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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使用子公司貸款法律

發布時間:2021-07-09 04:53:51

Ⅰ 控股總公司的股東,對控股子公司有哪些權利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系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通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制的公司,又稱控股公司。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為孫公司。母公司通過控制眾多的子公司、孫公司而成為龐大的公司集團。母公司只要通過較少的資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資本購買別的公司,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團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稅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麼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一般來說,設立子公司有如下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徵預提稅。
對設立分公司規定的好處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並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並計算,即「合並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並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這里必須指出,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並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於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注。
公司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採取哪一種最有利的經營組織形式,可以獲得較多的稅收利益呢?
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總公司「合並報表」沖減總公司的利潤後,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麼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並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於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並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後利潤中才能校股東佔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麼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例如某公司在經營初期,下屬分支機構出現虧損,分公司虧損可與總公司合並計算,於是公司總部開始時選擇了建立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經營幾年後,分公司轉虧為盈,為了享受稅收遞延的好處,決定把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逐步轉移
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乾脆把分公司兼並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個分公司轉移給子公司,那就必須考慮:
① 是否要繳納財產轉移稅,有沒有稅收優惠的規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處和壞處,尤其是稅收總負擔的比較;
③ 假定產權轉移沒有多大好處,而子公司的生產規模需要擴大,是否可以採取把分公司的資產所有權不轉移,只是粗憑給子公司使用;
④ 存貨也可以採取委託代銷的方式,這樣在受託方未銷售之前可以不繳稅;
⑤ 要特別了解一下,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對分公司與子公司虧損結轉抵補的稅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虧損可沖抵總公司的利潤,在分公司未轉虧為盈時,不宜轉移為子公司。

Ⅱ 集團母公司可不可以貸款給子公司

可以

集團公司可以貸款給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過集團公司實收資本50%以上金額產生的財務費用不的在稅前扣除

我國《公司法》對於母、子公司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對其相互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也沒有作出特別管制。僅僅一個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幾十字的條文,過於籠統、不利於操作及保護外部債權人和子公司少數股東的合法權益。此外,隨著我國加入WTO,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的行為也日益頻繁,僅僅憑現行的公司立法已經無法解決類似於上述所提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案等關於母子公司間責任關系的糾紛。因此,筆者主張應立即對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細化。

Ⅲ 股東是否可以向子公司提供貸款,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條文是什麼

可以,有例子:
棲霞建設:關於控股股東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託貸款的公告
一、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無錫棲霞及全資子公司蘇州卓辰、無錫錫山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公司控股股東棲霞集團擬委託銀行分別向無錫棲霞、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提供貸款人民幣 1.5 億元、1 億元和 1 億元,貸款期限不超過 2 年,年利率不高於 10.5%。
棲霞集團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32.33%;無錫棲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此項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二、關聯方基本情況
棲霞集團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32.33%。該公司注冊資本 18962.5 萬元人民幣,注冊地址:南京市棲霞區和燕路 251 號,法定代表人:江勁松,經營范圍:房屋綜合開發、建設(住宅除外)、銷售、租賃、物業管理、工程管理(工程監理除外)。截止 2012 年 12 月31 日,該公司資產總額 26.61 億元,貸款總額 13.65 億元,凈資產 9.90 億元,資產負債率 62.80%。該公司 2012 年度實現歸屬母公司凈利潤 8612.48 萬元(以上數據均未經審計)。
無錫棲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三、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
棲霞集團擬委託銀行分別向無錫棲霞、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提供貸款人民幣1.5 億元、1 億元和 1 億元,貸款期限不超過 2 年,年利率不高於 10.5%。《委託貸款協議》由委託人棲霞集團與受託的銀行簽訂,受託銀行與借款人無錫棲霞、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簽訂《借款協議》,委託人通過受託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並且可以通過受託人監管該款項的實際使用情況。
四、關聯交易的目的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此項關聯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礎上進行的。在信貸不斷收緊的情況下,控股股東提供的本次委託貸款,將有效緩解無錫棲霞、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短期內流動資金的不足,增加其現金流,有利於其長期持續發展。公司董事會認為,在政策調控持續深入的前提下,房地產公司的融資成本一直維持在較高水平,控股股東提供的本次委託貸款,資金成本經交易各方充分協商確定,不會給公司及子公司帶來重大的財務風險,沒有損害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也不會影響公司及子公司的獨立性。
五、該關聯交易應當履行的審議程序
經獨立董事認可,此項關聯交易提交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201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關於控股股東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託貸款的議案》,會議應到董事 7 名,實到董事 7 名。關聯董事陳興漢女士、江勁松先生、范業銘先生迴避表決,其他董事一致表決通過了此項議案。
公司獨立董事沈坤榮先生、李啟明先生、張明燕女士對此項關聯交易發表的意見為:此項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是公平的,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此項交易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此項交易尚須獲得股東大會的批准,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系的關聯人將放棄在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的投票權。

Ⅳ 規定股東如何管理子公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如果樓主已經知道詳細閱讀《公司法》那麼要找到管理子公司的法律法規並非難事,剩下來的只是理解的問題。

1、樓上的也說了,母公司發公文限定子公司的投資限額,那是干預,非法。

但是,
2、既然是母公司,那麼必然存在這么一種關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且最起碼是份額佔多數的股東。

3、那麼樓主的問題就變成了大股東如何控制公司的問題了,這樣的問題翻開《公司法》有關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章完全可以找到答案。

4、在此案例中,如要設定投資限額,則只需召開股東會議修改章程,在章程中規定公司的投資限額就完全可以了。

補充:
我說了,不是找條文的問題,而是理解的問題,這就是為什麼法學會是一門科學而不是一套簡顯易懂的程序。

1、你所說的第二十條,反映了股東在某種情況下必須跟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著名的「揭開公司面紗」的制度。

2、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並非僅僅由二十條所規定,實質上,如你注意揣摩,你會發現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三十六條、六十四條、八十四條、九十二條等法條共同構築我國的「揭開公司面紗」制度。

3、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質上要禁止的是股東的不當行為,這當中的行為散見於很多法律法規當中,其中,就包括了人格混同行為。

4、所謂人格混同,簡單而言,即股東的直接指令粗糙地代替了公司董事會的決議。也就是說,公司已經沒有了獨立的人格,它只是直接地聽從了股東的命令,股東的人格即是公司的人格。

5、在你的案例中,請你不要再把母公司理解為分公司的母親或上司,在前面我已經說過了,母公司是分公司的大股東。你所說的直接發文限制投資額度,豈不是我第4點所說的人格混同行為嗎?

6、當然「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之所以說是禁止人格混同行為,是因為一旦股東有人格混同行為,分公司將不再是獨立的法人,其所有的責任都由股東一起連帶承擔。我所說的禁止亦即在這層意義上理解。如此一來,你當然不會找到明示的禁止條文。

7、也就是說,實際上,母公司直接發文給分公司限制投資額度完全可以,亦不會招致任何行政處罰,只不過,從此後,母公司將會承擔分公司的一切債務,而在此之前,分公司的債務與母公司是無關的。

8、至於說母公司作為股東如何合法地行使管理權利而不會觸發「揭開公司面紗」的制度,則只要按照公司對股東會的權利之規定操作即可。詳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及相關股東如何召開股東會的規定。

9、這種操作就是前面說過的「如要設定投資限額,則只需召開股東會議(分公司的股東會議)修改章程,在章程中規定公司的投資限額就完全可以了。」

Ⅳ 我是一個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的法人代表,現在集團公司要用我們子公司的名義貸款,會有什麼問題出現

對你沒有任何影響。

提供擔保也是集團公司擔保,也是你們集團公司的最大股東個人負擔無限擔保。

Ⅵ 全資子公司向銀行貸款,由母公司做擔保。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應該出什麼

公司法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

《公司法》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同時,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母公司可以完全控制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但全資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能以自己名義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全資子公司違法經營,但經調查與母公司無關,那麼母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可以獨立擔責。但是,如果母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擔保的話,那麼就要負責任。

(6)控股股東使用子公司貸款法律擴展閱讀:

(1)當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的保證權利,法院則一般不承認這一權利。

(2)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的權力,但如果從公司的章程看,公司充當擔保人的許可權只是一項權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宗旨或公司的主要業務,則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與公司的主要業務有聯系的活動上,才允許公司作擔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而且不限於只有公司的主要業務有關的活動才能擔任擔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必須從它所擔保的交易中獲得利益,才能充當擔保人。

(4)當一家子公司為母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時,法律要求保護子公司內少數股東的利益。

(5)公司章程一般都對董事會向外界借款和提供擔保的權力有一定限制,非經股東大會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擔保人。

Ⅶ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哪些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定義

不可以。因為在公司法的規定中,子公司是和母公司具有同等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
而根據招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
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
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
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
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予處分。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Ⅷ 國有企業對控股子公司貸款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有企業對控股子公司貸款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因此,國有控股企業可以提供企業貸款擔保。但要通過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則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

Ⅸ 子公司貸款無力償還時,主公司可以承擔法律責任嗎

公司人格獨立也就是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資產獨立、業務獨立。
償還不了就破產清算,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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