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發商送車位,但是得以業主名義貸款15萬開發商還,靠譜嗎
不靠譜
以業主的明以貸款的話借貸關系依然是屬於業主
而且此行為很有可能牽扯騙貸
⑵ 為什麼開發商一定要讓住戶買車位
如今,買房已經成為了土豪小夥伴們的人生大事,對於選什麼樣的戶型,各位土豪們一定再熟悉不過了。當然,作為人生贏家,買房沒有車位怎麼行。那就去看看開放商給出的價位吧,便宜的有10萬,貴的竟然能到20萬,甚至一線城市還有上百萬的天價車位。
⑶ 開發商利用手段逼業主買車位
如果開發商逼迫業主買車位的話是可以進行維權的,可以告他們。
⑷ 開發商以反租車位的方式讓業主貸款購買車位是否合法
這是為了處理車位的一種促銷手段,如果覺得不合適你完全可以不買的。
因為有銀行作為擔保一般不會有問題的。
⑸ 想貸款買車位,而開發商說只能全款買,有銀行能操作車位貸款嗎
呵呵,看來此哥們很有眼光,若可以多買幾個,現在很多都轉向了,從炒房到炒車位了!頂起!
⑹ 業主爆料,開發商要求業主要麼買車位要麼按小時收費,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隨著我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收入的上升,我們現在基本上家家戶戶都有車,但是在車的使用方面肯定會存在著停車的問題,這一些問題也是困擾到了我們。在小區裡面停車也是值得我們注意的,因為小區裡面有停車位的設置,所以說在這一方面也應該按照要求來停車。在熱點上就有業主爆料,開發商要求業主要麼買車位要麼按小時收費,網友們對於這種行為都比較抗拒,同時也表達了自己的一系列觀點。對於業主爆料,開發商要求業主要麼買車位要麼按小時收費這件事情來說,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行為。
⑺ 購房合同已簽,開發商單方面要求必須購車位,否
先看看法律是怎麼說的
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不好理解?舉個例子吧!
案例一:
今年5月,劉先生購買的項目開始交房。在劉先生繳納相關費用並收房後,要求工作人員帶他看看情況時發現,開發商贈送的停車位,位於房屋所在小區附近的公共道路上;而且他使用該停車位,還需要每月繳納200元的停車費用。對此劉先生提出質疑,一是既然是贈送的車位,為什麼還要交費?二是這200元錢是交給誰的?
案例分析:
依據規定,如果開發商承諾贈送的車位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處置。由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的道路兩旁自行劃線分割出若干停車位,其產權歸屬取決於停車位所在的道路性質。
所以對劉先生的停車位,如果車位所在道路是市政道路,其產權當然屬於國家所有,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開發商在取得政府授權與批準的前提下設立,可贈送或出租。如果該條道路是小區的公共道路,則其土地使用權已歸全體業主按比例共同享有,該類型的停車位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劉先生屬於租用車位,並無贈送之實,如果屬於第二種情況,車位原本就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就沒有必要再交費了。
案例二:
馬女士去年年初買房並獲贈地下車庫車位,房子和車位都簽了合同。馬女士說,房屋手續已經全部結束,等到如今要給車位辦理產權證時,又被要求交500多元的辦證費。收這個辦證費是否合理?劉女士表示懷疑。
案例分析:
根據規定,如果不佔用業主共有場所,那麼開發商可以以出售、贈送、出租的方式與業主約定車位的歸屬,開發商的贈送承諾合法有效。且規劃為停車場地並符合產權登記技術規范,且建設費用又未列入開發成本和分攤面積出售給購房人的停車位,其所有權應當屬於開發商。這種車位作為特殊的不動產,和商品房一樣,能銷售、贈與,也能辦理產權證。
對於這種車位,只需要將車位贈與協議(合同)拿到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備案,面積經過主管部門實測後,就能辦理產權證了。辦車位產權時,需要繳納的契稅、辦證費,以及大修資金,具體數額根據車位的估值不盡相同。
所以這樣看來,馬女士在辦證時被收取費用並無不合理。在此還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有必要看清車位買賣時的交易對象,因為只有是產權車位,才可以自由的轉讓和出售。如果不是產權車位,則需問清該車位的使用年限是多久,比如有70年使用權車位,還有的則是租賃性質的車位,時間不得超過20年等。
還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人防車庫禁止買賣。
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第二,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
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第三,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
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並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⑻ 物業公司如何更好的處理對於開發商買車位與業主之間如何作為第三方去溝通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車位問題核心是產權問題,按行業慣例,地下車位是單獨出售或配套房屋銷售,物業公司是按合同協議約定內容提供相應價值的服務,地下車位的產權如果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同樣也是業主,也是物業服務的對象。從這個意義上講,開發商和房屋業主是平等地位,都是物業要服務的對象,延伸說,房屋建成沒有賣出去以前,開發商本身就是「業主」!
採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