司更多自主權,能夠結合項目自身需求合理支配融資資金;最後,由於債券融資資金屬於企業長期負債,通過負債產生的利息可計入企業成本因此具有合理避稅的功能。
考慮到PPP項目時間跨度較大,從投資、到建設最後到運營,在項目的不同階段對資金的需求程度也不盡相同。因此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認為,在項目前期投資、建設階段,長期穩定的資金是確保項目能夠順利進行的重要關鍵,此階段PPP項目還未形成基礎資產或穩定的現金流回饋,在此時要求項目公司及時還本付息不但不利於項目順利進行還有可能導致項目失敗。因此在項目初始階段採用銀團貸款或使用股權融資模式與這一階段的項目特徵較為匹配。在項目提交運營階段由於項目已具備產生現金流的能力對資金的需求較前幾個階段明顯減少。不管是根據使用者付費、政府付費或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的PPP模式,由於具備穩定想現金流特徵,此時PPP債務融資模式顯示出對投資者的強大的吸引力。因此在融資模式的選擇上,PPP項目公司應結合項目周期以及項目發展階段特徵,分階段發行不同類型的融資工具以滿足項目不同階段的融資需求。
大多數的PPP項目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主體是為某一項目建設而組建成立的,沒有可追溯的歷史信用、財務數據等作為債務融資的評級參考,因此PPP項目公司在選擇使用債務融資模式時,需將項目未來收益權用於擔保或質押同時需第三方機構提供強有力的信用背書。
PPP由於項目的特定性及在融資資金的使用上具有針對性,因此在融資工具的選擇上也需考慮這些因素。項目收益票據(PRN)以及資產支持票據(ABN)因為具備專款專用、資產信用僅依賴於項目本身等特徵在PPP債券融資中得到廣泛應用。
(一)項目收益票據-PRN
2014年7月11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項目收益票據業務指引》,正式推出項目收益票據(以下簡稱「PRN」)。PRN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項目建設且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為主要償債來源的債務融資工具。PRN的發行主體一般是項目公司,其償債來源主要是項目收益,PRN的期限通常可以覆蓋整個項目投資周期,但也可根據項目不同階段的資金需求設計階段性PRN融資工具。PRN主要投資於市政、交通、公共事業、教育、醫療等與城建相關且未來能產生持續穩定現金流的項目。PRN融資工具有如下幾個重要特徵:
1.PRN發行主體為項目公司
PRN從制度設計層面將項目風險從城建類企業或政府進行隔離,保證了項目的獨立性。項目發起人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V)即項目公司來進行項目建設、融資、以及項目運營。通過項目公司募集而來的資金僅能用於項目建設不能另做他用。
2.PRN償債來源
PRN以與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經營性收益項目作為信用基礎,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作為PRN的主要償債來源。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後期運營階段具有持續、穩定性現金流因而能夠為PRN融資資金的償還提供長期可靠的保障。同時由於PRN資金償還並不依賴於地方政府償債能力而是取決於項目現金流償還能力,因此對於歷史償債能力低、還款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而言,PRN提供了一種隔離式的融資模式。
3.PRN融資工具投資期限可覆蓋PPP項目全周期
通常PRN的期限設計涵蓋項目從建設到運營最後再到項目盈利階段。PRN長周期期限的設計正是與項目的資金迴流特點相適應。在項目的建設期,項目還處在孵化階段正是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而在運營階段項目具備盈利能力以及現金回款能力,項目現金流成為PRN的主要投資收益來源。當涉及復雜的基礎設施建設例如分階段建設運營的城建項目,不同階段的資金平衡狀態不同,不同階段的PRN融資模式風險程度也呈現較大的差異。
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發現,基於PRN融資工具的基本特點為保障發行人及投資人雙方利益,PRN通常會對償還期限、分期攤還、提前贖回、資金歸集、抵質押擔保、信用增進等交易條款進行結構化設計,並根據融資情況設定外部增信措施,這些交易結構設計安排為PRN的償還提供不同的信用承諾,最終將影響票據的信用風險。
資料來源:《PPP項目的融資方式》、元亨智庫PPP投資研究院
PPP項目PRN融資工具的結構框架如圖5所示:首先由PPP項目發起人在銀行設立募集資金專戶以及項目收入歸集戶。募集資金專戶專門用於募集資金的接受、劃轉、支出。項目收入歸集戶用於項目收入的歸集、項目債務的劃轉償還。PPP項目發起人通常需要將項目收費權用於本期項目收益票據的質押。票據所募集資金僅能用於PPP項目,項目所得收入是本期票據還本付息的首要資金來源。只有在項目收入歸集戶資金在滿足還本付息要求之後,所余資金才可由項目發起人自由分配。若項目收入歸集資金不足以滿足還本付息的要求,則項目發起人需通過其他自有資金予以差額補足。
(二)資產支持票據-ABN
另外一種常見的PPP債務融資工具是資產支持票據。它是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通過公開發行或者非公開定向發行的方式向投資者發行以基礎資產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的資產支持票據。基礎資產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測現金流的財產、財產權利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組合。並且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PPP項目在成熟運營階段通常會產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因此在此階段PPP項目可通過採用資產支持票據的方式進行融資。通常在資產支持票據發行後,發行人應負責對基礎資產進行管理,保證其正常的經營運作,以保證能夠產生預期的現金流。發行人與負責資金監管的銀行需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以發行人在資金監管銀行設立的專戶為資金監管賬戶,歸集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
ABN適合具備持續、穩定現金流入的項目,因此與PPP具備天然的適應性,在實踐當中也得到廣泛的運用。隨著PPP項目落地投入運營階段,通過ABN融資方式項目公司可以獲得一定的流動性用於滿足後期項目的維護與運營。由於ABN的返本付息依賴於基礎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並不依賴於項目發起人的信用以及還款能力。ABN將項目信用獨立於發起人信用的隔離功能使得這一融資方式獲得廣泛的市場青睞。
(三)PRN與ABN的比較
項目收益票據與資產支持票據都是PPP項目債務融資的重要融資手段。但項目收益票據涵蓋的項目周期更完整、持續時間更長,基本囊括項目建設、運營與收益的整個生命周期。而資產支持票據由於還款能力是基於基礎資產預期的現金流因此主要針對已建設完成的項目進行資金募集,僅覆蓋部分項目周期。另外PRN與ABN都是獨立的針對某以項目而成立的項目主體,沒有可追溯的歷史信用以及財務數據,因此在債務融資過程中需設計相應的增信手段,通過外部評級機構評級或尋找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等。表3詳細列舉了PRN與ABN的相應特徵。
Ⅱ 私募股權中的LP,GP是什麼意思
1、LP是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一般是投資者,出資方。他們以出資額對股權負責,享有回報的權利,不負責具體事務。
2、GP是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一般就是投資機構,比如私募管理人。是那些進行投資決策以及公司內部管理的人。他們也需要出一定資金負責,然後主要負責投資管理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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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公司的境外並購不可以採取內擔外貸嗎
在我國,對外擔保是或有外債管理中的重要一環。國際經驗和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對外或有負債在一定條件下會轉化為實際外債,可能造成資金大量流出,進而引發債務和金融危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形成了一套外債管理體系:發改委匯總規劃並負責中長期外債審批;財政部負責主權外債借入、轉貸和償還;人民銀行負責金融市場包括本外幣管理;外管局(作為央行組成部門)具體負責外債登記及債務信息發布,並負責短期外債、金融機構外債及或有負債的審批或登記。
一、對外擔保定義的沿革
我國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定義了對外擔保的原始模式:對外擔保是境內擔保人以出具對外保證,或按照擔保法規定對外抵押、動產對外質押或權利對外質押等方式,向境外機構或者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簡言之,即境內擔保人向境外機構或者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等債權人擔保,債務人是否為境內法人在所不問。
隨即公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將對外擔保做了擴大解釋:根據該實施細則第47條,境內擔保人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境內擔保人為境外機構向境內金融機構離岸中心融資所提供的擔保;經境內金融機構離岸中心作為擔保人提供的離岸項下對外擔保等情況均應納入對外擔保的范疇。
2004年起,《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又對涉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問題做出了修改:境內外資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的,仍為對外擔保;但境內擔保人對境內債務人向境內外資擔保的,不再視為對外擔保。
2010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稱39號文)再次重申,對外擔保指境內機構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向境外機構擔保境內外債務人債務履行。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而擔保受益人為境內機構,視同對外擔保管理。
二、跨境融資擔保的實務形式
根據前文分析,在將外管局批準的境內金融機構離岸中心視為境外機構的前提下,考慮到三個主體(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均有境內、境外兩種可能的身份,貸款幣種有外匯和人民幣兩種可能,現將涉及對外擔保(以下論述均為融資性對外擔保)的可能情形明確如下:
1.境外銀行向境內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境內機構作為擔保人(原始模式)。
這是境內企業利用對外擔保舉借外債的最基本結構。
值得注意的是,境內擔保人為自身對外債務或其他對外付款義務提供擔保的,不受對外擔保相關資格條件的限制,不需要納入指標管理或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但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或逐筆登記。若發生對外擔保履約,境內非銀行擔保人應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
2.境外銀行向境外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境內機構作為擔保人(內保外貸)。
該結構是境外投資的常見方式,實務中稱為「內保外貸」。原始模式最大的缺點是境內經營性工商企業在向外管進行或有外債申請和登記時存在諸多限制。為了克服這個缺點,內保外貸應運而生:境內工商企業(通常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內銀行(境內擔保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供反擔保,由境內銀行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資擔保,由境外借款人向境外銀行融資。
內保外貸形式上其與原始模式類似,不過境內擔保人由境內實際用款的非金融機構變更為境內擔保銀行。該模式有兩大優點:
首先,藉助境內母公司實力支持境外子公司進行外匯借款,將境內企業的外匯監管轉化為境內擔保銀行的外匯監管。換言之,內保外貸屬於境內擔保銀行的對外擔保,外管局對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依據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外匯凈資產規模、上年度對外擔保履約和對外擔保合規情況、執行外匯管理規定考核情況、當年度業務發展計劃、當年度國家國際收支狀況和政策調控需要等指標按年度為銀行核定余額指標 [1]。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內,銀行可自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
其次,外管局放鬆了對境內反擔保的監管。根據39號文第十八條,境內銀行按對外擔保規定為境外債務人提供對外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向提供對外擔保的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不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即境內銀行內保外貸時,要求境內機構(一般是境外借款人的關聯公司)為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該境內反擔保不視為對外擔保。
在海外並購為背景的內保外貸業務中,國內銀行是境內擔保人,向境外融資銀行出具融資保函,由境外銀行向境內企業的境外全資SPV貸款。值得注意的合規風險是,根據外管規定境內銀行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項下的主債務資金不得以借貸、直投或證券投資等形式調入境內使用。境內擔保銀行在開立融資性保函時應當詳細審核境外融資協議的支付路經、資金使用用途等條款是否符合外管規定。一方面我行出具融資保函後並不能真正控制境外資金流向,審查用途是我行向境內外管交待的重要證據;二是境外銀行一般注重合同信譽,改變資金用途或路徑對境外融資銀行風險很大,一般不會得到允許。
3.境內銀行向境內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或人民幣融資,境外機構作為擔保人。(外保內貸)
此情況在實務中被稱為外保內貸,即境外銀行出具融資性擔保給境內銀行,境內銀行為境內企業提供貸款;同時,境內借款人可能需要向境外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外保內貸包含著境內銀行的或有負債外匯監管和境內債務人反擔保項下的對外擔保外匯監管。
外保內貸有諸多優勢:境內貸款可能為境內外匯貸款,也可能為境內人民幣貸款;可以藉助境外公司的實力支持境內公司的發展;境外公司的外匯資金在不調入境內並享有境外高收益的情況下,作為境內貸款的反擔保條件;境外反擔保資金無須匯入國內,免除資金退出時的外匯管制。
從境內借款人角度看,外保內貸也是有限制條件的,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境內中資企業向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不得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該業務目前主要限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銀行需要審核外資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余額以及境外機構擔保履約額之和是否超過其「投注差」;一旦超過投注差,超出部分沒法結匯。
從境內借款人提供反擔保的角度看,根據39號文第十八條,境內機構向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的,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也就是說,如果擔保標的是境內資產,或未來涉及購匯承擔反擔保責任,或未來涉及外匯匯出境外承擔反擔保責任,境內借款人應當注意履行相關對外擔保義務。
從境內銀行角度看,應當注意或有負債的外管登記制度。原匯發 [2005]26號文已經被匯發 [2005]74號所取代,即境內貸款項下接受境外擔保由債務人逐筆事前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並且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由按簽約額改為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既可以看出我國外管資本項目監管的逐漸寬松,也應關注新加給債權人銀行的登記義務。
4. 境內銀行向境外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境內機構作為擔保人(擴展模式-外匯貸款)。
此種對外擔保類型來自於實施細則第47條的擴展解釋。此類型對外擔保同內保外貸一樣,也是境外投資貸款的常見形式。如境內母公司在境外成立子公司或SPV公司,以後者作為借款人向國內銀行申請外匯貸款,境內母公司向國內銀行提供擔保。
實施細則將被擔保人身份嚴格限定在境內機構和境外投資企業 [2],境內母公司只能為其境外投資企業中的中方投資比例部分對外債務提供擔保 [3]。隨著39號文的出台,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得以放寬:(1) 境內非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時,被擔保人從境內企業的境內外一級子公司擴大為擔保人按照規定程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2) 取消了當被擔保人為境外合資企業時,只能按出資比例提供擔保的相關要求。(3) 放寬被擔保人財務指標,虧損企業或無經營記錄企業也可作為被擔保人。擔保行為本身就是市場判斷,為虧損企業進行擔保時企業應當承擔注意義務,而非外管不分具體情況一概禁止;為特定項目設立的SPV一般情況均無財務經營記錄,禁止無財務記錄的SPV作為被擔保人為跨國項目融資帶來諸多困難。
5. 境內銀行向境外債務人提供人民幣貸款,境內機構作為擔保人(擴展模式-人民幣貸款)。
此類型與前述外匯貸款擴展模式的微小區別是貸款以人民幣計價且人民幣在中國境內流動。由於人民幣在境外無法流通,此類型貸款基本以境內銀行的人民幣計價的出口買方信貸形式進行,境內企業可能需要為境外借款人提供擔保。人民幣資金並不出境,而是按照合同約定由境內銀行直接支付給借款人所購產品或服務的中國賣方。
該種情形下,擔保人為境外借款人向境內債權人提供的擔保是否屬於《實施細則》47條規定的對外擔保值得討論。2002年,外管局資本項目司通過匯便函 [2002]4號的形式已經確認:對外優惠貸款以人民幣計值,境內機構為境外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亦以人民幣計值,擔保履約時不形成對外債務,也不形成對境內機構的外幣債務,因此此類擔保無需經外匯局審批,也無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針對非優惠性的出口信貸,該便函雖然並為直接確認,但如果貸款幣種為人民幣,應當同樣符合該便函的精神,進而不需對外擔保的一系列程序。建議境內銀行憑借該便函向有管轄權的外管機構咨詢、解釋,以獲得確認。
6. 境內銀行向境外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境外機構作為擔保人。
一般來講,此種業務類型屬於境內銀行參與的純粹國際融資游戲,應屬於境內金融機構對境外債務人的自營外匯貸款,相關擔保應在擔保關系所在國完善公示、登記手續,而不屬於我國外管局監管的境內對外擔保。但如果將經外管批準的境內銀行的離岸中心視為境外機構,則該離岸中心為境外債務人向境內銀行提供的擔保屬於《實施細則》47條第4款規定的對外擔保。
另一方面,根據39號文第十八條,境內機構(一般為境外借款人的國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擔保人(一般為境外金融機構)提供的反擔保的,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
三、對外擔保的監管及違規後果
1. 我國根據擔保人不同身份實行不同的對外擔保監管方式。
針對境內銀行擔保人,外管局實行報批余額、余額管理、不再履約核準的制度。針對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外管局對被擔保人條件設定了嚴格限制,實行履約核准制度,並在余額問題上區別對待。
外管局規定了針對「特定」境內企業的額度管理制度,在余額指標內,企業可自行提供一般的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外管局申請核准。39號文對「特定的」標準定義為對外擔保業務筆數較多、內部管理規范的企業。擔保人為企業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5%,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余額指標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長遠看,該規定會對銀行的內保外貸業務造成一定影響。目前尚未細化外管的核定標准、外管核定的態度未知,暫不會產生動搖內保外貸的優勢地位。
無法獲得「特定」企業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需要逐筆申請核准、逐筆登記對外擔保。
2. 違規後果
對外擔保未獲批准、未按時登記、重大事項變更未及時更新登記等事件將主要導致三種法律後果。
1) 合同無效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其對外出具擔保合同無效。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6條明確規定了5種情況下一概認定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外匯行政責任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和匯發 [2005]61號文,擔保人違規出具對外擔保的,將面臨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者撤銷擔保人對外擔保業務的行政處罰。
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外管局將進行余額管理下業務合規檢查,銀行違規的將按外匯條例進行處罰。企業是對外擔保人的融資業務,即使融資銀行並非直接被處罰人,仍然難辭其咎。
3) 履約障礙
39號文取消了銀行對外擔保履約核准,該核准一直以來是懲罰不進行對外擔保審批和登記利器之一。境內銀行無論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還是非融資性對外擔保,若發生對外履約,均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的對外支付。
但其他類型主體對外擔保履約仍須向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時可以購匯。39號文還規定,境內企業作為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結匯。因此,境內企業對外擔保違規可能導致需要履行擔保責任時無法購匯履約,或者導致履約後向債務人追償所得外匯資金無法合法結匯。
四、現行對外擔保制度下的實務問題
1. 內資公司如何利用改革後的對外擔保制度。
內資企業從39號文獲益良多。首先,外商獨資企業原本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無須外管局逐筆審批。39號文明確規定未實行余額管理的外商獨資企業,應參照一般企業的管理原則辦理對外擔保逐筆核准、逐筆登記等相關手續。取消外商獨資企業特權後,內外資對外擔保享有同等待遇。內資企業可以不受股權比例限制對外擔保、可以向間接持股企業對外擔保,可以向經營虧損和無經營記錄企業對外擔保。為企業走出去後境內企業的境外附屬公司獲得融資提供了便利。在人民幣升值預期加劇的今天,大量企業減少接受外匯,造成年度外匯收入減少,人民幣頭寸巨大。取消了原有被擔保數額與上年度外匯收入掛鉤的計算方法大大有利於內資企業。
其次,在明確區分融資性對外擔保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之後,國內企業更容易獲得「走出去」所需的國內銀行開立的非融資性保函。以往實務中,境內銀行開立的對外非融資性擔保函中規定了擔保的數額和擔保期限(以備外管審批、登記),但同時又規定如果實際付款義務超過該等數額或期限,境內銀行仍得承擔責任。原因在於為滿足外管審批和登記要求而填入了表面的擔保數額和擔保期限,而實際將可能承擔額外責任。39號文將使該種條款成為歷史。
2. 母子公司之間的對外擔保問題。
現有的對外擔保制度允許境內母公司為境外子公司或境外投資合資公司進行擔保;境內子公司為境外母公司對外擔保的(upstream security),暫不符合外管的政策,需要外管局特批,實踐中少有通過。判斷這種母子關系的依據往往是企業登記信息,如果是外資投資企業(FDI),應有商務部的外商投資批准登記和工商登記;如果是中國企業對外投資(ODI),應有商務部境外開辦企業核准登記和外管局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可以通過間接擔保的方式解決,即境內銀行為境外母公司提供擔保,境內子公司為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該境內反擔保不視為對外擔保。
3. 其他非典型擔保方式的對外擔保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承認的擔保方式限於對外保證、對外抵押、對外質押等擔保法規定的典型擔保。而在國際融資交易中,經常會遇到以英美法為基礎的非典型擔保方式。比如某境內央企收購澳大利亞某上市公司的融資中遇到的equitable mortgage of shares這種讓與型擔保,或項目融資常見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rights這種轉讓型擔保。某些讓與型擔保甚至與現行法規定的「禁止流質契約」相違背的,僅在涉外交易中有條件的獲得我國法律承認。
境內擔保人以其擁有的境外擔保標的提供對外擔保的情況下,以上非典型擔保是否屬於對外擔保從明文規定上尚不明確。從境外角度看,非典型擔保的境外標的在境外的公示和登記(如有)是首先應當做到的。從境內角度看,根據實施細則第47條,境內擔保人以其擁有的境外擔保標的提供對外擔保必須獲得外管部門的審批。問題在於審批時外管是否接受非典型擔保方式。無論如何,只要獲得了外管部門的《對外擔保登記證》,該對外擔保就是合規的。
以某境外投資項目為例,境內母公司以其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equitable mortgage,擔保其全資擁有的SPV借款人,我行為貸款行。該情況下,需要首先在股權所在國進行equitable mortgage的公示和登記。其次,需要向外管局進行對外擔保審批、登記。與外管局就equitable mortgage擔保方式進行溝通後,只要獲得了外管部門的《對外擔保登記證》,即使該擔保方式不在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范圍內,將來違約事件發生時境外拍賣股權所得外匯也可以合法進入我國。如果外管局沒有批准,折現現金將難以調回境內,可以考慮的是在滿足我國對外投資程序的前提下,由債權人(根據合同文件)擁有標的股權。
Ⅳ 資產管理公司是如何處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
第一種模式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 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
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
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模式是不良資產證券化。
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 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Ⅳ 資管業務、資金撮合業務、委託貸款的區別
在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機構間的部分業務正在形成同質化競爭,如何以最高效率運作資產與資金,盤活存量 資產,優化資產配置結構,並能夠兼顧流動性、收益性、安全性等多維度,是大資管時代的核心競爭力,而資產證券化正是詮釋這種競爭的典型標准化工具。
數年以前,資產管理時代的概念已經被人提出。單就「 資產管理」字面意思而言,它可以源於眾多行業,如金融業、實業甚至經營性物業等。本文想討論的資產管理概念僅限於金融行業。
混業經營時代最佳競爭工具資產證券化
如果想討論金融業的資產管理背景,就不得不對金融業的現狀有一個概括性的描述。筆者願意嘗試著做如下描述:
我國絕對大多數銀行是國有資產,並已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為上市公司,資產規模迅速擴張,截至 2015 年底已達199.3萬億元人民幣。雖然銀行業的服務水平有所提高,服務手段有所增加,但仍面臨主營業務利差縮小及不良資產明顯增加的嚴峻挑戰。
與此同時,我國信託行業在資產管理的浪潮中快速發展,截至 2015 年底,信託行業資產規模已達16.3萬億元。源於資產隔離的天然優勢,4 年前,信託業已成為我國金融領域的第二大產業。信託公司無疑是金融資產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信託公司雖然有綜合金融服務的靈活性,但也常年面臨主營業務有所波動的考驗,在經歷了能源行業、礦產行業和房地產行業的深度波動之後,信託行業也面臨消化不良資產的挑戰。
我國保險行業也實現了持續快速發展,截至 2015 年底,資產規模已達12.4萬億元,是我國第三大金融產業。保險公司對中長期資產配置有行業偏好,但我國保險資金的聚集成本不高,行業投資成本卻偏高,致使該行業面臨投資標的要超低風險(如 AA+ 以上)、而投資收益還要較大幅度高出固定收益市場平均水平的挑戰。
我國證券行業在經歷了股票市場的數次大幅度波動後,已逐漸走向成熟,截至 2015 年末,證券行業資產規模已達 6.42 萬億元。在營業部手續費收入和投行業務收入增速放緩的同時,在證監會的積極推動下,證券公司已成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的後起之秀。據不完全統計,截至 2015 年底,我國證券行業資產管理業務的總額已達11.89萬億元,並且有部分資產管理產品已在交易所上線發行,使資產管理的二級市場也有所活躍。
公募基金截至 2015 年底管理資產規模已達 8.37萬億元,其中貨幣型基金佔去半壁江山,達到 55%。從規模上看,公募基金行業是一個集中度非常高的行業,前五大基金公司——天弘基金、華夏基金、易方達、廣發基金和工銀瑞信的行業集中度達到 31%。
我國租賃公司分金融和非金融兩類,沒有金融牌照的租賃公司歸商務部主管,有金融牌照的租賃公司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歸銀監會主管。截至 2015 年底,我國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規模1.45萬億元,其通過為生產資料不足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融資融物服務,提高資產利用效率,也更多地涉足了資產管理業務的領域。
綜上所述,我國金融業雖然目前執行的是分業監管的原則,但各個金融行業都不約而同地投身於金融資產管理領域,甚至出現混業經營的苗頭,這也許就是我們所說的「大資管」時代的緣由所在。
在混業經營的趨勢之下,金融機構之間的部分業務實質正在形成同質化競爭,在傳統業務收入不斷縮水的現狀下,如何以最高效率運作資產與資金,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配置結構,並能夠兼顧流動性、收益性、安全性等多維度,是各金融行業在大資管時代的核心競爭力,而資產證券化無疑正是詮釋這種競爭力的典型的標准化工具。
資產證券化 在我國主要指的是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委託人為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中,品種不斷豐富,例如工商企業貸款類資產證券化、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商業住房貸款證券化等產品均已成熟面市。還有一些專項類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例如:車貸資產證券化、租賃資產證券化、小額消費貸款資產證券化、信用卡資產證券化、單一鐵路專項資產證券化等。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從初次試點到多次擴大試點,至今已有10 余年的市場實踐。縱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行市場概況,市場脈絡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2005 年至 2008 年為試點的第一階段。
由於是初創階段,因而市場參與機構不多,發行規模不大。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風暴,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遭遇了三年半左右的停滯。
2012年5月至今為連續擴大試點階段,市場擴容急速提高,特別是 2015 年發行額創出 4056 億元的規模,是 2006 年同類發行規模的 47.6 倍,市場參與機構也擴大到102 家,市場環境趨於成熟。
信託公司的重要機遇和業務本源
可以肯定的是,資產證券化規模不斷擴大是未來金融市場化的必然方向。
首先,資產證券化是金融行業增加資產流動性的重要工具。
眾所周知,資產流動性,對於經濟各部門,尤其是金融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銀行為例,銀行需要流動性滿足存款人提取現金、借款人正常貸款、在市場上支付到期債務。
而銀行佔比最大的資產是貸款,主要負債是存款。貸款即銀行信貸資產本身是缺乏流動性的,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於是,其通過設立用於風險隔離的 SPV,讓這些貸款得以入池,再安排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予以實現結構化安排。最後,再通過承銷商在債券市場上發行並交易流通。通過這一系列運作,將非標准化、不具有流動性、但有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變成了一個可交易、可流通的標准化證券。
資產證券化這一工具之於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釋放的重要性更是顯而易見。相比以大型政策性銀行或商業銀行為首的金融機構而言,中小型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壓力更大。尤其是金融租賃公司、央企財務公司、消費貸款公司等資產管理規模較小的機構,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盤活存量,加快資產周轉,緩解流動性壓力,不僅可以大大提高其凈資本收益率,更使其可以應對金融市場波動帶來的多重不確定性,使抗風險能力得以提升。
其次,資產證券化是金融企業調整資產負債表的手段之一。
資產證券化之於信貸類金融資產擴張最大的好處是,可以讓金融機構的資產出表,從而緩解資本充足率壓力。例如,銀行資產不出表,按照中國現行的融資結構和經濟增長要求,每年發放貸款是要佔用銀行資本的,這意味著銀行需要不停地籌集資本。假設銀行不進行資產證券化,那麼銀行在自有資產負債表中閉環運作,只進不出,發放一筆貸款,貸款償還不到期,這部分資產永遠出不去,銀行就必須不斷進行資產補充,才能保持資本充足率比例不變,這也意味著銀行需要不停地「吃占」資本,才能維系其資產負債結構的平衡。
對於這一問題,有人提出銀行可以減少信貸規模,使結構重新平衡。但是,銀行如果減少信貸規模,就不能適應社會經濟增長的現實需求。也有人建議可以通過發行金融債的方式補充資本金。但是,金融債是誰在買走?還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樣還是要佔用金融機構表內資本金。
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可以表外融資的工具,對於調整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的重要戰略意義。對金融機構來說,通過信託公司設立 SPV,使得相應資產打包實現真實出售和資產隔離,就可以從其資產負債表上真正消失,從而實現表外化,使表內重新騰出信貸發放規模。銀行用發行證券化產品回籠的資金,再發放新的貸款,在總信貸規模不變的情況下實現新增效益,同時提高了自己維護客戶的能力。
當然,資產證券化和其他一些藉助資產進行的融資一樣,不一定一開始就在報表上不體現,但出了表肯定就看不到了。最後,資產證券化是信託公司的重要機遇和業務本源。
信託公司相比於其他金融機構,擁有相對獨特的兩大業務優勢:一是依法規范徹底地實現受託資產的隔離;二是依據客戶需求,可以機智靈活地運用好受託資產。
這兩個優勢十分明確地告訴人們,資產證券化類業務是信託公司的本源業務。
資產證券化產品「標准化」的啟示資產證券化
針對市場上已公開發行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我們可以對此類產品做一個標准化交易結構的梳理。
從圖 2 可以看出:信託公司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交易框架中起著核心作用。其一,信託公司處於交易結構的中心,在所有交易過程中,只有發起人和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合同》,在該合同中,信託公司是乙方;而其他中介機構都與信託公司簽署《服務合同》,信託公司均是甲方。其二,面對主管機關,信託公司是撰寫申報文件的主體。其三,信託公司不僅是受託人,在受託資產隔離中起著最為關鍵的作用,而且還是唯一向市場申請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一個核心特點,就是靠受託資產分級自我增信。信託公司通常以被隔離的資產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池,通過對現金流的拆分設計產品,以產品的安全性為標准進行結構分層,所以此類產品一般不需要第三方的增信擔保。
標准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是公募的,如果把外延擴大,就會發現許多產品都有上述特點。只要是通過 SPV 實現資產隔離、並以被隔離的資產作為證券化的基礎、以現金流拆分和結構分層為手段設計產品,產品向客戶真實售出,這類產品都屬於資產證券化的范疇。公募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僅僅是提供了一個標准化的範本,或者說提供了一種啟示:凡是「資產隔離化 + 結構化」的產品模式都可以算作資產證券化的范疇。它們有公募和私募之分,有綜合和專項之分,有規模大小之分。
總而言之,資產證券化類的業務領域是非常寬泛的,而且這方面的創新機會也是非常多的。作為金融從業人員,尤其是在大資管時代背景下的金融從業人員,應當學會資產證券化式的思維方式,使該模式能夠更靈活地與客戶的綜合需求相結合,不斷創新,使業務越做越有生命力。
基於這樣的認識,中信信託從三年前就開始注重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專業團隊,並努力在市場上獲取資產證券化業務機會,其成果是在銀行間市場連續三年占據了資產證券化業務量的領先地位 。
Ⅵ spv是什麼意思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
在證券行業,SPV指特殊目的的載體也稱為特殊目的機構/公司,其職能是在離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向國外投資者融資。
信託主要有以下這些特徵:
(1)信託是為他人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安排;
(2)是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財產權或財產處分權,受託人成為名義上的所有人;
(3)受託人是對外唯一有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權的人;
(4)受託人的任務的執行、權利的行使受受託目的的拘束,必須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控制)。
(6)spv公司流動資金貸款擴展閱讀:
SPV法律形態的確定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當務之急
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從美國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
雖然對資產證券化的討論可以在許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獻中發現,但是至今資產證券化還沒有一個確定的法律含義。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資產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是債權憑證的出售,該債權憑證代表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的所有利益,這種交易被架構成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Ⅶ 誰能通俗的解釋一下資產證券化是什麼意思,以及spv公司是做什麼的,謝謝
一般說的資產證券化就是 銀行將貸款買房人的債務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可增加銀行的流動性。 spv是特殊目地公司,是和銀行分離的,主要是由SPV來發行。 它是破產隔離的,意思是銀行破產了,首先必須滿足你在SPV這里發債券所承受的債務。 你可以再去學術搜索搜索
Ⅷ SPV是什麼意思啊啊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SPV的翻譯是特殊功能公司,您所說的這個詞語,是屬於CMA核心詞彙的一個,掌握好CMA詞彙可以讓您在CMA的學習中如魚得水,這個詞的意義如下:1.也稱為"不可能破產的公司",其業務限於對特定資產進行收購及融資。特殊功能公司一般是一家子公司,基於其資產/負債結構與法律地位,即使母公司破產,特殊功能公司的責任仍然不受影響。2.指一家可作為掉期及其他信貸敏感衍生工具的交易方,也稱為"衍生工具公司"。
希望高頓網校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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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spv有權發行資產證劵嗎
日,國內首個基於互聯網消費金融的ABS產品京東白條在深交所掛牌。資產證券化正在吸引更多人的注意。
資產證券市場是指將有穩定現金流在缺乏流動性的特定資產打包在一起,發行以之為支持的可交易證券。自上世紀70年代首現於美國以來,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然而與安然事件、自帶危機的聯系,也令其背上了罵名。在不成熟的中國金融市場發展資產證券化,尤其容易令人擔心。
其實,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並沒有原罪,關鍵是要做好基礎資產母公司,即原始權益人之間的風險隔離,而SPV(特殊目的載體)就是為此引入的。
基於SPV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方式是:設立一家SPV,通過資產轉移的方式將擬證券化資產從母公司剝離,轉移到SPV。SPV以之為支持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由於所有權已經轉移到SPV,一旦母公司破產,其債權人對於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即SPV在母公司和基礎資產之間形成了破產隔離。
因此,對於投資者而言,在購買此類債券時,只需要考慮債權本身的風險和信用度,而不需在意母公司的運營狀況。當下市場上很多所謂信用產品,其信用並不僅僅來自產品本身,還隱性含有發行機構的信用度。例如,投資者面對國企或政府發行的債券時,往往帶著剛兌預期。SPV的出現,令投資者更多地考慮產品本身,從而將信用風險從金融機構內部釋放出去,得以經由市場稀釋。風險定價機制也將因此獲得發展。
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將因此獲得解決。由於對中小企業徵信成本過高,銀行不願意放貸,而缺乏可靠信用評級令中小企業也難以從其它渠道進行低成本融資。然而經由SPV,這類企業可以將自身的優質資產進行剝離,在獲得可靠的機構進行評級之後,這類資產將受到投資者青睞。市場上將因此出現更多優質投資產品。
可見,SPV的出現除了實現資金有效配置、滿足投融資雙方的需求,對於中國金融市場的改革有著更重要的作用。信用風險定價機制的發展,將涉及評級機制、定價模型、產品設計、破產清算機制,一批專業的機構將由此興起。對無風險利率曲線和信用風險收益曲線的需求,則將推動利率改革加快步伐。
目前為止,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市場的體量還很小。即使經歷了井噴的2014年,資產支持證券余額也只佔我國債券市場存量的0.86%,占銀行信貸存量的0.3%,佔GDP總量的0.5%。相比美國佔GDP60%的比例,差距還很大。
當前中國政府支持資產證券化的另一原因在於銀行信貸過半為企業貸款和城投基建項目貸款,銀行資產在長時間內被鎖定,而且風險集中,這種局面在未來也難以改變。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各類投資產品出現,銀行吸儲能力減弱,負債成本攀升,處境越發艱難。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助於盤活銀行資本,幫助其適應利率改革。
然而目前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之一是,產品設計還處於基礎階段。約80%產品的支持資產為企業貸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貸款等尚未被證券化。另外,資產證券化目前處於多頭監管之下,需要銀監會、證監會及央行三方審批。信貸資產證券產品均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缺乏上市的途徑。專業的產品設計、權威的信用評級和清晰的監管機制正是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市場發展所需要的。
中國政府的多項金融改革,從推行PPP到上海自貿區的融資租賃業務,都可以見到資產證券化和SPV的身影。未來幾年內,市場或將見證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