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借名購車法院判決後不執行怎麼辦
法院判決拒不執行強制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包括帳號,帳戶、來往帳目和存款余額。凍結,是人民法院為了確保法律文書所確認權利的實現,不準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支取、轉移。劃撥,是將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強制轉讓給權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有權扣留被執行人的工資、獎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給權利人。有關單位按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的要求,有義務協助從被執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權利人,此措施適用於公民個人金錢的執行。
(3)查封、扣押、凍結、變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此措施適用於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形財產的執行。查封是一項臨時性措施,把被執行人的財產貼上人民法院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使用、轉移或處分。扣押是一項臨時性措施,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場所或就地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處分或轉移。查封、扣押不改變財產的所有權,其目的是促使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關單位拍賣、變賣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將被執行人的財產,委託商店等部門代為出賣或收購,以所得現金償還權利人。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已查封、扣押的財產,用公開的方式,讓買受人用競爭的方法出價,確定買賣關系,將所得現金償還權利人。拍賣是實現財產換價的一種較為公平合理的方法。對於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則應交有關部門按國家價格收購,即不適用拍賣也不適用變賣。
❷ 被借名買車,車被強制注銷,違章誰來交
借名人的法律風險
對借名人來說:如果被借名人(車輛登記人)將車輛再次出售,或者將車輛抵押給他人,或其死亡後子女主張繼承權,或者因某種原因需要出讓的指標,要求解除借名協議,確認車輛歸其所有,都會給借名人帶來重大財產損失。具體而言:
一是被借名人事後否認借名購車事實的存在,拒絕履行借名協議,在借名人符合購車條件,搖號中簽後,拒絕配合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生活中有一些借名購車行為發生在親屬、朋友之間,雙方基於感情信任,多為口頭約定,較少簽訂書面協議,登記人可能為獲取經濟利益或因其他原因,不顧及親情、友情,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購車的事實,進而在借名人符合購車條件時拒絕配合為其辦理車輛產權過戶手續,由此導致糾紛發生。
二是被借名人在指標轉讓或租賃期間因自身需要購車或規避自身風險等其他原因而改變主意,需要該指標,要求借名人返還車輛(指標)。如果借名人一直沒有獲得購車資格,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北京現有的案例,借名人將承擔喪失車輛實際所有權的風險,登記的車主應將取得車輛和號牌所有權,但需支付實際購車人相應的折價款,以保證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
三是借名購車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購車指標屬於一種許可資格,並非物權法保護意義上的物,所以,是不可以作價買賣的,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購買人必須滿足規定的條件並在搖號中簽後,才具有購車資格,由此,車輛購買主體具有了專屬性。因借名購車違反了相關政策,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審判實踐中,存在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可能。四是車輛因登記人(被借名人)涉訴而被查封或執行處分的風險。眾所周知,根據公示公信原則,車輛所有權登記證載明的登記人為所有權人,正因為如此,一旦被借名人涉訴,法院會根據登記情況查封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車輛,該車輛作為其財產就面臨被查封或執行處分的風險,盡管作為實際出資人可以作為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並在不滿異議回復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但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並且根據目前公布的相關案例來看,法院也很難支持。
被借名人的法律風險
對於被借名人來說,風險同樣存在:
一是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車輛由借名人實際佔有使用,無法對車輛進行有效控制,可能在發生車禍時與借名人(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能因為借名人的過錯承擔違章罰款、車輛保險等方面責任;
二是喪失個人信用的風險,對於借名後貸款買車的情況而言,借名人是實際還款人,被借名人是名義還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償還貸款,就有可能對被借名人(名義還款人)造成信用損失;
三、被借名人收到行政處罰的風險,根據《北京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地三十一條的規定,小客車指標僅限本人使用,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出借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收回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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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借名貸款,現在我無力償還,這樣構成貸款詐騙罪嗎嗎
有可能,要看怎麼借名貸款法。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❹ 未成年人借名貸款買車,被查出後會被借名的成年人會承擔什麼責任
借名貸款和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是兩個概念,所以A出了交通事故B沒有任何責任。
❺ 別人借我的名字貸款買車,
按照現行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實際購車者的擔保人,在別人不能清償貸款時,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也就是由擔保人來全部清償,在清償後有向實際購車人追償的權利。
首先,這不僅僅是借名字,而且還要借用身份證信息。簡而言之,其實就是以你的名義在銀行貸款,一旦對方還不上錢的話,銀行直接找的人就是你,因為是以你的名義貸的款,銀行就會要求你還錢。包括,如果在還款過程中他如果還款不及時,還會對你的信用產生不良影響,導致你再貸款就很困難了。
再則,借名買車發生事故,車輛登記人是法律意義上的車主,當肇事司機無力賠償時,車主就要承擔連帶責任。被借名人的風險:
1,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車輛由借名人實際佔有使用,無法對車輛進行有效控制,可能在發生車禍時與借名人(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能因為借名人的過錯承擔違章罰款、車輛保險等方面責任;
2,喪失個人信用的風險,對於借名後貸款買車的情況而言,借名人是實際還款人,被借名人是名義還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償還貸款,就有可能對被借名人(名義還款人)造成信用損失;
3,被借名人收到行政處罰的風險。如根據《北京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小客車指標僅限本人使用,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出借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收回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5)借名購買車輛拒還貸款擴展閱讀
貸款的注意事項
1、在申請貸款時,借款人根據貸款利率,對自己的經濟實力,還款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設計還款計劃,並適當留有餘地,不要影響自己的正常生活。
2、選擇適合的還款方式。有等額還款方式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兩種,還款方式一旦在合同中約定,在整個借款期間就不得更改。
3、每月按時還款避免罰息。從貸款發起的次月起,一般是次月的放款時間為還款日,不要因為自己的疏忽造成違約罰息,導致再次銀行申請貸款時無法審批。
4、妥善保管好您的合同和借據,同時認真閱讀合同的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❻ 借名字給別人貸款買車可以嗎
按照現行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實際購車者的擔保人,在別人不能清償貸款時,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也就是由擔保人來全部清償,在清償後有向實際購車人追償的權利。
首先,這不僅僅是借名字,而且還要借用身份證信息。簡而言之,其實就是以你的名義在銀行貸款,一旦對方還不上錢的話,銀行直接找的人就是你,因為是以你的名義貸的款,銀行就會要求你還錢。包括,如果在還款過程中他如果還款不及時,還會對你的信用產生不良影響,導致你再貸款就很困難了。
再則,借名買車發生事故,車輛登記人是法律意義上的車主,當肇事司機無力賠償時,車主就要承擔連帶責任。被借名人的風險:
1,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車輛由借名人實際佔有使用,無法對車輛進行有效控制,可能在發生車禍時與借名人(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能因為借名人的過錯承擔違章罰款、車輛保險等方面責任;
2,喪失個人信用的風險,對於借名後貸款買車的情況而言,借名人是實際還款人,被借名人是名義還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償還貸款,就有可能對被借名人(名義還款人)造成信用損失;
3,被借名人收到行政處罰的風險。如根據《北京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小客車指標僅限本人使用,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出借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收回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6)借名購買車輛拒還貸款擴展閱讀
貸款的注意事項
1、在申請貸款時,借款人根據貸款利率,對自己的經濟實力,還款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設計還款計劃,並適當留有餘地,不要影響自己的正常生活。
2、選擇適合的還款方式。有等額還款方式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兩種,還款方式一旦在合同中約定,在整個借款期間就不得更改。
3、每月按時還款避免罰息。從貸款發起的次月起,一般是次月的放款時間為還款日,不要因為自己的疏忽造成違約罰息,導致再次銀行申請貸款時無法審批。
4、妥善保管好您的合同和借據,同時認真閱讀合同的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❼ 借名給別人購車,後悔了,商量不果,怎麼辦
那你就告訴他,這車我的名字,我到車管所掛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