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贷款政策是怎样的
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个人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开展评级,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经总行或一级分行认定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询当地农行。
如需了解,可登录农行官网查看,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RuralSvc/Indivials/MicroCredit/)
Ⅱ 对中国农业银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四、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Ⅲ 住房贷款影响农村小额贷款吗
一、金湖县农户小额贷款发放管理情况
金湖县地处江苏省中部,为农业大县,全辖农村信用社服务11个镇,118个行政村,72000多农户,已全部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到2003年末,共发放农户小额贷款证{含“信用一证通”}44800多本,发证面超过60%,小额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为8000元,“一证通”授信一般在10万元以内。年末,全县小额贷款余额为15332万元,比年初净增9486万元,占农业贷款的比例为27%;小额贷款涉及31600多农户{个体工商户},占总农户的43.9%,占领证农户的77%。2001年以来,全县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到期本金收回率分别达100%、99%、99%,目前小额贷款逾期额为119万元,不到总贷款的2%。逾期贷款产生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农民外出打工、贷款约期与生产周期不够衔接、受自然灾害和市场行情影响导致经营亏损等形成。
该县农村信用社在小额贷款发放管理中,明确“立足农户,面向社区”的定位。坚持“三优先、四确保”的原则,即入股社员贷款优先、农业贷款优先、农户贷款优先,确保授信贷款满足供应、确保手续方便快捷、确保支付方式灵活、确保利率政策兑现。在管理上,建立三项管理机制:一是分片包干,建档到户,台帐监测;二是分层授信,社村合作,联合评定;三是分清责任,按期考核,确保效益。在推进模式上,注重“三个结合”:即与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相结合,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相结合。通过推广小额贷款、农村信用工程,基本达到党政、农民、信用社三满意。由于定位准、措施实,使金湖县农村信用社经营与发展走向良性轨道。一是业务发展速度加快。该县农信社2003年各项存款、贷款分别较上年净增9300万元、14328万元。二是信贷风险不断分散,不良贷款实现“双降”。2003年末,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5359万元、不良贷款率为13.3%,分别比上年下降950万元和6.2个百分点。三是业务收入持续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升。推出小额贷款的第一年就实现扭亏为盈,2002年、2003年分别实现利润320万元和610万元。四是社会效益显著,基本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减轻了农民负担,密切了社政、社农关系,改善了信用环境,缓解了农村基层社会矛盾,加快了农村奔小康的进程。
二、推进发展小额贷款过程中的障碍和问题
经过这几年的探索实践,小额贷款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也积累了丰富经验。从金湖县农村信用社实施情况看,在继续推进和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和困难是:
1、农村信用社资金不足是制约小额贷款持续发展的瓶颈。农村信用社由于结算、网络等竞争手段的制约,导致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组织资金难度大,成本也较高,绝大多数联社存贷比都超过75%,比例超出100%的也为数不少。尤其在春季农业生产资金需求量较大,组织资金储源较少时,矛盾更为突出。
2、少数乡镇干部对小额贷款认识有误区,产生人为梗阻现象。不少乡镇政府只是热衷于帮助农民取得贷款,解决农民的资金困难,部分村组干部向不需要贷款的农户借证贷款,或私借公用,加大了信贷风险,影响着农村信用社支农热情和发展后劲。
3、农村信用社管理水平和信贷力量薄弱是小额贷款持续发展最大难题。农村信用社现有人员素质决定了信贷管理水平低下,少数基层社主任、信贷员发证前审核把关不严,贷后检查清收不力,是小额贷款管理的潜在风险。目前,大多数基层社连主任在内只有2-4名信贷人员,每人要分工负责1-4个村,600-1500农户,难以适应付小额贷款“额小、面广、业务量大”的管理需要。
4、激励保障机制缺失是小额贷款推进缓慢,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农业是弱质产业,投入大风险高,对自然条件依赖性强,潜在风险较大,而小额贷款成本大、业务量集中,但国家对农业、对农村信用社相关配套和优惠政策没有到位,小额农贷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三、小额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第一,农户资金需求层次的变化与小额贷款的额度界定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农民生产方式、经营理念已发生显著变化,对传统农业的资金需求已经减弱,在扩大生产、消费、教育、住房等方面的资金需要大量增加。在农产品加工、购销、规模养殖、运输、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二、三产业的资金需求,已大大超过小额贷款业务所核定的贷款额度,现行的小额贷款必需重新定位。
第二,农户贷款结构性供求矛盾比较突出。一是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和个体工商户拥有部分资金,要扩大规模必然增加投入,且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但缺少有效的抵押、质押物。二是弱势农户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抗御风险能力差,贷款风险相对较大,对这类农户的支持农村信用社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三,贷款用途“农转非”现象难以控制。由于小额贷款后续管理工作难以完成到位,农户贷款后转移用途现象时有发生,如一些本无实际资金需求的农户,利用小额贷款手续简便这一便利条件申请贷款,转借给亲友使用。也有多户借贷一户使用,更有少数村组干部凭小额贷款证私借公用等问题。
四、推进和发展农户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设想
农户小额贷款无疑是发展农业,富裕农民,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强有力的资金后援,无论从支持服务“三农”的角度,还是从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农户小额贷款都必须用好管好,协调各方齐抓共管,在小额贷款管理方式方法上进行总结完善,改革创新,实现支持服务“三农”和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1、多渠道组织资金,有效解决支农资金不足问题。一是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电子化建设进程,切实解决结算渠道不畅问题,通过改进服务,提高竞争能力,进一步壮大资金实力;二是通过清收盘活,增加可用资金;三是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应保持稳定性和持续性,以防釜底抽薪,给农村信用社带来资金困难和经营性危机,切实缓解农村信用社推进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临时周转性资金困难,解决其后顾之忧。
Ⅳ 农民贷款真难
1、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人员申请农户贷款。
2、贷款用途: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
3、贷款条件:
(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含65);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3) 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5) 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6)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1) 农户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
(2) 农户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
自助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
(3) 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
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4) 农户贷款利率:我行现行利率为存单、保单质押贷款,最低执行基准利率下浮10%;有效资产抵押贷款以及专业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最低执行基准利率;农行优质以上客户担保贷款,最低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
其他担保方式的,最低执行基准利率上浮20%。
(5) 农户贷款还款方式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5、农户贷款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等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存单、保单等质押担保。
6、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二是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戚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是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
采用多户联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7、借款人须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我行推荐投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公司,实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
8、农户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Ⅳ 农户贷款的当前农户贷款难的原因与对策建议
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比较复杂,存在诸多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政策和市场因素
作为中部欠发达地区,传统农业比重较大,农业内部结构不尽合理,随着近几年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大力推进农业结构的调整,使农业结构渐趋优化,总体上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由于受地域及局部环境的影响,地方有关配套政策相对滞后,政府短期目标行为比较突出,影响了当地农业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农业的深层次开发。表现为农业主导产业及特色不明显,重点不突出,在结构调整中片面强调市场导向,而忽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一些地方领导行政干预严重,不顾农民意愿,一哄而起,农业结构的调整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如鄂东某县前几年为发展蚕桑,要求农民大面积种植蚕桑,当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后,蚕桑卖不出去,又挖掉蚕桑,后来市场稍有好转,又重新种植蚕桑,不行后又挖桑,形成“种桑、挖桑、再种桑、再挖桑”的怪事,结果不仅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受到损失,挫伤了农民生产和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农业是投资大、周期长、收益小的行业,对农户贷款几乎没有什么盈利,从经营角度讲,农村金融部门对这种低效农业不甚愿意给予贷款,这在客观上制约了对农户贷款的发放。地方相关政策的不配套,缺乏长远眼光和对市场的准确把握,以及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必然影响到信贷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削弱了其支农的力度。
(二)资金因素
农户贷款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发放,而信用社由于多年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大气候的影响,经营中遇到很大困难,不良信贷资产占比重高,资金实力普遍不足。制约了对农业生产和农户所需的信贷投入。资金不足是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突出问题。尽管近几年人民银行对信用社支农再贷款力度加大,资金总的看有所松动,但仍有不少信用社存在资金紧张问题。不少县市信用联社经常动用存款准备金,还有的县市为保付而不得不使用人民银行紧急贷款。信用社资金不足表现为:一是信贷资产质量板结,酿成了流动性陷阱,大多数信用社不良信贷资产占比达80%以上,大量不良信贷资产造成信用社支农能力下降;二是一些信用社亏损过大,占用了大量资金,造成了信用社支付困难,亏损的压力既削弱了信用社支农能力,又加剧了其支付矛盾,形成沉重的包袱;三是结算短脚,异地汇款几度转汇,又难于到帐,使农民客户不能得到快捷、便利的服务,致使一些大户和对公户纷纷转移他行,信用社的业务空间受到挤压,筹资能力受到削弱,进一步导致信用社负债比例失调。
(三)农村信用环境因素
在农村,尤其是在欠发达的贫困山区,人们的信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相对缺乏对信贷资金还本付息的主动性。农村金融业由于本身具有经营上的风险性,对法律机关的依赖性很强,但目前司法效率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使农村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少信用社出于无奈,对大量不良信贷资产只好采取消极态度,一般都不愿意使用起诉方法来保护金融债权,使许多信贷资产处于自然流失状态。农村行政干预贷款现象也十分严重,由于近几年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上收,机构撤并,一些县、乡行政部门指令信用社发放本不应由信用社发放的非农贷款,这些贷款往往都是有借无还,使那些急需资金的农户得不到贷款支持。
(四)农户因素
对大部分农户来说,贷款难主要是由于偿还能力的问题。目前农户联保、抵押担保还不健全,一些边远山区这一办法尚未启动,缺乏贷款保证条件是农户得不到贷款支持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农户抵押物来看,仅仅是陈旧的农机具和房屋,由于农村距城区较远,这些抵押物多数未经过公证和过户。对农户的大额贷款的抵押实际是形同虚设,一旦贷款出现风险,抵押物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近年来农民收入普遍下降,稍有风险的项目不敢开发,农民单纯依靠种养业,收入很低,对贷款缺乏承受能力。大额信用贷款放出后很少能够归还,因此信用社非本社的存单作质押,一般不放大额贷款,而单纯从事种养业的农户,很少有大额存单进行质押,这必然影响到大额贷款的发放。
(五)贷款机构因素
一是健全了内控机制,收贷收息力度加大,对贷款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惩不奖,使信贷人员普遍产生“惧贷”的心理,多以不贷为上策。加上目前信用社正逐步推行“工效挂钩”的人事工资制度改革,使信贷人员感到收贷收息与工效挂钩的压力和责任不断加大,受个人利益驱动,造成信贷人员畏首畏尾,以规避风险、明哲保身为主。
二是信用社放款的额度、权限也制约了农户贷款的发放,按规定5000元以上的所有贷款都必须报县联社集体审批。基层信用社只能发放少量的5000元以下的小额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农户的正常贷款。而且贷款手续繁琐,环节多,时间长,即使发放一笔小额贷款,从申请到发放,少则一个月,多则2—3个月。
三是在执行贷款政策上存在偏差,如有的信用社在对农户的等级评定中,要求申请贷款的农户必须在信用社入股,有股金和其它条件的,可评为一、二等,没有股金的则评为三、四等,而三、四等是不能获得贷款的,使那些没有人股但又需要贷款的农户得不到信用社的支持。
四是一些信贷人员作风不扎实,没有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农户的生产和资金需求情况,对信用社的支农政策宣传不够,服务不到位,只是被动地应付,甚至存在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的现象,使那些真正需要贷款而没有“路子”的农户实难获得贷款。
(六)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因素
自1999年人民银行出台支农再贷款政策后,通过不断增加支农再贷款投入,较好地解决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紧张状况,扩大了农户贷款面,有力地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其积极作用是很明显的。但从支农再贷款的管理上看,支农再贷款期限较短,不能与农业生产的周期相适应。农业生产具有周期长、季节性强的特点,其资金周转比较慢,一般地说,传统的种植业生产周期大多在6个月以上,养殖业大多在9个月以上,有的经济作物如林果特产品甚至达2—3年才能产生效益。而支农再贷款的期限最长为一年,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同步,与农户需求不一致,使得部分缺资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的申请和使用采取极其谨慎态度。事实上,近两年已有一部分支农资金不能按期收回,信用社只好以拆借资金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影响了信用社对农户贷款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支农再贷款的效果。 从当前看,要把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作为农村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中心任务,要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把是否符合农民利益、是否让农民满意作为信用社支农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建议之一:加大支农投入,增加支农信贷资金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农业是经济的基础,农业问题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而解决其资金来源则应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加大信贷支农力度,进一步拓展信贷支农范围,扩大服务领域,把贷款重点放在支持农户和农业生产上。信用社支农信贷投入总量不能低于上年水平,对农户和农业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应达70%左右。信用社要大力做好资金组织工作,认真清理外拆、外借、外贷资金,两级联社要做好辖内信用社的资金余缺调剂工作,确保支农资金及时投放:信用社在资金不足时,可酌情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合理确定再贷款的期限和金额,保证用于信用社增加农户贷款。
建议之二:明确支持重点,搞好结构调整
农村金融部门要适应农业结构调整需要,拓展信贷领域,把支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着力点放到支持结构调整上来。集中资金优先发放农户种养业贷款和为农业服务的农产品加工、运输、小型农机具贷款,支持以公司加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贷款和农户多种经营贷款。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专业大户起着重要的带动作用,它们为农金部门扩大信贷投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要重点支持专业大户从事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需要。为防止结构调整可能造成的信贷资金流失,政府可建立农业结构调节基金,增强农户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抗风险能力。政府在农户优势项目的产出期,可按农产品销售额提取千分之五的风险调节基金,作为农业发展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或新发展农业项目风险补偿金,在农产品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政府从调节基金中适当拿出一部分,作为价格补差,以平衡农户 心理,保护优势项目的稳定发展,避免“跟着感觉走”的短期行为。
建议之三: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在这方面要借鉴广东高州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行农村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的“三信”建设试点工作,由农信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建立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具体通过评估农户资信、划分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核发贷款证等,建立“一户一档”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整个农村社会信用水平:为解决那些急需贷款扶持而又缺乏相应保汪条件的大额农户贷款问题,可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中介担保机构,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培植更多的既符合贷款政策又具备贷款条件的农户,以利于争取信用社的进一步扶持,健全农联保贷款网络组织体系,农户小额贷款的联保可在自然村、组中进行,农村专业大户的联保应由所在乡、镇种养专业协会成员联保,无论那一类的联保都应手续齐全,切实做到既联保,又联责。
建议之四:完善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
一是对大额农户贷款亦可实行信用放款,在健全农户经济档案、夯实农户信息咨询系统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农户信用贷款的额度,针对不同的农户,不同的农业项目准许发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信用贷款。
二是适当下放农户贷款审批权,对20000元以下大额农户贷款,只要资金充足,可由乡镇信用社自主发放,只报联社备案。
三是在加强内控机制的同时,建立信贷激励机制,推行信贷营销责任制,把发放“三农”贷款、扩大农户贷款面作为对信贷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在进行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尽可能地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相关配套措施,保证责、权、利的对等,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机制上消除他们的“惧贷”心理。
四是对贷款的责任追究应区别对待,如对种养业大户确因自然灾害招致贷款损失,不应由信贷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以减轻信贷人员的心理压力。
建议之五:改进工作作风,完善金融服务
要在加强贷款管理的同时,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贷款。推行贷款公开制度,实现贷款发放“四公开”,即计划公开、对象公开、额度公开、利率公开,以接受农户的监督,增加透明度。信用社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农户,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资金需求,想农户所想,急农户所急,为农民提供资金、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服务,当好农民致富的好参谋。
从长远看,为了解决信用社的历史包袱问题,增强信用社的资金实力,有必要从政策上加大对信用社的扶持力度。
第一,是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粮棉油种养业贷款应免征营业税,对贫困地区信用社继续免征所得税,对高风险信用社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免税优惠,使之能休养生息,降低财务风险。
第二,是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对信用社因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造成的亏损包袱和信用社过去支付的保值储蓄贴补息,国家财政应予以补贴。
第三,是合理消化历史包袱。可考虑:A.对在行社脱钩时农业银行甩给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划回农业银行;B.过去政策性的农业学大寨贷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村组集体贷款、小水电贷款等大多已成呆帐,应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用专项资金予以本息核消;C.对信用社近些年来承担的在抗灾、扶贫、扶持集体经济、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等政策性支农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应由国家财政和人民银行共同组建全国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机构,采取收购的形式予以剥离;D.加大农村信用社呆帐核消力度,对有自身承受能力的信用社,允许其提高呆帐核消比例。
第四,是实行低成本融资政策。各级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以低利率、长期限(三至五年)借给信用社周转使用,人民银行可对各地流动性较好、信用较好,但暂时资金不足的信用社实行低息短期融资,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支持力度。
Ⅵ 不良贷款对经济的影响
一、政策导向:再贷款的效应分析
发放再贷款是国家为了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能力,扶持农业发展的一项重大金融政策,也是支持农民致富、农民增收的一项“民心工程”,其对缓解农村资金需求矛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我们以典型的农业市——咸宁市为样本,探讨再贷款政策实施效应。
从1999年开始,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开始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投入,通过近四年来的实施,再贷款对支持农村信用社和“三农”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1、再贷款大投入:引导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大增长
一是再贷款总量大幅度上升。自1999年4月以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逐年对咸宁市增加了再贷款限额。据统计,1999-2003年9月,再贷款限额由7000万元增加到35000万元,四年间增长了4倍,年均增长100%,四年间人民银行累计向信用社发放再贷款由12650万元增加到37600万元(没有含展期再贷款),四年间增长100%,年均增长25%(见图一),四年来人民银行共累计发放再贷款14.19亿元,有力地促进了“多赢”的良好局面形成。
图一 再贷款增长
附图{图}
二是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贷款投放的主体。通过再贷款的大投入引导农村信用社对农业贷款的大增加。自1999年-2003年9月,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由1999年的47459万元增加至2003年9月的122652万元,四年间增长1.58倍,平均每年增长39.5%,农户贷款余额由1999年的14894万元增加至2003年9月的38800万元,四年间增长1.6倍,平均每年增长40.1%(见图二)。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32亿元,其中农户贷款19.5亿元,占59.7%,农村信用社农村贷款余额占全市农村贷款余额的96%以上。
图二 农信社贷款增长
附图{图}
2、农村经济效应
(1)助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咸宁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虽然有较多的自然优势和较强的基础优势,是有名的“茶叶之乡、楠竹之乡、桂花之乡、苎麻之乡”。但长期以来,农民以传统的种养业为主,收入有限,积累不足,导致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再投入能力有限,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辖内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近年来,再贷款的投入和支农贷款的逐年大幅度增长弥补了这种不足,有力地助推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重点建成了雷竹、茶园、蔬菜、柑桔、猕猴桃、优质麻、名贵苗木等10多个产业化生产基地,并初步形成了区域性的特色产业化格局。
(2)农民的增收效应显现。大量贷款的农户通过运用再贷款发展特色农业,实施科技种植,提高了收入。2002年全市农民纯收入达到2204元,比1999年增加192元,平均增长3.3%。
(3)产出效应:资金要素的投入同时也推动了技术要素投入、劳动力效率的提高和规模经济性的获得,其增长或产出绩效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农民通过再贷款支持,广泛地购买、开发和应用农业生产新技术。如崇阳县铜钟乡在下村农民孙碧云掌握了养殖美国杜洛克猪、长白母猪的技术,在信用社的支持下,发展成为养殖大户,年创利润20万元。二是再贷款投入加速了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进程。农村信用社紧紧依托农业产业化企业龙头,发展原材料生产基地,支持农户+基地+公司的产业发展模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规模种养和产业化经营,保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健康发展。
(4)农村信用观念改善。通过再贷款的运用,增强了农民信用观念,促进了农村文明建设。在全市普遍推行了“一户一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按期偿还、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一举砍掉了农民难以跨越的信贷“门槛”,使贷款投入速度明显加快。
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也从中获得巨大收益:(1)贴近了与农民的关系,基本解决了农民贷款难;(2)重塑了信合形象,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地位;(3)促进了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拓展了生存空间。
二、传导梗滞:再贷款政策效应的约束
再贷款是在特定经济环境下为实现特殊的货币政策目标而运用的,既要受一定规模的限制,也要受供需双方和制度环境的约束,在传导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和矛盾,影响其功能发挥,甚至存在风险或沉淀,必须加以重视。
(一)供给面:再贷款制度设计的缺陷
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必然要对再贷款的数量、价格、操作程序、运行规则进行设计。但从实际运作中看,这些制度设计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影响其功能的发挥。缺陷之一:再贷款限额调配不灵活、总量不足。再贷款是由人民银行总、分、支行逐级下达限额,但由于各地的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上所需的资金量随市场变化而迅速变化,再贷款限额实行严格的计划分配,人为控制,这与市场化配置资源不相吻合,导致区域性的再贷款达不到充分运用,有的闲置、有的不足。同时,再贷款的投量不足也难以满足农业生产资金之需。据咸宁市2001年、2002年农业生产资金需求情况调查:2001年农业生产共需要投入生产资金20.87亿元,可自筹资金12.85亿元(农业贷款),资金缺口达8.02亿元,而2001年再贷款限额为2亿元,占资金缺口的24.8%;2002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共需投入资金32.9亿元,可自筹资金21.2亿元(包括农业贷款),预计资金缺口为11.7亿元。而2002年再贷款限额为3.5亿元,占资金缺口的29.9%。而且随着农业经济不断发展,结构调整不断升级,资金需求量会更大,再贷款总量投入不足将更加突出。缺陷之二:再贷款投向面窄与现代农业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再贷款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支持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资金需求,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业,还有农民消费贷款等需求,使用范围有限。但近几年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了大量新特点:一是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迅速。农村各类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农产业迅速发展,且在农民纯收入中,占比迅速上升;二是农业经济逐步向规模化发展,农业产业化开始形成。这些新变化也涌现出了不同的农村客户,出现了以农业经营为主的种植粮棉油的农户,以规模经营为主种养专业户,以劳务收入为主,家庭主要劳力外出打工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杨家才,2003)。再贷款所规定的用途已不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限制了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农产品深加工的“农字号”龙头企业,农村个体工商业、个体建筑业等的贷款需求,而这些农村法人组织和涉农工商业正是农业发展的主力军。若得不到再贷款资金支持,一方面使农信社缺失一大批优质客户群,同时也偏离了再贷款所应支持的政策方向。缺陷之三:有风险转嫁之嫌。一是效益风险转嫁。以一年期的再贷款为例,再贷款发放到农户实际使用只有9个月左右,而信用社支付利息时要以一年时间计算,而收取的利息只有9个月,名义上有近5个点的利差,实际上不到4个点的利差,再加上营业税和市场风险,收益则更低,同时由于贷款使用分散,管理成本较高,实际收益更小,农村信用社难以获取相应的收益,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会挫伤支农积极性,再贷款的政策性功能也难以全面发挥;二是经营风险转嫁。人民银行对信用社再贷款到期要求百分之百收回,而使用再贷款的农户,由于弱质农业靠天吃饭的影响必然导致信用社投放的再贷款不可能100%收回,这就需要农村信用社用自身资金来归还再贷款,由于中央银行再贷款的信贷风险没有相应的承诺和补偿措施,全部由农村信用社承担,信用社难以重负。据统计,通城县信用联社2000年就有179万元对农户的再贷款逾期。
(二)传导体:农村信用社违约倾向
再贷款要作用于农业经济实体,是靠农村信用社这个载体来传导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包袱重,不良贷款负担沉重,2002年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35427万元,不良率达55.3%,高出全省平均水平。经营举步维艰,2002年以来全市农村信用社累计亏损53833万元,加上机制不全、定位不准、人员素质不高。要让这样的载体承担再贷款政策传导的角色,是勉为其难的,而且在实际运作中也是如此。即使再贷款政策有一些优惠,但优惠政策所收效益难以化解农村信用社的包袱,据一位信用社主任算一笔账:向一位农户贷款1000元,期限6个月,最高月利率6.3‰(上浮50%),最多可收利息37.8元,经营成本如下:支付人行再贷款利息12.6元,各项税费约2.6元,含证费、宣传费平均每笔约6元,交通费约2元,1%的损失10元,流动成本合计33.2元,收获毛利4.6元,若其损失率达到2%,则要亏损5.4元,这不包括人员工资、营业费用等固定成本,政策性支农与效益性经营相冲突时,农村信用社有可能不遵守再贷款运行规则,出现违约行为,违约率必然上升。一是利率水平违约。再贷款利率规定联社调剂给基层法人社再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行再贷款同期限档次的利率,基层法人社再把再贷款资金贷给农户时,可上浮到50%。但由于联社从自身经营效益考虑,对基层信用社发放再贷款高于再贷款利率进行调剂,而基层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时则利率百分之百上浮,上浮到50%,甚至更高,凭借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以图利益最大化,出现了支农贷款“优而不惠”的现象,这与再贷款政策设计的初衷相违背;二是贷款期限管理有抑农倾向。再贷款期限经过多次调整,现行规定最长可贷一年,到期后还款有困难时可以展期,累计展期期限不超过2年,这大大有利于生长期较长的农户种养殖业。但是农村信用社在履行贷款期限时,依然是“春放、秋收、冬不贷”,贷款基本上不跨年度发放,使得跨年度使用、可展期的再贷款,农户难以跨年度使用,不仅违背了农业生产周期规律,也难以发挥再贷款的经济效益。三是挤占挪用倾向。近年来,由于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突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直困扰着农信社的经营,在存款滑坡、支付困难时,有可能利用再贷款来保支付。由于“三农”贷款存在效益低、风险高的特点,为了追求利润,有的信用社也把再贷款用于非农产业,用于拆借,进入股市等。
(三)需求面:“三农”风险防范的脆弱性
再贷款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受到了“三农”风险防范脆弱性的挑战。
1、农民在再贷款认识上的错觉。部分的基层政府和农户对再贷款存在认识误区,将再贷款理解为政策性贷款,把再贷款与扶贫资金、救灾款混为一谈,积极还贷的意识不强,致使再贷款面临一定的人为风险。
2、市场风险。农户市场观念差,信息量小,难以适应大市场的瞬息万变,由于市场信息掌握不准,农产品市场价格浮动不清楚,大量农民盲目跟着生产,出现了“菜贱伤农”、“谷贱伤农”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加大了再贷款投放的风险。
3、自然灾害风险及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由于“三农”的发展受自然灾害损害大,靠天吃饭的多。今年咸宁市遭受旱灾、水灾,导致部分农户不能按时还款,不可避免带来了一定的贷款风险。
4、农村社会化配套服务不健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规模养殖业,而这些特色种养业技术要求较高,需要提供健全的社会化配套服务,但是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配套措施没有跟上。
(四)管理面:安全与效率不相容性
再贷款作为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投放,必然要确保其资金安全,高效运转。为此,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严密的操作程序。由于制度设计上以安全为主,在实际运作中,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再贷款使用效率,提高了操作成本和监管成本,反而安全也受到了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设立三级专户,但难以封闭运行。再贷款自人民银行发放到农户手中,要通过人民银行、联社、信用社三级再贷款专户,但资金专户只管发放时再贷款能受控制,而再贷款回笼时,专户却不专,因为农户使用再贷款时不可能100%的全部按期还款,但再贷款却需要100%回笼,保证其安全,如果要以回笼到专户的资金归还到期的再贷款,那么大部分再贷款要逾期了,因此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封闭运行。二是台账设置过细,目前再贷款管理要设立三级台账,直接建立到农户,但目前基层信用社人员少,只有6-8人,特别是信贷员更少,信贷员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建立再贷款台账,既增加了操作成本,对再贷款安全防范也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三是人民银行监控难度大,管理成本上升。由于台账和专户设计不合理,实际操作中无法达到账与户的数字平衡和衔接,也无法及时监控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去向。同时管理规定要求支行要按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支按季进行一次抽查。同时合作金融监管部门也将再贷款列入监管重点,两个检查部门在服务于同一对象时出现“两张皮”,有时是信贷部门检查完毕,合作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又要进行类似检查,信用社难以应付,以致有的信用社甚至不想发放再贷款,监管成本上升。
三、多视角的思考:再贷款政策效应的实现途径
再贷款政策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政策导向作用,但在传导过程中存在一些梗滞,为了进一步挖掘再贷款潜在效应,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更好地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作用,在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更大作用。
1、再贷款政策设计的合理化。一是再贷款限额调剂要按一定的市场规则来进行,总行、分行、支行要根据农村信用社“三农”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分配再贷款限额,限额调剂一定要向农业大区、资金需求量大的地区倾斜,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支持。二是放宽再贷款投向的范围,只要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只要是符合“农业、农村、农民”三个标准,都可以纳入再贷款的支持对象,允许向农业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体民营经济发放支农贷款;三是建立合理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如果属于农业自然灾害或客观原因造成的再贷款损失,可按一定比例免予再贷款计息或者降低再贷款利率,给予农村信用社一定的补偿。
2、完善再贷款传导载体,引导农村信用社增强支农力度。一是深化农信社改革,重点是充实资本金,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把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二是农信社继续发挥“下田间地头”的优良传统,在再贷款的引导下,加大小额农户贷款力度,规范利率行为,依照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再贷款期限。积极为农民在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信息、技术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调动农民生产经营投资积极性。同时,要给予农村信用社税收和提取呆账准备金政策上的优惠,按国际惯例,一般对政策性产业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机构实行减免税制度。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应适当考虑降低农村信用社税率,增强其消化历史包袱能力。还要实行优惠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督促农村信用社转变服务方式,促进业务创新,降低竞争成本,为再贷款货币政策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
3、激活农户贷款需求,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一是调整再贷款利率政策,发挥其调节信贷结构的作用,用再贷款发放支农贷款利率不准上浮或最高不超过上浮20%。二是要建立对支农贷款投入的补偿机制。对使用再贷款资金发放支农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同时对再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提高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农村金融保障体系。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一方面补偿农民因受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收回农业生产投资而造成的资金损失,另一方面,补偿金融部门发放的农业贷款因受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收回而造成的贷款损失,这样既可以调动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积极性,又可以增加金融部门对农业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四是健全社会化配套服务。政府部门要从技术、信息、售后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农户的联系,并实行质量负责制,给再贷款的使用、回收提供市场化保障。
4、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改善货币政策的实施环境。要积极倡导守信者光荣且受益,失信者可耻且受损的理念,对不守信用、逃废债者给予严厉制裁,要继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选活动,积极建设农村信用工程,只有这样,再贷款的货币政策实施环境才会好起来。
5、适当减化再贷款操作手续,增强监管有效性。人民银行只实行专户管理,对农村信用社台账管理以农户借据代替,以减轻农村信用社人员负担,减少重复劳动。同时人民银行加强非现场监管手段,建立再贷款使用效益考核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可以随时监测农村信用社的去向和营运情况。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进行现场督查,并落实纠错措施,提高再贷款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率。
Ⅶ 关于农村户口本贷款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县(市)联社商定。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十二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您不需要抵押但人家要考察您的贷款信誉和还款能力,以及您的项目,祝你贷款顺利!!
Ⅷ 为什么农民贷款那么难
因为农民质押物少、农业风险大、金融机构放贷成本高、农民征信记录少等等,都让金融机构有所顾虑。
贷款难、贷款贵、贷款繁,可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老大难”问题。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民对贷款需求非常强烈,但农村家庭正常信贷获批率只有27.6%,远低于40.5%的全国平均水平。
现实中,一些金融机构“货币池子”水源充沛,但就是不愿流向农民群体。究其原因,农民质押物少、农业风险大、金融机构放贷成本高、农民征信记录少等等,都让金融机构有所顾虑。
2015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指出,“发展普惠金融,目的就是要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特别是要让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从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到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具体落实,我国多措并举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致力于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成效显著。
下一步,关键还是要聚焦“三农”、更好对接乡村振兴战略,以改革创新优化流程和服务,及时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Ⅸ 农村贷款扶贫政策是真的吗我需要承担什么风险呢!
农村贷款扶贫政策是真的。这是国家精准扶贫中的金融扶贫,主要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鼓励、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的一项政策,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承担。
基本上是不承担风险的。但是,扶贫贷款由于是鼓励发展产业,所以贫困户不能挪作他用。扶贫贷款在三年之内按期还款,也是不要利息的。但是需要先由从农户个人账户划扣贷款利息,再由国家财政补贴给贫困户。贫困户注意还款时间,不要逾期。逾期后的利息按正常贷款利息由个人缴纳。