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朋友想借用我自己公司名義貸款,抵押他自己的房產獲得貸款,請問對我有什麼風險有什麼辦法免責
有一定風險。
由於貴友人的房產不屬於你公司,所以實質上,應是由你公司借債,由貴友以房產提供擔保(具體是將房屋產權證質押在你處還是銀行處,請告知),你公司再將借款借予貴友人用。風險在於:
1、你公司是借款人,是還款的第一責任人,即使貴友人是擔保方,也只有當你公司無法還款時,才會向其追償。如果貴友無法將借款本息還給你,並將房產資產用作他途,比如另外質押或轉讓,使得債務難以清償,那麼你只能還款後向其追索。
2、該筆借款從你公司轉借他人是否合適,存疑。如此舉違反貸款合同的約定(具體看合同是怎麼簽的),那麼你公司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話說企業間的資金借貸(非商業信用)理論上是不允許的。我的理解,你公司是不是在銀行的信用較好,容易借到款?
② 朋友從銀行貸款200萬元,我是公司法人,走我個人賬戶過存在那些問題
===對出借個人銀行賬戶的行為,法律並沒有禁止性規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不得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但這只是部門規定,不屬於法律禁止性規定。你說的這種情況,如果出借銀行不反對,可以操作。
===貸款合同會涉及到「交付」這個環節,也就是銀行把借款交付給貸款人。這個過程,可以在借貸雙方之間直接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轉交,比如通過你的個人賬戶轉交。對這個轉交過程,需要在貸款合同中予以明確,或者另行簽訂一個轉交協議,寫清轉交主體名稱、轉款賬號、後續法律責任等,由借貸雙方以及你個人三方共同簽字確認。這個確認的內容,只針對貸款款項的交付問題,也就是履行方式的變通,不涉及借貸關系本身。
===這種轉交協議確定後,銀行的交付義務對象變更為你公司,借款人獲取貸款的對象也變更為你公司。銀行把貸款款項全額轉到你公司賬戶後,銀行的貸款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如果你朋友最終沒有收到款項,也是你朋友與你之間的另一個法律關系,你朋友不能再找銀行要錢了。
===如果你的這個個人賬戶,平時就是你公司經營所用的賬戶,那麼不建議這樣操作,否則你公司的賬目會出現混亂,不符合財務管理,也違反公司運營規則。
===如果該賬戶完全是你個人的賬戶,只要三方轉交協議約定明確,不會產生其他不利後果。當然,如果你拒絕將該款項支付給你朋友,有可能構成侵佔。當你支付該款項後,你朋友如果逾期不能償還貸款,銀行有可能會同時起訴你,但只要三方協議明確,你就不會承擔連帶責任。
③ 請問我公司在銀行的貸款全部出借給另一個公司,這樣做可以嗎
當然可以了,但是你們公司得按期向銀行還債。
④ 朋友銀行貸款,放款要借用我公司對公帳戶,我公司接到該貸款後再同等金額轉給朋友,問:我公司有何風險
1、銀監局出台的貸款新規中規定,貸款支付方式以受託支付方式為主,即銀行將貸款直接打給上游供應商,銀行對該賬戶的資金流出情況會有監控,一旦發現此行為可能會被訴訟。
2、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4)公司取得銀行貸款後出借擴展閱讀:
首先,貸款申請人必須成年,即年滿18歲,而且在65周歲以下,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貸款時需要提供個人的有效證件,如: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態證明、有效的居住證明等。值得注意的是: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示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
然後,貸款機構會對個人的信譽進行調查,所以一定要有良好的信譽,否則貸款機構是不會給你貸款的。除了個人信譽情況之外,擁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也是借款人必須要滿足的條件,比如像公務員、教師等職業跟容易貸款成功了。
另外,當個人滿足了以上幾種情況後,一般就可以貸款成功了。但如果需要大額的貸款呢?
那就需要出示抵押物,必須提供抵押物的權利證明,而且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間利息總和不能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1/2,這樣才能證明自己有還款的能力。
⑤ 企業從銀行貸款出來的錢可以借給其他公司來賺利息嗎
先不說是否合法合規的事,二次出借給別的公司後,你怎麼保證本金安全,利息按約定給付?如果對方還不上,訴訟花很長時間,還未必能執行。但自己企業欠銀行的本金利息卻要按約定償付的,怎麼看都是一堆風險和麻煩的事,有必要麼?
⑥ 企業套取銀行貸款後無償出借個人合同有效嗎
無效,套現就是違法。前提不成立,合同會有效嗎?
⑦ 一個朋友從銀行貸款,然後他說貸款必須打到公司賬戶,然後借用我的公司賬戶.這種情況有法律依據么
他是要用你的營業執照 因為銀行硬項提出要用第三方的營業執照 風險是會有的
⑧ 公司出借帳戶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企業間借貸,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有關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方面的依據,只是根據國家有關的金融規章或政策或者有關司法解釋所作的一種判斷,司法實踐一般認定其為無效。最近,筆者辦理的一起企業間的借貸糾紛案,出現了一個新問題,第三方為企業借貸雙方提供帳戶,那麼出借帳戶的企業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案件的背景是原告東方公司為幫助被告西方公司解決在籌建初期的資金短缺問題,與其簽訂了借款協議,借款金額為50萬元人民幣,同時被告要求原告將全部款項用電匯方式匯入南方公司的帳戶,並提供了南方公司的帳戶名、帳號。原告依照約定向南方公司的帳戶上匯款50萬元,待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後,被告西方公司並未償還該筆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還款,南方公司一並承擔連帶責任。爭議焦點: 現本案中,被告返還原告借款無可厚非,爭議的焦點在於出借帳戶的南方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 東方公司作為一般的企業法人以出借人身份與西方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並向其提供借貸資金,屬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關於「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規定,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南方公司應被告的要求為其借款提供了公司帳戶,但沒有實際使用該借款,原告要求南方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筆者觀點: 在借款協議簽訂時,西方公司尚未正式成立,還沒有企業專用銀行帳戶,於是借用南方公司的銀行帳戶,告知東方公司將該筆借款匯入南方公司帳戶。東方公司按西方公司要求將款匯入南方公司帳戶。根據《最高院民訴意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列為共同訴訟人,意味著出借銀行帳戶方要為自己的出借行為與借用人一同承擔連帶責任。企業的銀行帳戶是用以經營性資金存入、轉出專門設立的,並不是用來出借給其它企業轉帳用的。另,對於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一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認定其無效。南方公司在該筆借款中扮演的角色,無疑對出借方與借用方違反金融管理法規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理應對合同無效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⑨ 公司向銀行貸款,然後把筆貸款都借給了老闆使用,請問每月產生的銀行利息有誰承擔具體分錄怎麼做
如果手續健全,這是典型的轉貸業務。公司支付銀行貸款利息列為,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公司收到老闆借款利息,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財務費用
以上兩項借、貸財務費用差額列入企業所得稅核算項目。
⑩ 本人從銀行貸款,貸款打到朋友公司賬戶,然後借用朋友的公司賬戶.這種情況產生稅務嗎
這個需要你朋友在賬務上稍微處理一下,這筆錢可以記為借款即可,這樣就不用交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