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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貸款的統計口徑

發布時間:2022-07-02 01:15:34

Ⅰ 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

什麼是涉農貸款

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三)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填報機構發放給注冊地位於城市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從事農、林、牧、漁業活動以及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貸款。包括城市企業貸款和城市各類組織支農貸款。

鑒於農村、農業、農民屬於不同的分類標准,制度將涉農貸款分別按照城鄉地域、用途、受貸主體進行分類統計,從不同側面反映金融業對農村、農業、農民的貸款支持力度。在對農村貸款的統計上,分別統計了農戶貸款、農村企業貸款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在對農業貸款的統計設計上,不僅統計傳統的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貸款,還統計了農林牧漁服務業貸款。在對農戶貸款的統計上,不僅統計了農戶生產經營貸款,還統計了農戶消費貸款。從地域上考慮,除了統計農村貸款,考慮到城市也有用於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貸款,因此增加了對城市涉農貸款的統計。

在涉農貸款的分類上,按照城鄉地域將涉農貸款分為農村貸款和城市涉農貸款;按照用途,將涉農貸款劃分為農林牧漁業貸款、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貸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產品加工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農田基本建設貸款、農業科技貸款等;按照受貸主體將涉農貸款分為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各類組織涉農貸款、城市企業和城市各類組織涉農貸款。

《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下發執行後,部分機構反映在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如填報機構對部分指標在理解和執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統計工作量大,數據准確性難以保證,校驗關系與《制度》要求不一致等問題_

一是混淆「承貸主體所屬行業」和「貸款實際用途」_按照《制度》要求,農林牧漁業貸款、支農貸款等指標應嚴格按照貸款的投向和實際用途進行分類和歸屬,而部分填報機構根據貸款承貸主體所屬行業而不是按照貸款實際投向進行分類_

二是混淆「農林牧漁業貸款「與」支農貸款「_前者為承貸主體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貸款;而後者指並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僅提供對農業產前、產中、

產後等環節的支持,部分填報機構錯誤地將二者劃等號,有的把應歸入「支農貸款」的農產品加工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農用物資及農副產品流通貸款等歸入了農林牧漁業貸款,有的將應歸入「農林牧漁業貸款」的歸入了「支農貸款」_

三是混淆「農戶」與「非農戶」_填報機構對農戶的認定口徑不一_有的填報機構以戶籍所在地為標准區分,將戶籍地位於農村區域的居民戶都視為農戶,誤將戶籍在農村但長期居住在非農村區域的居民戶以及戶籍在農村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也計入農戶,擴大了農戶貸款統計范圍;有的填報機構以所從事的行業為標准區分,即認為只有從事農業生產的居民戶才算農戶,錯誤剔除了農村個體工商戶,縮小了農戶貸款統計范圍;還有的填報機構未剔除居住在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或未將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納入農戶統計口徑等_

四是混淆「農村區域」與「城市區域」_部分填報機構將注冊地位於縣及縣級市城區的企業貸款排除在農村區域統計范圍之外_還有部分位於地級市及市郊的填報機構對農村區域和城市區域界定不清,或將企業客戶全部認定為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或全部認定為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未按《制度》執行_

五是混淆「農村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涉農貸款」_「農村企業貸款」應填報發放給注冊地位於農村區域的企業的所有貸款,一些填報機構只填報了農村企業的農林牧漁貸款和支農貸款,除此之外的貸款未予填報_

六是混淆「農產品加工」與「其他加工」_《制度》規定農產品加工貸款中僅包含農副食品加工貸款、紡織加工貸款、木材加工貸款和中醫葯加工貸款四類貸款_有的填報機構將其他不屬於上述四類的其他製造業貸款歸入了農產品加工貸款_

Ⅱ 首貸戶統計口徑

首貸戶統計口徑有變動,由之前的500萬以下變大到1000萬元以下。現在到目前:監管規定,金融機構繼續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作為投放重點,剔除票據貼現和轉貼現業務相關數據。此前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副主任丁曉芳曾表示,發現部分銀行為了完成小微信貸考核任務,採用票據業務來「沖規模」的現象。剔除票據業務後,監管層將引導銀行業將信貸資源更多地投入初創期的小微企業群體。我國大量的中小微企業經過疫情的洗禮,2020年度過了生死危機的考驗,但在產業數字化轉型、中長期經營發展方面,2021年依舊需要政策層面的重點扶持。本次2項新政的發布,將驅動小微金融生態圈進一步優化升級,一批金融科技公司已湧向小微金融助貸市場,譬如360數科、樂信、信也科技、國美金融等。目前,商業銀行與各類基於互聯網平台的金融科技公司通過場景創新、生態布局,爭相搶占政策紅利,謀求小微金融這片藍海的更大市場份額。
一、「首貸戶」考核出爐:銀保監會引導做大增量、敢啃硬骨頭
4月25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了《關於2021年進一步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零壹智庫通過梳理研究,下面從「首貸戶」考核、考核統計口徑調整、產業鏈供應鏈金融創新、小微貸款利率、擔保保險增信產品等角度展開解讀。
1.明確「首貸戶」考核規定《通知》要求,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要主動「啃硬骨頭」,覆蓋小微企業融資供給「空白地帶」,努力實現2021年新增小型微型企業「首貸戶」數量高於2020年;大型銀行要將小型微型企業「首貸戶」佔比納入內部績效指標;根據「首貸戶」真實融資需求和徵信狀況合理設置授信審批條件。
何為「首貸戶」?它是指從銀行業金融機構首次獲得貸款的客戶,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查詢不到客戶以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體系貸款的徵信記錄。這項政策條款的公布,將激發銀行業開發專門的「首貸」類產品,加強對於綠色發展、科技創新與個人工商戶等群體的金融支持力度。
2.普惠小微貸款監測口徑發生變化
監管規定,金融機構繼續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作為投放重點,剔除票據貼現和轉貼現業務相關數據。此前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副主任丁曉芳曾表示,發現部分銀行為了完成小微信貸考核任務,採用票據業務來「沖規模」的現象。剔除票據業務後,監管層將引導銀行業將信貸資源更多地投入初創期的小微企業群體。
央行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末,我國普惠小微貸款余額15.1萬億元,同比增長30.3%,增速比上年末高7.2個百分點;全年增加3.52萬億元,同比多增1.43萬億元。從下述近3年的普惠小微貸款規模與增速走勢來看,整體保持穩定態勢,2021年後疫情時期在政策接連出台的背景下,將進一步拓展小微客群數量。

Ⅲ 針對縣域以下涉農貸款的財政補貼有哪些

財金[2010]116號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我們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積極完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政策,相應修訂了資金管理辦法。現將《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是指財政部門對年度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質量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余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下同)轄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下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中「涉農貸款匯總情況統計表」(銀統379表)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4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余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三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持農業發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放工作遵循市場規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獎勵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比例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於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准按照《關於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定執行。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第六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范圍、獎勵標准、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

第七條 獎勵資金於下一年度撥付,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預測和規定的獎勵標准,安排專項獎勵資金,分別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九條 財政部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轉撥,由縣級財政部門向縣域金融機構據實撥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關於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獎勵資金的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撥付獎勵資金後,及時編制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報告,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後,於財政部撥付獎勵資金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

第四章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涉農貸款統計口徑和財政部規定的獎勵比例,計算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和相應的獎勵資金,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域金融機構應當於年度結束2個月內,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可予獎勵貸款增量、申請獎勵資金金額等信息。金融分支機構以縣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匯總報送。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也應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涉農貸款情況表,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等數據。

(二)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縣級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2)和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等。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送專員辦審核。

(五)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在4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包括本省和各縣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1及表2),並附專員辦審核意見。

(七)財政部審核後,據實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

(八)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轉撥資金。

(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縣域金融機構。

(十)對法人金融機構,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對金融分支機構,縣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專員辦對轄區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情況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監督,規范審核撥付程序,確保獎勵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不定期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不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和不按時報送相關數據的,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拒絕出具補貼資金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縣域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獎勵資金,取消縣域金融機構獲得獎勵的資格,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或者挪用獎勵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撥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獎勵資金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Ⅳ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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