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已退休能做子女的房貸擔保人(或共同還款人)嗎
銀行首先是找貸款人,貸款人不償還貸款的情況下銀行是處理房產。到最後一步才會找擔保人償還的
⑵ 18歲孩子買房父母擔保還款可以貸30年嗎
房產證如果只有這個孩子名字,銀行是不會批貸款的 因為18歲根本沒有還貸能力,就算父母擔保,銀行程序也過不去 除非房產證上有父母名字,貸款人可以直接寫成父母
⑶ 父母年齡較大辦理貸款,可否子女擔保
理論上或者法律上可以,但是具體要看銀行的內部要求和條件,因為不同的貸款種類、借款人條件、擔保人條件、擔保措施都有不同要求,建議直接咨詢經辦人。僅供您參考。
⑷ 子女在銀行貸款父母為期擔保子女還不上銀行貸款期父母的養老退休金會被扣掉嗎
摘要 是的,子女貸款父母簽字就作為擔保人了,從法律上來講,如果子女還不上的話,擔保人是會被連累的。
⑸ 子女辦房貸父母擔保要負什麼責任
子女辦房貸,父母並不需要負什麼責任,因為子女的房貸都是成年人,有義務對自己的債務進行負責,父母並沒有什麼連帶責任,也沒有什麼負債直腸子,在復查這些道理,誰借的錢就誰還?上面的借貸合同都會寫得很清楚。如果是父母擔保的話,就需要出連帶責任,如果子女還不上的話,可能需要父母來償還。所以父母也不要輕易的給子女做擔保。不然還不上的時候就需要父母給子女還貸款了
⑹ 父母可以給子女擔保貸款買房嗎
可以。
個人住房擔保貸款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購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本息的責任。銀行發放貸款的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6)父母擔保子女貸款年限擴展閱讀:
擔保人的相關規定: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5、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6、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⑺ 子女按揭買房父母咋擔保
法律分析:只要符合擔保的條件,父母也是可做擔保人的。擔保是為了保障債權能夠實現。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債務人到期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⑻ 父母擔保子女貸款可以嗎
可以的。
如果父母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及證明,更容易進行擔保。
⑼ 父母作為給子女擔保買房
1、父母給孩子買房,父母持有的付款收據就可以作為贈與證明。 2、父母給孩子買房,是登記在孩子的名下的,要是登記在父母的名下,那就不是對孩子的贈與。 3、房子是父母出錢購買的,因系為子女購買,所以購房款收據上記載的應當是子女的名字,但只要付款收據由父母持有,那就能證明該款是父母所出。只要能證明購房款系父母所出,而房子又登記在孩子的名下,這就能表明是父母贈與孩子的。所以,父母持有的付款收據,能作為贈與證明。
⑽ 子女貸款買房父母應該如何擔保
子女按揭買房父母的擔保方式: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只要符合擔保的條件,父母也是可做擔保人的。擔保是為了保障債權能夠實現。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債務人到期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