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車貸年限 > 寧德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

寧德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

發布時間:2021-07-05 21:26:54

A. 提取寧德公積金余額的話是不是一定要先還公積金貸款

符合條件即可提取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B. 已經貸款的人,可以把商業貸款轉成寧德公積金貸款嗎

要看當地是否有商轉公的政策,具體咨詢銀行工作人員
商貸轉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下列7個條件:
1.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2.借款人必須是原住房貸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需為買受人);
3.原商業性購房貸款未結清且銀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結清貸款;
4.原商業性購房貸款還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記錄良好且無逾期貸款余額;
5.所購房產已取得當地房地產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且為鋼混結構;
6.所購房產可以設定抵押權的商業貸款可以轉公積金貸款;
7.未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商貸轉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所需材料(所有資料均需提供原件):
1.購房合同原件;
2.稅務部門出具的購房發票原件;
3.《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證》原件;
4.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距失效期在一年以上);
5.結婚證原件或單身證明原件(單身證明加蓋單位行政公章);
6.戶口簿原件;
7.銀行結清證明及還款憑證原件;
8.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原件。

C. 寧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工作的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活動。
第四條 職工繳存的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消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職工所在單位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查詢、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有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權利。
第二章 管理組織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寧德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是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依法對市財政部門審核公積金中心申報核銷的公積金呆賬、壞賬進行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事項,可以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體承辦。
第八條 寧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得掛靠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與其他部門或單位合署辦公,也不得興辦各類經濟實體。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監督檢查本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在管委會授權范圍內審核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以及緩繳申請;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繳存情況;
(九)承辦市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管理中心在各縣(市)設立辦事處,在市區設立營業部,辦事處和營業部主任由管理中心任命。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各辦事處、營業部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住房公積金政策咨詢;
(二)執行、完成管理中心制定的歸集、使用計劃,並編制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在指定銀行開設辦事處住房公積金賬戶;
(四)執行統一的規章制度,承辦職工住房公積金的開戶、繳存、提取和職工個人住房委託貸款,並進行明細核算和檔案管理;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催繳、對賬、查詢和個貸回收工作;
(六)執行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內部核算,對辦事處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和成本核算,並定期向管理中心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七)按規定提取風險准備金,發生呆賬時,向管理中心提出核銷申請,管理中心按規定程序報批後,辦理呆賬核銷手續。
(八)編制辦事處的管理經費預決算,報管理中心統一核定、由市財政局審批後執行,各辦事處應定期向管理中心報送管理經費財務會計報表。
(九)承辦管理中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履行審計監督。勞動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管、土地、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管理中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內部管理制度,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信息化。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管理中心委託銀行承辦上述業務,應簽訂委託合同(或協議)。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十二條 凡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簽訂委託收款結算協議,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且在辦妥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手續。單位錄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審核文件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 發生合並、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變更或者注銷繳存登記,並且在辦妥手續之日起2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審核文件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或者託管手續。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等手續,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10日內仍不辦理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予以直接辦理。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總額)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原則上不應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中央駐閩單位及其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職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具體繳存比例嚴格按照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程序報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自行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自發放月工資之日起5日內,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受託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或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採用委託收款結算方式,進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必須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方可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七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1999年4月3日《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日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設立託管賬戶,對下列情況職工的住房公積金進行託管管理:
(一)單位已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二)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但暫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
(三)勞動人事關系掛靠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的;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確認的其他情況。
住房公積金進行託管賬戶管理,有關單位和職工本人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和未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列入第一清償順序優先清償。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一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管理中心在制定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時,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和用於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
(八)在職期間被判刑,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也可以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憑該職工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或遺贈人的有效遺囑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按照本條第(二)、(三)、(四)、(七)、(八)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的,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注銷。
第二十四條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一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擁有該住房所有權的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但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審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單位不為職工出具提取證明的,職工可以憑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多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的70%。貸款期限原則不得超過職工法定退休年限,特殊情況可按法定退休年限延長五年,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管理中心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實行對賬制度,每年對賬一次,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給以結息,並且向職工發放結算清單,告知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情況。管理中心應建立年度驗審制度,督促單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職工、單位有權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管理中心、受託銀行應當無償受理,不得拒絕。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託銀行、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
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託合同對受託銀行進行檢查、核實,並且督促受託銀行及時按照操作規范,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有關業務,為單位和職工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
受託銀行應當按期向管理中心提供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的足額繳存;
(三)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啟封。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管委會審議。
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管委會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應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各辦事處的管理和監督。各辦事處應定期向管理中心報送財務、統計等報表,定期報告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支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履行工作職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所提金額;職工採取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追回被騙的貸款本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依法處理。

D. 福建寧德地區住房公積金還完多久可以重新貸款

你還完辦理貸款結清手續應該就可以了

E. 我在福安上班想在寧德買房,可以用我的公積金貸款嗎

可以的,這種情況屬於異地公積金貸款。
住建部明確規定公積金異地貸款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台賬;
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

F. 福建省寧德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寧德市住房積金最高貸款額度限定:
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夫妻組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公積金貸款年限為最高30年。

G. 寧德 提取公積金後多久可貸款

建議辦理貸款之前不要提取公積金,以免影響公積金貸款額度
公積金貸款流程:
1.借款人至受理網點申請貸款;
2.受理網點代為辦理家庭名下房產狀況查詢;
3.受理網點受理;
3.簽約;
4.審批;
5.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6.銀行放款。

H. 我在福州交的住房公積金,在寧德可以貸款買房嗎

可以申請公積金異地貸款。

異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
職工在就業地(繳存地)繳存、在戶籍所在地(貸款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繳存地公積金繳存證明向貸款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個人或租房貸款。
貸款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審批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時,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出具該職工及其配偶在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情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辦理公積金異地貸款所需資料有:
1、申請審批表(蓋單位行政公章)(3份);
2、申請人家庭及社會關系調查表(3份);
3、購房合同復印件(3份)備案原件;
4、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正反兩面復印件(3份)原件;
5、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證明(3份);
6、申請人提供一名常駐本行政區域內且在本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固定聯系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號碼(3份);
7、婚姻證明復印件(未婚、離異的,需提供借款人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證明)(3份)原件;
8、加蓋借款人及配偶單位公章的月工資證明(月工資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近3個月工資明細表)(3份);
9、首付款收據復印件(3份);
10、個人徵信業務授權書(臨櫃填寫,夫妻各一份);
11、信用報告查詢申請表(臨櫃填寫,夫妻各一份)。
異地貸款戶購買二手房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評估報告(3份)。

I. 請問住房公積金要交納多久才可以貸款買房

如果是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足額交納6個月後,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如果是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足額交納1年後,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

閱讀全文

與寧德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買車無息貸款多久到賬 瀏覽:442
住房貸款計算器手機 瀏覽:305
房子25年以上抵押貸款 瀏覽:947
個體戶貸款2年無息貸款可以借營業執照嗎 瀏覽:112
無息貸款報銷保險 瀏覽:995
工商銀行貸款工作證明格式寫錯 瀏覽:671
房產銀行可以二次抵押貸款 瀏覽:356
正規小額貸款平台前十 瀏覽:235
銀行貸款工作履歷 瀏覽:193
在網上貸款合法么 瀏覽:730
貸款時銀行流水計算方法 瀏覽:700
支付寶學生小額貸款平台 瀏覽:955
在手機中國銀行上能貸款嗎 瀏覽:651
農村信用社貸款證到期補辦 瀏覽:865
手機貸款和銀行貸款哪個利息更低 瀏覽:263
天津創業無息貸款 瀏覽:842
公積金貸款房產證能加父母名字嗎 瀏覽:513
銀行網上貸款到期如何續展 瀏覽:668
無工作貸款軟體下載 瀏覽: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