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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貸款後經營不善倒閉

發布時間:2021-06-21 05:19:34

㈠ 公司的貸款後經營不善倒閉

現在的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責任公司 也就是說 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如果法人代表是股東 只要沒有惡意騙貸 應該都是不用以額外資產承擔責任的

其他家人的話 只要沒有提供擔保 都不會影響。

㈡ 我去年開了一家公司後來經營不善倒閉了,但是那些辛苦幫我幹活的人工資都沒有錢付給他們,合計有十幾萬,

既然你有這次失敗經歷了,何不東山再起呢,向銀行貸款,或者尋求朋友,親戚幫下忙

㈢ 民事強制執行,和企業貸款,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銀行起訴,這個有強制執行嗎

企業應該是倒閉,而不是破產,破產需要工商稅務會計事務所等各部門聯合,成立破產小組進行清算,以公司出資額為限對外負責,沒有強制執行,而倒閉企業,因為民事糾紛所產生的債務,不按期履行義務,是要強制執行的。

㈣ 有限公司成立後向銀行貸款,之後公司因經營不善申請破產,銀行貸款不還會有什麼

貸款不可能不還的,要追究你公司股東的責任,除非你公司的有限責任價值很低,貸款最後超過你的注冊的有限責任,明白?有用就採納

㈤ 股份有限公司從銀行貸款,之後公司因為經營不善倒閉。公司資產不足以還銀行貸款。 請問銀行會追究,公司

不會。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因故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㈥ 公司貸款200萬,現在公司倒閉還不上了,我是法人,會承擔哪些責任

這種情況關鍵看是不是公司股東和公司性質,如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現在一般是這種),而又是公司股東,需要在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不是股東,只是單純法人的話則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貸款的的錢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1、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2、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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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需要承擔的責任

一、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於「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里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二、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況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擔責任:

(一)因經營過錯而需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本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那麼,法人可向該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任

公司、企業出於管理考慮,有時會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更進一步地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

(三)侵權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與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單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財產,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四)股東責任

股東或股份公司發起人時需承擔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一旦出資人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時,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需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或按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㈦ 我朋友因公司經營不善,導致公司破產,已經申請破產了,還欠銀行貸款530萬人民幣,現己無能力嘗還,該

申請凈出戶

㈧ 我的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從銀行貸款了150萬,但現在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貸款,我改怎麼辦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資產為限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只有如下情況,股東才能承擔公司債務:

1、《公司法》第20 條規定 :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 應當依法承擔損規定, 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害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法》第21 條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公司損害公司的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法》第64 條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 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如果經營不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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