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債權人可否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
法律分析:可以。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並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只起訴擔保人(保證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則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債務人(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② 只起訴擔保人
法律分析:因為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在債務人財產未被依法強制執行前,不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應該先起訴債務人,如果債務人仍不能履行,才可以起訴擔保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③ 擔保人怎麼起訴借款人貸款詐騙
法律分析:擔保人起訴借款人詐騙的,可以直接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當債務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則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否則,擔保人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擔保人的行為有過錯的,其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④ 能否單獨起訴連帶責任擔保人
債權人可以只起訴連帶責任起訴保證人,保證人是可以作為單獨的起訴主體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1、一般情況下,擔保人都是互相承擔連帶責任,具體還要根據你們與信用社簽訂的聯保協議確定。
2、沒有發生貸款的人,作為擔保人,還是要承擔擔保責任,你們之間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3、你們所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信用社可以找你們其中的任一人承擔全部責任,一人承擔後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一般情況下,數額是均攤的。
4、擔保人還款後,可以向其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財產范圍內)主張權利。
5、注意時效,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時效一般是在主債務期限屆滿後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 騙取貸款罪擔保人能否免責
法律分析:借款人構成詐騙罪的,擔保人是否免除責任要根據下列情況來認定:1、擔保人不知道對方實施詐騙,而且擔保人也是受詐騙提供擔保的,可以確認擔保無效,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2、擔保人雖然不知道對方實施詐騙,但借款人沒有詐騙擔保人,其是自願提供擔保的,應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3、擔保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詐騙的事實,或者參與其中的,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不僅應承擔還款責任,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⑥ 只起訴連帶保證人的訴訟請求可以嗎
法律分析:債權人可以只起訴連帶責任起訴保證人,保證人是可以作為單獨的起訴主體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1、一般情況下,擔保人都是互相承擔連帶責任,具體還要根據與信用社簽訂的聯保協議確定。
2、沒有發生貸款的人,作為擔保人,還是要承擔擔保責任,之間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3、所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信用社可以找其中的任一人承擔全部責任,一人承擔後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一般情況下,數額是均攤的。
4、擔保人還款後,可以向其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財產范圍內)主張權利。
5、注意時效,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時效一般是在主債務期限屆滿後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⑦ 借款合同只起訴擔保人可以嗎
一、借款合同只起訴擔保人可以嗎
1、借款合同只起訴擔保人可以。但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債權人僅起訴擔保人,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僅起訴擔保人的,受到擔保人的先訴抗辯權對抗。但若主合同經過訴訟後仍不能履行,保證人也不履行保證責任的,可以起訴擔保人,人民法院也應追加被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僅起訴擔保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八條
【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如下: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
4、關於試用期的問題要注意。
⑧ 借款人構成刑事犯罪,債權人能否單獨起訴擔保人
有擔保的民間借貸案件,區分保證責任的類型確定是否可以單獨起訴擔保人。
1、對於承擔連帶保證的民間借貸債務,需要將借款人和擔保人一並起訴,並要求二人承擔清償債務的連帶責任。債權人也可以只起訴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
2、對於承擔一般保證的民間借貸債務,只能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經法院判決並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能清償的,才可以起訴保證人。
3、根據法律規定,擔保債務屬於從債務,即擔保債務是從屬於民間借貸債務的從債務,沒有民間借貸債務,擔保債務即是不存在的債務。這是確定擔保責任的一個前提。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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