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產抵押貸款時,銀行工作人員有義務向抵押人解釋清楚嗎
您好,正常來講,銀行的客戶經理應該跟您講清楚,貸款的相關事宜,並且提醒客戶出現逾期會產生的後果。
② 貸款人的責任
最好不要,即使他是公務員。因為如果借款人無錢還債,由擔保人償還,這是近年來發生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較常見的尷尬現象。由於借款人玩失蹤或喪失償還能力,債權人往往將擔保人一並告上法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有兩種方式,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法院必須先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強制執行債務人以後仍無法履行債務的,方可向保證人執行;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典型案例
案例1:在空白借據上摁手印擔保人被判還款20萬
2009年5月,李強因公司經營急需20萬元資金周轉,便找張某借款,張某要求李強提供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人作連帶責任擔保。於是,李強找到劉勇稱自己想向張某借款2萬元,讓劉勇作擔保。劉勇不好意思拒絕,便在空白借據上寫上「擔保人劉勇」的字樣,並摁上手印,還向李強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隨後,李強在空白借據上填上內容後,向張某借得現金20萬元,約定期限為3個月。借款到期後,李強因生意虧損,無法還清借款本息遂逃之夭夭。張某找不到李強,便將擔保人劉勇起訴到法院,要求劉勇償還20萬元借款。
城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勇對出具空白擔保書導致借款數額被擴大具有過錯,其在空白字據上簽字、摁手印時,應當預見李強可能會超出借款數額,不加核實本身就是一種間接故意過錯。出借人張某憑借劉勇的簽字、手印、身份證復印件,有理由相信借條中的全部內容是劉勇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擔保合同成立,判決劉勇承擔20萬元還款責任。
案例2:銀行放貸事後找擔保擔保人責任被減輕一半
某化工廠以購原材料為由向銀行申請貸款200萬元,並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每季度支付利息一次,時間為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另一家設備公司事先口頭向銀行承諾為化工廠提供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事後補簽了擔保合同。貸款到期後,某化工廠未能償還貸款及利息,銀行遂將化工廠和設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化工廠立即歸還貸款本金200萬元及相應利息,設備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作為保證人的設備公司事後對保證合同進行了追認,使保證合同成為有效合同,所以應按保證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應當適當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設備公司只需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其清償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化工廠公司追償。
案例3:個人貸款後「人間蒸發」朋友擔保被迫清償還貸
家住七里河區的劉某因資金無法周轉,向農村信用合作社提出貸款申請,在簽訂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之前,信用社工作人員告知劉某需要找一名擔保人。於是,劉某找來朋友陳某。陳某在蘭州市一家國有企業擔任領導職務,他未多做考慮,便答應為劉某貸款做擔保人,兩人很快和信用社簽訂了一份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
劉某如願拿到4.4萬元貸款,按照合同,劉某需在2010年2月20日之前,還完所有利息和本金。截至2月20日,劉某隻支付了利息800餘元,未還清余額本息。信用合作社將劉某和陳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法院判決借款人劉某依法還款,同時認定擔保人陳某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後借款人劉某不知所蹤,這筆款項只能由擔保人陳某清償。
本報記者 陳霞
■專家說法
主持人:本報記者 陳霞
嘉賓:甘肅正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振東
甘肅聖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梁建麗
甘肅致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軍
主持人:在現實生活中,因擔保而官司纏身的人很多,那麼「擔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梁建麗: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這是降低貸款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反過來對於擔保人而言,如果沒弄懂「擔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擔的責任的話,無疑給自己加重了負擔。根據《擔保法》規定,只有在借條上註明「一般保證」或是寫明「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才承擔較輕的「一般保證」法律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王振東:《擔保法》第六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案例1中民間借貸合同並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應依法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連帶清償。
主持人:《擔保法》中對擔保人主體資格有怎樣的界定?在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減輕責任?
王振東:在《擔保法》中,對擔保人主體資格作出了明文規定,其中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國家機關從法律上來說雖然也是屬於法人,屬於機關法人,但是,其財產和經費是由國家財政撥付,是為了保障其履行社會管理職責,除其從事民事活動是為滿足自身需要外,不得直接參與經濟活動。因此,國家機關沒有保證人的資格,不得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根據《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張軍:案例2中的認定和審判並不復雜,應肯定的是,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是有過錯的。該案中,發放貸款的銀行存在兩方面過錯:一是在僅有口頭承諾,未簽訂書面擔保合同的情況下,違反貸款程序向借款人發放了貸款;二是未完全履行貸款合同中應盡的法律義務和約定義務,因《借款合同》系格式合同,約定了貸款人的權利和借款人的義務,銀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應按《貸款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監管職責,即借款人有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案中,因銀行監管不力,未能及時採取措施追回借款,擴大了損失,加重了保證人的風險,銀行應該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作為保證人的設備公司雖然事後對保證合同進行了追認,使保證合同成為有效合同,保證人應按保證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適當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設備公司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
主持人: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擔保人在擔保行為發生之前應考慮哪些問題?
張軍:首先要多方考察被擔保人的信譽。一般來講,被擔保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要想知道被擔保人的信譽高低,可以根據自己與被擔保人的平時接觸來判斷。還可以找被擔保人有經營業務的人或被擔保人的其他熟人進行了解。切不可礙於親戚、好友、同事、同學、老上級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計後果,盲目地做擔保人,這種做法風險較大。如果對被擔保人的信譽不了解,就不要為其擔保。還要摸清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對擔保人來說,風險大小主要取決於被擔保人償還債務能力的大小,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越大,擔保人的風險就會越小。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財產多少和負債數額的大小決定的。故在提供擔保時,首先要看被擔保人能支配的財產是否可以償還貸款。再者要摸清被擔保人負債的多少。如果被擔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財產與貸款數額相差較大,或者被擔保人雖然有自己的財產,但負債累累,就不要為其提供擔保。
梁建麗: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就是專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債務人要求為其作擔保時,擔保人有權要求其提供相應的人或物作為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反擔保的設立實質上是為擔保責任進行分擔,在擔保責任較重的合同中,反擔保責任設立越大,各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就越小,其財產損失的風險也相對減少。因此,各位好心的擔保人在為他人作擔保時,最好能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自保」。盡量只提供一般保證。《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在一般保證的狀況下,債權人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先行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後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這樣,擔保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但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有權向主債務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償付債務,保證人的財產隨時可能接受法院執行,擔保的風險相對要大。因此為他人作擔保應盡可能提供一般保證,這樣可減少擔保的風險
③ 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的經辦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確定貸款條件的依據是:企業單位設置的合法性、經營的獨立性、自有資本的足夠性、經營的盈利性及貸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企事業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貸款辦理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65周歲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且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良好職業,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4、貸款用途明確,符合國家規定,且可提供相關證明;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3)銀行貸款工作人員義務擴展閱讀:
商定的原則:
一、合法、自願和誠買信用原則
合法的原則是指貸款條件的協商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自願的原則要求擔保公司和協作銀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要出於自己本身的願望,不能在存在非經濟強制的環境下簽訂。
在我國,商定貸款條件時,特別要注意排除政府部門行政干涉的影響。誠實信用原則說明,一旦貸款條件協商完成後,各方都要守信盡力履行自己的義務,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完成。
二、平等和公平的原則
平等和公平原則意味著雙方是對等的經濟主體,在協商具體條件時,其中一方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為自己謀求不對等的利益。貸款條件商定雙方遵守這一原則,在現階段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擔保公司規模較小,較之銀行處於弱勢地位。
因此,在開展擔保業務的過程中,銀行獲得收益卻幾乎不承擔什麼風險。這不符合收益和風險對等的原則,不利於雙方長遠穩定關系的發展。
④ 貸款對銀行有什麼意義銀行負責貸款的工作人員,主要工作是什麼
1、貸款屬於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是其最主要的業務活動,也是其收益最大的經濟活動,是其利潤的最大來源。
2、商業銀行通過貸款支持社會各經濟部門的生產和流通,促進經濟增長。
3、貸款有不同的類型,如短期、中期、長期貸款,一次性和分期償還貸款,信用和擔保貸款,等等。
4、負責貸款的工作人員要在貸款的各個環節把關,比如貸款申請人的資質審查、貸款條款的設定、貸款利率的設計、貸款的還款追蹤等,從而保證貸款安全收益。
⑤ 銀行貸款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這是銀行和學校之間的協議,如果是因為學校當方面違約,那銀行就沒有責任。學生在這件事的責任就是能按規定換清款;學校則只是一個信用的代表人,連接學生和銀行的中間方,是為學生向銀行提供信用的;銀行則負責貸款給學生。
⑥ 銀行貸款 聯系人有法律責任嗎
申請表中的聯系人的主要義務是在貸款機構無法聯繫到借款人時幫助聯系借款人,並不承擔貸款責任,在實際操作中聯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寫,而很多情況聯系人並不知其已成為「聯系人」,銀行也並不審核聯系人的相關信息,故此「義務」即非法定也非約定義務,對聯系人不具有約束力。
⑦ 銀行信貸業務人員的職務具體是做些什麼謝謝!
1、職務這個詞不對,工作和職務級別無關。
2、信貸業務人員分前台和後台:
你所說的應該是和我崗位一樣的職責
營銷貸款,吸納存款(現在還沒有任務),信用卡,理財產品,U盾,手機WAP,但主要是受理貸款申請、收集資料、掃描上報;
後台的基本上是審批和貸後檔案管理。
⑧ 銀行做擔保業務時,信貸員有義務告訴擔保人應承擔的哪些責任不
在做擔保業務是,信貸人員有義務告知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和風險,擔保人清楚自己責任義務後,才能合規辦理其擔保業務,雖然法規是以白紙黑字為准,但是擔保人在未知其義務責任情況下辦理擔保,信貸人員將涉嫌違規操作。
⑨ 銀行貸款人,其審查義務是實質上的還是形式上的
形式上多點感覺,實質上你沒有這個時間和權力呀 ,不是公安局,所以形式上不出錯,有問題了那是貸款人的弄虛作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